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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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行政的分类考察
2.简述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关系的主要形式
3.简述行政法不存在统一法典的原因 4.简答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5.简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6.简述法制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对政府的要求 7.简述不单方接触原则 8.简述行政机关的涵义
9.为什么说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10.简述健全和发展行政机关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职责的意义。
11.为什么说行政机关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职责的意义极为重要?
12.简述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13.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4.简述《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职责划分的意见》授权投资公司行使的行政性职能。15.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的区别 16.简述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17.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18.简述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19.简述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20.简述行政行为广义的界定。
21.简述确认行政相对人受领行政决定文书的规则。22.简述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23.行政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根据。
24.简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25.简述行政立法的分类。
26.简述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
27.简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
28.行政立法为什么既要适应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又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29.简述行政立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查行政立法送审稿的范围。
30.简述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
31.简述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32.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33.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34.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35.简述行政处理的效力。
36.简述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37.简述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38.简述行政确认的内容 39.简述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40.简述行政确认的作用 41.简答行政规划的种类
42.简答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
43.简述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 44.简述一般许可和核准的区别 45.简答军事征调的特征。
46.简述行政征收的社会经济效益原则及要求。47.简述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48.简述无救济便无处罚原则的内容
49.简述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50.简述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51.简述听证程序的组织。52.简述一般程序的特征。
53.简述一般程序的立案条件。
54.行政机关负责人针对不同的调查结果,如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55.简述代执行的特点。
56.简述行政调查一般应遵循的程序规则。57.简述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58.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59.简述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0.引起行政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61.简答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62.简述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63.简述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及其作用。64.简述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65.简述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66.简述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救济的几种观点。67.简述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68.简述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69.简述权利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70.简述一般监督的层级分类。71.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管辖。
72.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73.简述监察机关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的基本步骤。
74.简述审计监督的特征。
75.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哪些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76.行政复议依法进行,具体要求有哪些? 77.简述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78.简述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79.复议被申请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80.简述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81.在实践中,第三人主要有哪几种情形? 82.简述受理的法律效果。
83.简述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84.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85.简述行政赔偿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86.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87.简述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情形。88.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89.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90.什么是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可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有哪些?
91.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92.简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93.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93.简述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
94.简述行政补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83.简述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84.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85.简述行政赔偿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86.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87.简述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情形。88.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89.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
90.什么是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可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有哪些?
91.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92.简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93.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94.简述行政补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95.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96.为什么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司法审查法 97.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98.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有哪些?
99.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通常受哪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00.简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1.简述我国现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取决因素。2.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国家行为? 3.简述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4.如何限制行政机关终局裁决权的扩张? 5.如何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7.如何理解中级法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8.简述特殊地域管辖类型。9.简述指定管辖的情形。
10.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1.简述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其他组织所包涵的内容。12.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要。
13.简述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的被告。1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15.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6.简述委托代理认的特征。17.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8.简述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事项。19.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基本特征。20.简述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21.简述立案受理的法律后果。
22.简述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有关事项的处理。23.简述开庭审理的若干原则。
