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规费代收管理办法(试行)_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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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地税发„2008‟19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 系统规费代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规费代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和有何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规费处)。

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8日印发

打字:林 敏 校对:规费处吕瑜中

— 1 — 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规费代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机关规费代收管理工作,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规费代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费是指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除随流转税征收的费种之外受委托代收的费、金(不含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规费代收必须经政府(或规费主管部门)委托,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明确双方在规费代收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级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得自行受托代收,确有特殊情况须受托代收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规费主管部门的配合,建立定期沟通协调、代收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共同研究解决规费代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配合规费主管部门开展法规政策宣传,增强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规费的法律意识,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代收环境,保证规费代收工作顺利进行。

— 2 —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费代收不得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混合核算,不得与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混合核算。

第七条 代收费款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国库,统一纳入地方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收会计核算及票证管理子系统,做到票、款一致,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现金缴纳费款按照现金缴税“双限”制度管理。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规费代收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台账、编制报表,及时、准确反映规费代收及结报情况。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规费代收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各项规费代收资料。

第九条 各项规费代收手续费按规定与规费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结算,纳入单位财务核算,并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条 规费代收票据使用统一规范如下:

(一)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费的,仍按现行的“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流程运行,开户行向缴款人开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和经办员私章的《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代收费款解缴人民银行国库。

(二)暂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向缴款人开具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停止使用税收完税凭证及规费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类收费专用票据。

— 3 —

(三)以现金、POS卡缴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代收费缴费凭证》;停止使用税收完税凭证及规费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类收费专用票据。

(四)地税机关收取现金费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一般缴款书(收据)》;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缴款书》及规费主管部门提供的各类收费专用票据。

(五)实行电子缴费的缴费人,需要开具证明已完成缴费的凭证,持《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换开《代收费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 规费代收票据领发、保管、使用和结报缴销,由税收票证管理部门按照税收票证领发、保管、使用和结报缴销的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各项规费征(代)收政策、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及时解决基层征收单位反映的代收问题和困难,并定期或不定期对规费代收的政策执行、票据使用、收入结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费代收工作有序、规范。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当地规费代收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般缴款书(收据)》、《代收费缴费凭证》票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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