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_嘉兴小额担保贷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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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合伙组织起来就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原则。贷款采取自愿申请原则、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和担保基金担保后,由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担保模式。市本级建立下岗冬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委托并指导嘉兴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运作,专户储存于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嘉兴市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抵押)贷款。

第四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 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仝、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及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经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自然人贷款程序。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向户籍所在社区社会事务站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社区推荐。社区社会事务站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

实,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推荐到街道(镇)社会事业所。

(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对申请人情况进一步核实审查,同意的报本区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复审,同意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资料报担保中心。

(四)受理和审核。担保中心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送来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且户籍所在地为信用社区或经审核信用良好的4050人员,由担保中心承诺担保的,担保中心向嘉兴市商业银行出具相关资料,经办商业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符合条件但户籍所在地为非信用社区,需办理反担保的,担保中心在审核担保人担保资质、抵押物价值的基础上,向商业银行出具相关资料,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人贷款程序。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可自愿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规定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达到30%的证明和商业银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商业银行收到该企业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给予答复,同意贷款的,在书面通知担保中心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货款管理规定办理放款手续。

第三章贷款贴息、拨付与补助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中心承诺担保或担保人担保),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市财政据实金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由市财政给予5 o%的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商业银行支付利息,持完息凭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贴息,具体办法按照《嘉兴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补助。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银行向其发放贷款而发生的呆账损失,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市财政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对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部门支付担保费,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

第四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储存于市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当地实际适时补充扩大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五条 贷款担保规定。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定

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O%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十七条 代偿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经办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该项贷款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相关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十九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用在((再就业优惠证》和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中予以记录,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能否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可通过签订((借款承诺书》明确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社区公告等形式,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 信用社区创建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嘉兴市已发生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社区均可争创信用社区。信用社区是指社区居民信用意识良好、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信用档案健全、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较高的社区。信用社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积极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内居民信用意识良好;(二)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0%以上、利息偿还率达到95%以上;(三)社区内无恶意不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四)社区内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区的申报和评定程序。每年度的信用社区评定,由社区按照12月末的数据填报《嘉兴市信用社区申报(评定)表》(附表二),经所在区劳动部门、街道社会事业所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核后,于1月30日前交嘉兴市信用社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在创建信用社区、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单位予以授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另定,奖励资金在政府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后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信用社区进行评定和年审复评,对上年贷款到期还款率下降、信用状况恶化的已授牌社区予以摘牌。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区的优惠待遇。为充分调动社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积极性,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力度,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同时给予信用社区一定的优惠待遇:(一)对信用社

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其经济状况和资金需求,予以5万元以下授信,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二)对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申请,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与社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见附表一)。由社区和街道(镇)社会事业所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贷款调查与审查,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在审批重点和时间上予以倾斜,各个部门受理时间累计不超过8个工作日。(三)对信用社区内从事个体工商业、运输业、家庭工业的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优先获得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额(10万元以下)商业性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少上浮30%。(四)对信用社区内的困难家庭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享受助学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励机制。各地应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每年对创建信用社区的街道劳动部门、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以下简称贷款回收率)为计算依据进行考核,奖励资金在政府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对街道社会事业所考核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0%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5%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5%予以奖励;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2%予以奖励。(二)对经办银行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5%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3%增加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再增加手续费补助。(三)对经办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5%的按实际回收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98%及以上的则按实际回收金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第七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因地制宜地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好经办商业银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掌握商业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效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筹集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定期调研贷款需求情况,合理调整基金规模;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指导培训工作。严格审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等情况,指导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贷款;配合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协助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弓I导下岗失业人员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沟通信息。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认真审查贷款申请项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

实地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监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发生风险时应及时通报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并负责追索贷款。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职责: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操作细则,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待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仍应积极协助催收贷款;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及时告知人民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并收到财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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