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认识的误区_对销售工作的认识误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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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认识的误区

笔者在基层审计时发现,有部分客户经理在办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将用途填写为“进设备”等,并煞有其事地收集了购买相关设备的发票。这类贷款粗一看确实没什么问题,表面包装到位,但深入排查后笔者仍能发现该类贷款有两处明显造假不符之处,首先是贷后资金去向不符,未按用途支付给发票上的卖方;其次是报表数据不符,从企业资产负债表来看,贷款前后月份固定资产原价栏未发生变动。

当笔者问及为什么这样做时,被问者通常会说:“文件上不是这样规定的吗?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殊不知,被问者已经陷入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误区,这是个以偏盖全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第三点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中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文件中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前有特定的定语,强调的是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本意是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我们的客户经理曲解了文件原意,才导致了上述贷款出现过度包装、人为造假的局面。

那么,客户经理在日常办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如

何填写贷款用途呢?笔者认为应尽量避免填写“进设备”等。众所周知,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设备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入账,这与流动资金贷款的本义相悖;另一方面,这样做容易使监管层误认为该类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建房地产项目的企业,引起不必要的过度关注。最佳的做法是根据非政府投资类项目中标和承建合同、承建项目清单、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书及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合同等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对应起来如实填写贷款用途,如“进水泥、钢材、建材、装饰材料、木材”等。这样,才能真正将建筑类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及使用落在实处,做到合法合规,有效防范因政策认识不足带来的信贷风险。

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审计部孟伟

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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