24.引起行政诉讼中止的情形由哪些? 25.简述行政案件再审提起的情形。26.简述一并审理的涵义及特征。27.简述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种类。28.简述行政审判依据及其种类。29.简述行政判决的特点。
30.简述确认判断适用的条件。
31.简述驳回诉讼请求判处的适用条件。32.简述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
33.简述行政机关无理拒绝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的表现形式。34.简述裁定适用范围。35.简述裁定的种类。
36.简述行政诉讼决定适用范围。
37.简述行政诉讼中的执行保全和预先执行。38.简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39.简述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40.简述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41.简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1.简述现在主体的概念及特征。2.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特征。3.简述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区别。4.简述行政法的内容。
5.简述行政法一般法源的种类。6.简述我国行政法法源的种类。7.简述行政法治原则的主要要求。8.简述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9.简述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10.简述行政公证原则的基本要求。
11.简述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12.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13.简述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4.简述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15.简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权的主要区别。16.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特征。17.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8.简述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特征。19.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分类。20.简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21.简述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的主要内容。
22.简答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规定。23.简述我国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24.简述行政相对人的资格条件。25.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26.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27.简述行政立法行为与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的异同。
28.简述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29.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30.简述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法律后果。31简述行政立法的性质。
32简述行政法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33简述我国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34简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35简述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一般前提条件。
36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的异同。37简述行政管理规范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异同。38简述依不同标准将行政处理区分的类型。39简述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40简述行政命令的特征。41简述行政确认的特征。42简述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43 简述行政奖励的特征。44简述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45简述行政给付的特征。46简述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47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48简述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的异同。49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50简答行政许可的效率与时限原则的要求。51简答民事征调的特征。52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53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54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55简述行政处罚的职能分离原则。56简易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57简述听证程序的特征。58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59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60简述即时强制的特征。61简述行政调查的特征。62简述执行罚的特点。
63简述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64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65简述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和损害赔偿及裁决的关系。66简述行政指导的行政性特征。
67如何健全完善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68简述行政合同的种类。
69简述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的原则。
70简述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联系。71简述行政程序的分类。72简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73简述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权的监督与控制作用的表现。74简述效率模式与权力模式的内容。
75简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76简述行政救济的含义。77就是行政救济的特征。78简述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79简述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
80简述我国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法律渊源。81简述权力机关监督行政内容的分类。82简述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83简述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84简述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征。
85简述我国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86简述行政监察权的运作程序。
87简述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所需要的基本程序。88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89简述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90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有哪几种情形?
91简述复议申请条件。
92简述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93简述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特征。
94简述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行政补偿的区别。95简述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司法赔偿的区别。96简述行政赔偿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区别。97行政赔偿的构成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98什么事行政赔偿诉讼?有何特点? 99什么是行政追偿?行政追偿有何条件? 100简述行政补偿的特征。
101简述行政补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102简述行政诉讼的含义。
103简述广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104简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105简述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06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
10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形式有哪几种? 108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09简述行政合同纠纷诉讼采用行政诉讼法处理的原则。110简述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111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112简述地域管辖的主要区别。113简述共同管辖的情形。114简述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15简述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16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及其转移。117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118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19简述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120简述必要共同诉讼及其表现形式。121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与特征。122简述行政诉讼证据提供的规则。
123简述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124简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125简述法定证据的采用规则。126如何理解行政诉讼起诉的性质。127简述行政诉讼专门的时效规定。128简述行政诉讼受理的程序规则。129简述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30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主要有哪些要求? 131简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13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和“参照”的区别。133简述“参照”规章的适用问题。134简述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135简述更变判决的适用条件。136简述行政诉讼裁定的特点。137简述行政诉讼决定的特点。
138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39简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140简述行政诉讼执行中中止执行的情形。141简述行政诉讼执行中终结执行的形式。
1.简述行政的分类考察。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2.静态行政与动态行政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2.简述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关系的主要形式。1,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1)领导与监督关系(2)直属关系(3)垂直领导关系(4)双重领导关系(5)指导关系。2.国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主要包括:(1)特殊劳动关系(2)职务关系(3)工作关系 3.简述行政法不存在统一法典的原因。1.行政法调整对象——行政关系过于广泛,且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的行政关系又存在较大的差别,很难以统一的规范加以调整。2,部分行政关系的稳定性低、变动性大,有必要以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和规章调整,而不宜于由统一的法典进行规范。3.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规范各种行政关系的最一般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形成,有些基本原则虽已形成,但尚未完全成熟,从而不具备将其编纂成统一法典的条件。
