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粮食直补政策_粮食直补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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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2010年粮食直补政策 和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

苏农改办[2010] 7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按照“目标清晰、利益直接、操作简便”的要求,我省将种粮农民补贴办法由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改为按核定面积补贴,补贴办法一定三年不变。三年来,通过稳定水稻直补政策,逐步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补贴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落实种粮补贴政策工作中,各地按照省的要求,坚持市县长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一年比一年好。今年补贴办法“一定三年不变”的期限已到,有必要根据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抓紧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15号)及《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粮食直补政策调整和做好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水稻直补政策

今年我省水稻直补政策继续实行“三不变”,即补贴标准不变,每亩补贴20元;核定补贴面积不变;补贴资金负担政策不变,其中省补资金61015万元(详见附表),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扬州、泰州、镇江等八个市和南通的海安、如皋、如东,常州的溧阳、金坛,南京的高淳、溧水、六合等县(市、区)及省属农场、盐业公司、滩涂开发公司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其余地方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调整完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按照财政部关于“现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保持稳定”的要求,今年农资综合补贴实行“三不变、三调整”。“三不变”:即每亩69元的补贴标准不变;按核定补贴面积发放补贴的办法不变;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基本不变。“三调整”:即在省原核定各市县补贴面积大体稳定的基础上,对近年来耕地面积净增较多的县(市)的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予以适当调增;对农资综合补贴面积小于水稻直补面积较多的少数县的补贴面积予以调增;对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的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予以调减。此次调整后,年度执行中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补贴资金如有缺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保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拿到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面积重新核定后一定两年不变。

三、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各地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将补贴面积核定到户的要求和全省统一的补贴标准向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发放补贴,以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便于农民和农场职工监督。

种粮补贴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要及时从核定的补贴面积中剔除,不再给予种粮补贴。因行政区划调整县级之间补贴面积发生变动的,由各省辖市综改、财政、农业部门办理划进划出手续,调整情况报省备案。

为及时跟踪了解全国各地种粮补贴资金发放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2009年发文要求各地必须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系统发放补

贴资金。为此,从今年起,全省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改为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发放。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上报补贴资金发放进度。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专用存折后,要采取有效方式将补贴项目和数额告知农户,确保两项直补资金5月底前全面兑付到农户。

四、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抓紧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为保持政策稳定,多数地方到户的补贴面积除个别突出问题进行必要调整外,原则上可以维持不变。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县(市、区)和国有农场,要坚持“大稳小调”,调整的重点要放在原来没有享受补贴政策的种粮农户和粮食面积增加较多的农户上,尽可能地缩小调整面,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调增的补贴面积可以采取统一打折均摊的办法核定到农户,以减少矛盾。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由县(市、区)农业部门和国有农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实施方案,督促农业部门和各国有农场履行职责,按照农户(职工)申报、乡镇(农场)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农场)核定等规范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

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为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省下达到市、县(市)的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两项补贴资金要分别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不得混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后,因到户面积大于省核定面积补贴资金有缺口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农

场自行解决。到户面积小于省核定面积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保留在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场补贴资金专户,次年与省结算。省两项补贴资金下拨到市、县(市)后,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在一周内将补贴资金从农发行专户划拨至信用联社资金兑付专户。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落实到位。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和办法,尽早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政策家喻户晓,调动广大农民和农场职工的种粮积极性。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教育、法纪教育,督促各级干部依法行政。要严明工作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农场职工)上交费用,严禁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用于高效农业补贴。要强化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农场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认真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农民(农场职工)反映强烈的,要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要重视财政涉农补贴农民信访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组公示、补贴旬报、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各级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信用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组织开展种粮农民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县(市、区)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逐乡逐镇逐场进行检查;省辖市要

对辖区内不低于20%的乡镇进行检查。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对所属县(市、区)和农场工作开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于八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九月份,省综改办将会同省财政厅、农委、监察厅、纠风办及农场主管部门对全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市、县(市)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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