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相关政策问答_工龄相关政策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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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相关政策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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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2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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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问:工龄的概念是什么?
答:工龄是劳动者从事有工资收入的法定社会职业的时间。在我国,工龄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
我国最早关于职工工龄的认定是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三十八至四十四条,见人事政策法规文件汇编丛书471页。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以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实行“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时间一律计算工作年限; 2.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3.工作人员抽调参加各种干部学校训练班学习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工作人员退职和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前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4.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在他受处分工作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6.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份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6个月或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41.问:工龄的作用有哪些? 答:工龄的计算和管理是整个劳动人事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劳动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直接关系到亿万职工的切身利益,起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正确记录企业、事业和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二是为职工计发工资、职务级别晋升、休假时间确定、病假待遇高低、及离退休、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提供依据。
42.问:工龄计算内容如何规定的? 答:工龄计算共涉及以下十三类: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计算。2.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3.农场职工、知识青年、乡干部、农村技术人员工龄计算。4.临时工、轮换工、征地工、亦工亦农人员工龄人员计算。5.复转军人工龄计算。6.教师工龄计算。
7.文艺、体育、卫生人员工龄计算。8.受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工龄计算。9.起义投诚、留用、宽释人员工龄计算。10.落实政策和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
11.精减、退职、离职人员和辞退辞职人员参加工作人员工龄计算。12.归侨、出国、回国人员工龄计算。13.病假期间工龄计算。
以上各类职工工龄的计算又涉及到不同情况,为便于掌握特将涉及到的主要工龄计算问题相关政策汇编如下:
(一)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1.关于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
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问题的解答”。(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规定:
“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0年7月19日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规定:
(1)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1962年10月13日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机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学习,„„.其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2.关于乡村医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等问题
人事部1990年4月30日“关于乡村医生学习期间工龄等问题的复函,”人薪司函[1990]7号文,见157页。
“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根据劳人险[1986]5号文见规定,乡村医生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成为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人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农场职工、知识青年、乡干部、农村技术人员工龄计算 1.关于兵团、农场职工调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1975年8月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兵团、农场职工调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规定:“„..兵团、农场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经组织调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工龄。” 2.关于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
1985年6月28日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
(1)凡在“*”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计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计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日期审定。对个别有意义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2)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3)在1962年至“*”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办理。
1985年8月13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人就字[1985]241号规定:(1)关于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的范围。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精神,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仅限于“*”以后经我区县以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部门(包括原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办理下乡手续后,曾到农村、牧区插队,现以回城分配工作的原城镇下乡知识青年,以及1962年至“*”开始前由国家和我区有关安置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上述人员,必须是父母(供养亲属)家居城镇,本人下乡插队前系城镇户口吃商品粮。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不能列入计算下乡插队工龄人员的范围给与计算工龄。
(2)关于下乡插队期间工龄的计算。原下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的计算,从下乡之日起算到户、粮关系转回城镇之日止。其中下乡插队期间引本人原因长期(半年以上)未参加劳动的时间和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服刑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算工龄。原下乡知识青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将户粮关系转回城镇后,待分配工作时间亦不计算工龄。
(3)关于计算下乡插队工龄的审批。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的计算,由其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领导集体审定。由异议的,属各地、市、自治州的,由各地、市、自治州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3.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1982年11月12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2]36号文规定: “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与的补贴的民办教师。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与这些民办教师的情况不同。因此,他们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4.关于公社畜牧兽医人员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工龄计算问题
1983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畜牧兽医人员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03号,见187页。“„..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检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
1983年1月19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77号规定:“„..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临时工、轮换工、征地工、亦工亦农人员工龄计算 1.关于临时工被录用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1964年8月20日,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64]中劳薪字第344号规定:“„..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1983年10月11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26号规定:“„.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3.关于城镇待业青年工龄计算有关问题
1988年3月2日阜康市劳动人事局“关于城镇待业青年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阜劳薪字[1988]3号文规定:(1)城镇待业青年无论是组织介绍或自己联系到全民所有制,大小集体单位或街道所属五七队、个体户的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2)城镇待业青年干临时工在几个单位,招工时在本单位,其他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3)城镇待业青年干临时工时间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现工作单位核实后,上报县劳动人事局审批。(4)工龄计算后不涉及以前调资,其待遇从批准之月起执行。(5)单位出具证明要查阅本人档案与档案所填简历相符,不相符者不能计算工龄。
(四)复转军人工龄计算
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龄问题
1956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的决议”(摘录),(56)国议习字第15号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1972年4月28日总参谋部、军务动员部“关于复退军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复退军人从实际入伍之日起计算工龄的问题,就是指的从人民武装部门批准入伍之日起来计算”。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82]10号规定:“„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教师工龄计算
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
1981年5月30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1]劳险便字30号规定:“„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11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火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六)卫生人员工龄计算 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
1986年3月21日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七)受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工龄计算 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
1981年11月6日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81)劳险便字87号规定:职工受劳动教养处分,其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63)中劳配字第537号文的答复办理。即: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17号)第七章四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可保留公职,但不计算工龄。
原系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职工,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他们解放后在这些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人事局关于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国人办发0321号(195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