解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_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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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 459 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税务总局2月25日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新办法的宣传工作,让全省地税部门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征收一线人员以及广大纳税人对新办法有比较清晰的了解,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在认真学习新办法,并与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法》(国税发[1998]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详细比对的基础上,对新办法进行了初步解读。

一、新办法出台的背景

原办法实施十余年以来,对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障税收票款安全完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逐步规范和深入,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对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求,同时也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为了全面适应新形势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新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办法,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

二、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设总则、种类及适用范围、设计和印制、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共62条,主要体现了七个方面的改革内容。

(一)规范了税收票证的适用范围

原办法对税收票证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由于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内容庞杂,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到销毁流程共16个环节,涉及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权单位,印制企业,开具和管理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以及使用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等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和业务流程。为了更好地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内容,新办法规范了适用范围,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二)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

一直以来,税收票证的定义主要从其作为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凭证的功能出发,原办法对其定义为“税务机关组织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理念的贯彻,税收票证作为纳税人权利义务载体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和强调。新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定义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同时,为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新办法扩大了税收票证的外延,对税收票证的形式增加了数据电文形式,规定“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三)统一了税收票证的具体式样和尺寸

原办法中,缴款书类票证与完税证类票证式样和尺寸有较大区别,随着税收信息化发展进程逐步加快,为了适应电子化缴税工作,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了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税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四种票证的式样和尺寸。新办法中,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缴款书类票证与完税证类票证的式样和尺寸,更加符合当前及今后税收征收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

原办法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新办法明确,“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五)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

原办法中,税收票证(包括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和章戳)共设20个种类,涉及地税部门的有17种。新办法对税收票证种类进行了简并,共设6类,涉及地税部门的有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5类,细分为10种:分别是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专用章戳。

(六)从制度上支持了税种税收票证“一票多税”填开

原办法规定,“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票证,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票证,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票证。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照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票证”,即“一票一税”填开方式。随着税务、国库等部门信息化程度逐步提高,上述传统模式对基层工作人员也造成了较大的工作压力,在税票使用上造成较大浪费,为减轻不必要的工作量和浪费,新办法规定,“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即采用“一票多税”的填开方式。

(七)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

为了满足电子征缴税收后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之后针对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分别规定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具体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票求日益多元化,如纳税人由于购房、出国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税务机关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实际情况大量增加,基于这些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凭证的权威性,优化纳税服务,新办法增设了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的税收完税证明作为证明类票种,规定“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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