4.简答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5.简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法律创新。指法律对行政权的动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行为。2.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护。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6.简述法制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对政府的要求。1.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这不仅限于遵守法的明文规定,不对相对人实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对相对人实施精神折磨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2.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非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不得限制公民的自由,即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需要,其限制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3.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7.简述不单方接触原则。1.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2,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的听证主持人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8.简述行政机关的涵义。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9.为什么说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1.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同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存在的。2.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10.简述健全和发展行政机关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职责的意义。1.它对于解决现代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是必要的。2.它对于防止社会动荡,保持社会稳定是最必要的。3.它对于保障社会公正、消除社会过分地两极分化,救济因灾、病、年老无助等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们也是不可缺少的制度。
11.为什么说行政机关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职责的意义极为重要?1.环境关系到经济、社会和人类本身的可持续发展。2.环境不同于经济,不易于为企业、组织、个人所重视、关注。3.治理和改善环境有时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大量的财政支出,个别企业、组织、个人往往难以胜任,必须由行政机关加以组织、协调或由行政机关直接出资进行相关工程建设。
12.简述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1.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组成。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13.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条件。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
14.简述《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职责划分的意见》授权投资公司行使的行政性职能。1.各投资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分配的分行业投资,就其资金运用编制中长期和年度投资计划。2.港口建设费中纳入国家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部分,归投资公司管理。4.投资公司参照托管银行和国家控股公司的做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及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5.投资公司对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理。15.被授权组织的行政机关的区别1.行政机关是一般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只有在行使所授职权时,才成为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享有的某些职权和管理手段是被授权组织不能享有的。
16.简述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1.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2.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3.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17.简述我国国家公职关系发生的途径。1.考任。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2.选任。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公务员。3.聘任。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4.调任。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18.简述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1.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2.考核的范围包括徳、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19.简述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2.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涉及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3.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20.简述行政行为广义的界定。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1.简述确认行政相对人受领行政决定文书的规则。1.对于当面送达的行政决定文书,受送达人签收即视为受领。2.留置送达人将行政决定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并在回执上注明受送达人拒收理由、日期,而视为相对人受领。3.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视为相对人的受领日期。4.公告送达则以公告确定的一定期限届满的日期视为相对人受领的日期。
22.简述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该行为的约束,行政主体也不能因相对人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给予相对人行政处罚。2.行政相对人不能对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救济主体可以以相应行政行为不成熟为由不受理相对人提起的行政救济请求。3.不具备成立要件或成立要件缺损的行政行为如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不利影响,相对人可以请求行政救济主体确认相应为无效,并赔偿相应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23.行政行为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根据。
1、正确把握法律规定的效力位阶,先适用底位阶的法律规范,然后再适用底位阶的法律规范,底位阶法律规范与高位阶法律规范相冲突,则只适用于高位阶规范而不使用低位阶规范。
2、正确选择与相应行政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规范,适应法律规范应该是有针对性的行政主体应在大量的法律规范中选择与解决相应间歇相适应的,同时又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3、全面适用法律规范。对某一个行政行为,同时有几个法律规范对之进行调整的,行政立体应同时适用所有有关的规范。24.简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3、申请复议权。
4、提起行政诉讼权。
5、要求国家赔偿权
25.简述行政立法的分类。
1、行政立法根据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行政立法根据行使行政立法权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行政立法依其内容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26.简述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系。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国务院制定部门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7.简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其调整范围与相应规章制定主体的权限范围一致。28.行政立法为什么既要适应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又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1、行政立法必须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服务,必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
2、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广泛的、复杂的,行政立法的任务是艰巨的、繁重的,立法不能一哄而上,必须分别轻重缓急,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
3、行政立法主体多而分散,为了防止行政立法之间的互相重复、互相矛盾,以及使地方、部门的行政立法能及时补充国务院行政立法的不足,均需要编制行政立法的计划,先立项,后立法。
29.简述行政立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查行政立法送审稿的范围。
1、送审稿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2、是否符合《立法法》和《行政法规
制定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专门要求。
3、是否与有关行政立法协调、衔接。
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5、是否符合行政立法技术要求和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0.简述行政立法的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1)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失效时间有以下几种: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2)新法废除旧法。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失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31.简述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
1、行政法规和规章一经发布,对行政机关本身发生拘束力。
2、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
3、任何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均对之有拘束力。
4、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总的来说及于全国公民,也及于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就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规、规章来说,其效力决定于颁布机关的管辖权限和立法内容。
32.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条件。
