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系统硬件及数据管理规定_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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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系统硬件及数据管理规定
机房管理
1.落实专人负责各项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硬盘文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打开他人使用的机器;
2.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机房。经批准暂时留在机房的外来人员应在室(机房)外会客;
3.保持室内整洁。凡进入机房工作的人员,应身着工作服、入室换鞋、室内严禁吸烟、乱堆放物品、乱扔废物;
4.做好室内清洁卫生,随时保持设备表面清洁;
5.室内温度应保持在摄氏10—20度之间,湿度不得高于20度。
设备管理
1.凡配备专门用于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和管理的计算机,要严格建立设备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定期维护、定期保养;
2.设备安装标准化、规范化,严禁随意搬迁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自己能够排除的应及时排除,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及时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商家进行修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修;
3.定期(每年)对主要设备(网络服务器和使用频繁的工作站)进行打开机箱清洁箱内灰尘,保持设备清洁,确保运行正常;
4.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本部门领导和系统维护人员同意,不得使用本部门任何一台计算机;
5.非系统维护人员不得随意移动机器和网络电缆。
计算机数据管理
1.在用和备份的磁盘数据文件,应不少于两份,分不同地进行保管,即当天的数据文件应备份在两台工作站上,当月的数据至少要复制在两套软盘上并保存在不同的两个地方;
2.备份的数据,应在单机上进行恢复试验,以确认是否正确备份;
3.建立操作记录制度。每天的会计资料的输入、输出都要及时详细记录,发现擅自使用计算机或输入、输出数据的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4.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来处理有关数据,不得随意选择与岗位职责无关的软件功能进行处理;
5.遵守保密制度。所有财务会计数据,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向外公布。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数据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正在使用的软件的科目代码。对确有必要修改的软件程序,必须经过批准,但不得由此而影响机内原所有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7.系统维护员要全面负责系统软件、机内数据的安全管理,并做好
机器设备日常维护,出现故障,应积极配合专业技术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软件的正常运行。
苏州市统计局宏观经济数据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宏观经济数据库管理,保障宏观经济数据库在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库数据入库渠道畅通、数据质量可靠、安全保密及备份措施得当、用户管理规范,使宏观经济数据库能更好地服务于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宏观经济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和数据加载模块的管理,各数据加载模板是数据库的数据源。
第三条各数据加载模板加载的数据为成品数据,即所加载数据已经审核通过,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第四条数据库具备数据的分类整理、备份保存、信息发布等功能。
第五条数据库的数据是苏州市统计局的重要信息资源,所有权归苏州市统计局。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综合处、信息化管理处分工负责数据库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七条数据库实行专业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为专业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各专业的模板制作、数据加载和日常的维护管理。部门内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第八条综合处在负责综合数据加载的同时,负责数据库数据加载的日常
性监督,保证数据及时加载,并检查入库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数据库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九条信息化管理处承担数据库计算机技术工作,负责系统软件、数据库软件的维护、日常的备份,培训辅导各专业处制作模板,负责数据库发布载体的维护。
第三章数据库标准及数据加载管理规定
第十条数据库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数据库逻辑结构标准,统一的指标库标准,统一的数据加载模板标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在统一执行的表结构中增加、删除、修改有关字段;不得擅自增加、删除、修改指标库中的指标。
第十一条各部门认为数据库标准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通知综合处或信息化管理处。数据库结构、指标库指标修改权在综合处和信息化管理处。
第十二条信息化管理处统一下发数据库加载模板标准,数据库数据严格按模板标准采集。
第十三条数据库数据源为本局各部门的年、定报数据、市相关部门数据及经整理的其它数据。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按时加载数据(见《宏观经济数据库数据加载责任表》)。
第十五条各部门全面负责加载的数据质量。按加载模板格式采集数据后,方可加载入数据库。操作人员负责一级审核,处负责人二级复审。
第十六条信息化管理处每月定期对加载入库的数据进行技术性检查,即检查数据加载的位置、格式和数据的完整性等,检查结果填入“宏观经济数据库加载责任表”。
第十七条综合处每月定期对加载入库的数据进行大数正确性审核,检查结果填入“宏观经济数据库加载责任表”。
第十八条各部门接到综合处、信息化管理处反馈的加载数据审核情况后,若无差错则本次加载数据完成;若有错误,则经整改后按第十六条重新加载,重新加载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数据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信息化管理处统一下发数据库数据处理平台,各项数据处理都需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
第二十条信息化管理处利用存储备份设备制定备份策略,每半年做一次全备份,每个月做一次零级备份,每星期做一次一级备份,每天做一次二级备份,以保证数据库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管理处对数据库所在的硬件及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证数据库静态、动态及各类数据服务器、网站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病毒。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管理处对传输加载的数据进行动态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改正。
第五章数据发布和提供服务规定
第二十三条综合处负责数据库数据发布管理工作,制定三个网站上网数据的范围、时间。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管理处负责数据库的技术维护,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数据。
第二十五条本局工作人员可查询使用数据库中的数据,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服务,各部门对外提供数据服务需经分管局长同意。
第二十六条数据加载入库上网后,信息化管理处保证24小时内畅通。
第二十七条数据库网站发布分为领导查询系统、内部查询系统、政府部门查询系统、公众查询系统:
●领导查询系统提供给市领导访问;
●内部查询系统限本局和市(县)、区的统计人员访问;
●政府部门查询系统限本市各机关部门和全国统计部门访问;●公众查询系统供Internet网用户查阅。
第二十八条数据库用户
一、数据库用户权限级别分三种:普通用户、加载用户、高级用户。普通用户只授权查询、浏览、使用数据库信息发布系统上公开的各类数据。加载用户除拥有普通用户权限外,拥有使用、加载、修改本部门数据的权利。
高级用户具有查看全部数据的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用户权限级别可变更。
二、局领导负责用户的审批,信息化管理处按审批规定具体负责用户的授权、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用户的权利
用户有权使用授权许可范围内的数据库数据。
四、用户的义务
1.使用数据库数据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包括数据错误、数据项设置不合理、需增加新内容等,有信息监督和反馈的义务,以利完善数据库。
2.拥有数据的使用权限并保证下载的数据严格按统计局规定的条件使用。
3.负有数据安全保密义务。
五、用户的口令管理
1.用户口令必须设置6位以上字符,并包含既有字母、数字,又有如“@”“#”“$”等的特殊字符。
2.口令应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
3.用户名和口令为个人专用,不得给别人使用,如确有事情外出并要委托他人代办,回来后应及时更改口令。
第二十九条数据库查询用户的疑问解答分为二类,一类是网络访问问题,另一类是统计数据疑问,前一类由信息化管理处负责,后一类由综合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每月月底在网上公布当月各部门的数据加载情况。年底由办公室根据全年公布的数据加载情况计算各部门的得分并计入局年度考核总分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考核办法
1.各专业部门数据加载及时、正确得100分。每延时加载一次扣5分;“数据加载责任表”中出现一次整改意见的扣5分。
2.综合处及时完成数据加载监督、审核、发布、管理任务的,得100分。没有监督专业部门按时加载数据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加载的数据出现大数错误且没有审核情况说明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3.信息化管理处保证数据库正常运转、数据安全,得100分。数据库运转因人为因素中断并影响全局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数据备份失败,使库内数据全部丢失扣至0分;丢失加载的数据,每发生一次扣10分;部门按正确方法加载数据后,如出现数据乱码、数据不能查询等技术性错误,每发生一次扣5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