1、超越权限
2、下位法违法上位法规定
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后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
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5、违背法定程序 33.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
1、是一种特殊政令,而不是行政立法。
2、不是一般的政令,它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政令。
4、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政令。34.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5.简述行政处理的效力。
1、行政处理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的执行力。
2、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有权国家机关宣布其无效、撤销或废止后才失去法律效力。36.简述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查(形式要件审查)与受理
3、审核(实质要件审查)
4、批准(或拒绝)申请
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37.简述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2、是授益行政行为
3、目的具有限定性
38.简述行政确认的内容
1、法律事实。除具有一般法律事实的性质外,着重强调其特定的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属性。
2、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是用以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39.简述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根据行政机关是否主动进行确认,可分为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
2、根据行政确认的内容,可分为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包括;1)公安行政确认2)民政行政确认3)劳运行政确认4)卫生行政确认5)经济行政确认6)司法行政确认
40.简述行政确认的作用
1、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对于迅速、有效、准确地展开行政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行政确认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41.简答行政规划的种类
1、根据对象事项,可分为经济、产业、社会、开发、土地等等规划。
2、根据其对象的范围,可分为综合和特定规划。
3、根据其区域范围,可以分为全国、地方和区域规划。
4、根据其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规划。
5、根据其内容的具体性,可以分为目标和实施规划。
6、根据其有无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制上的和事实上的规划。
7、根据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以分为非拘束性和拘束性规划。
42.简答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力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5.按照目的,行政许可可分为:保障公共安全、人民健康的许可;维护社会良好的风尚、交通安全的许可等等。6.依许可领域的分类有: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农业,资源,交通,文化,城建行政许可等。
43.简述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
1、特许。指直接对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为设权行为。
2、一般许可。只要私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许可。
3、认可。指行政机关基于一定的行政确认而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4、核准。在某些特定领域,补充第三人的行为,使其法律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
5、登记(备案)。
44.简述一般许可和核准的区别。
1、一般许可是对一定行为的事实上的抑制,而核准是对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抑制。
2、成为一般许可对象的行为,既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若违反一般许可规范而实施的话,虽然应该适用罚则,但该行为本身并非无效。与此相对,因为核准是对一定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抑制,所以,违反核准规范的行为无效。
45.简答军事征调的特征。
1、必须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之下。
2、必须是军事机关或军事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法征调。
3、征调的财务和劳务必须用于军事目的。
4、征调的财务一般事后应该予以返还。
5、因征调给被征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该予以补偿。
46.简述行政征收的社会经济效益原则及要求。
1、行政征收的社会经济效益原则,是指行政征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等生态平衡,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2、社会经济效益原则要求政府在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行政征收制度时,对征收的结构、种类、手段乃至征收主体的权利划分、交纳主体的范围确定、征收范围、标准和程度的确定等方面,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求和国家职能的合理定位,做到既能发挥行政征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避免市场经济的自然性和盲目性等“市场失灵”对资源分配造成的负面影响,又不至于造成过分干预和损害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47.简述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1、处罚公正原则又称合理处罚原则,就是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实施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处罚公开的原则要求:①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②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③处罚的秩序必须公开。
48.简述无救济便无处罚原则的内容。1.在立法阶段,不设立救济途径,即不得设立行政处罚。2.在执行阶段,不提供救济途径,即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并且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者处罚过程中,必须告知相对人有关权利救济的途径。49.简述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出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50.简述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51.简述听证程序的组织。
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处罚后的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即是否公开。
2、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
3、听证形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代理人。
5、听证笔录。作为处罚的依据纣卷上交机关首长。
6、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52.简述一般程序的特征。
1、适用的范围广
2、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
3、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53.简述一般程序的立案条件。
1、行政机关经过以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是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3、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
4、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54.行政机关负责人针对不同的调查结果,如何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1、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对其他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由行政机关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4、对经调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55.简述代执行的特点。
1、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
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56.简述行政调查一般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1、进行行政调查时,需携带、出示身份证明等证件,佩戴公务标志。
2、除个别行政调查性质决定了必须突击进行的外,一般行政调查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
3、行政调查的进行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或通常的处理时限。
4、进入现场调查,应当通知调查相对人到场,并实行公开调查,赋予相对人以提出意见的机会,以防止调查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进行公民信所调查等,应事先取得有权机关签发的证书等。
6、行政调查结果资料的使用应限于法定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7、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调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57.简述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1、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想性选择。
2、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
3、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58.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5、双方当事人砼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发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59.简述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主体的权利包括:①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②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③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④制裁权。
2、行政主体的义务包括:①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②保证兑现其应给予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③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④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义务。
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①取得报酬权。②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损失补偿请求权。③因不可预见的困难造成损失时的补偿请求权。④享受行政主体提供的其他方便的权利。⑤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4、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有:①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②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指挥的义务。60.引起行政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原因有哪些?
1、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协商一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前提是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否则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2、缔结行政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或者项目被修改或取消,行政合同也随之变更或解除。
3、当事人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一种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以不可能而解除合同;另一种是由于作为行政合同相对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关闭,停产、转产等原因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原行政合同的,致使合同变更或解除。
4、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5、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61.简答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1、适用于行政需要的原则;
2、不超越行政权限。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62.简述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1、根据是否涉及强制权利的运用,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权利性事实行为和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2、根据是否能够获得司法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可诉性行政实施行为和非可诉性行政事实行为。
3、根据行政事实行为uyu行政法律行为关系的不同,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分为附属行为与独立行为。
4、根据在实现公务目的的过程中作用和表现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及时性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和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5、根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可以划分为有法律后果的和无法律后果的行政事实行为。
63.简述说明理由制度的内容及其作用。
1、内容: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2、作用:①促使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作充分的考虑,使自己的决定有充分根据。②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64.简述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1、所规范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与时限方面的法律,而不包括规范行政行为所有方面的法律规范。
3、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5.简述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1、是指一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构成样式。就基本模式来说,分为统一式和分散式两种。
2、统一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行为法典。在统一模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行业性单行行政法规,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也不排除个别行政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
3、分散式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这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具体的行政程序。
66.简述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救济的几种观点。
1、广义: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侵害,有关国家基于相对人的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和程序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使受损害的公民利益得到恢复、补救的法律制度,包括诉讼、复议、国家赔偿等。
2、侠义: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寻求的救济将司法救济排除在外。
3、将行政救济看成是行政监督的组成部分。行政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并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消灭或变更的一种法律补救机制。这个观点虽然声称区别与行政法制监督,但依其论述来看,它包括国家机关依职权、依申请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实质上是将行政救济看成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部分。67.简述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1、权利机关的监督。各级国家权利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最重要的主体。
2、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4、社会监督。其是行政法制监督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68.简述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
1、审判监督。即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以实现其监督职能。
2、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时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或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公务员。
69.简述权利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
1、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人民选举其代表组成议会或者国会,并通过他们对政府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是普遍存在一种制度,是代议民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基于民主原则,无论是倡导议会至上的国家还是在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平行与相互制衡的国家,都通过一系列制度保障代议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与民主原则有着密切关联而又具备独立意义的法制原则,亦是代议机关监督行政的基础。人民选举代表,由代表们进行立法活动并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予以监督,也是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3、我国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法制原则为立国和建国之根本,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予以监督最为基本的宪法根据。70.简述一般监督的层级分类。
1、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实行的监督。
4、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其所属公务人员实行的监督。
71.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管辖。
1、在中央层面,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和人员实施监督:①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②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①本级人民政府各个部门及其公务员②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③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则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72.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1、检查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控告检举。受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违纪行为。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行为。
4、受理申诉。受理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73.简述监察机关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的基本步骤。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一般检查事项的立项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则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检查中必须听取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74.简述审计监督的特征。
1、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情况的审核。
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还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利益。
3、其审核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
75.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哪些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1、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3、行政机关接收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6.行政复议依法进行,具体要求有哪些?
1、必须是行政复议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2、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
3、提出复议申请必须符合复议法所规定的申请条件,否则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77.简述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1、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
2、是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3、复议机关本身也是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
78.简述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知网,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9.复议被申请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
3、必须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80.简述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应当符合的条件。
1、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利害关系,即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而是的独立的。
2、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
3、必须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如果复议尚未开始或复议已终结,都不存在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复议的问题。81.在实践中,第三人主要有哪几种情形?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确权案件,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其他被驳回会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主体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另一个行政主体一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82.简述受理的法律效果。
1、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该行政法律复议上的主体,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2、复议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复议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行政复议不得随意终止或终结。
3、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一下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法规听证执行的4、对复议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必须执行。
83.简述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主要是复议文书的发送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
2、审理的内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审理的方式。以书面审理的原则,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采取听证等其他方式进行。
4、审理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5、审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84.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只能是申请人。
2、必须是申请人自愿的。
3、申请人必须向复议机关说明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4、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之后,作出复议决定之前。
5、撤回复议申请之后,行政复议即告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终止并不意味申请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对由于被申请人施加压力,而导致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当允许申请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85.简述行政赔偿产生发展的历史阶段。
1、19世纪中期以前,为国家赔偿的全面否定阶段。
2、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国家赔偿进入相对否定阶段。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家赔偿进入全面肯定阶段。
86.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原因。
1、违法归责是客观归责原则,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便于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
2、违法原则以执行职务违法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排除了对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可能性,有效地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3、违法原则是较为单一的原则,简单明了,与违法及过错原则相比,便于实践操作。
4、违法原则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与否作为是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职权法定、依程序行政等要求相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比较相符。87.简述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情形。
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对特定人员的职责义务,或违反了对特定人的职责与义务。
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滥用职权或没有尽到合理注意。88.简述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分两类:一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二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行为造成的损害。
3、赔偿程序是多渠道的。
89.简述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
1、对侵犯人身权利行政赔偿的范围:①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的范围:①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侵犯财产权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赔偿的范围: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90.什么是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可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有哪些?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收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实践中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共同实施,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就各自名义就同一对象作出共同职务行为,或两个以上机关以共同名义作了某行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时,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又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过行政复议的,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责任。
91.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1。金钱赔偿。该方式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费金额。其适用范围较广。无论是人身还是生命健康的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可以通过计算或者估算进行适当大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大受害人大财产返还给受害者大一种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大,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以上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是主要方式,后两种是辅助方式。92.简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行政赔偿请求人: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
它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处分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受害人死亡大,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93.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政机关合法行政管理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害(2)造成损害的对象是无法定义务之特定人(3)相应致害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93.简述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1)既得权利保护说(2)恩惠说(3)结果责任说(4)特别牺牲说(5)公共负担平等说
94.简述行政补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1)行政补偿是国家补偿的一种,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在没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合法的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弥补,除行政补偿外,还包括立法补偿,司法补偿等。(2)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为致害的补偿(3)最初的国家补偿一般指行政补偿,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将立法行为(有的国家还包括司法行为)也纳入补偿的范围。95.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宪法依据。(2)法律、法规依据包括:①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③《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④《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⑦《戒严法》第17条规定。
96.为什么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司法审查法(1)它确立了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2)它调处的是两种基本关系,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3)它既包括程序规范,也包括实体规范,且实体规范占据着核心地位
97.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98.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有哪些?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3、公民权力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4、行政法治背景。
99.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通常受哪几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宪法地位。
2、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
3、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可能性。
4、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配置状况,人员的素质等等。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其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越低,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会相对缩小,反之则有条件相对扩大。100.简述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1、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1989年以前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首先,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不再取决于单行法律、法规是否有特定规定,也不取决于是何种规范所作的规定,只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所排除的范围,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其次,行政诉讼法还在逐渐扩大人民法院受理出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行政案件的范围,留有了充分灵活的发展余地授权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1.简述我国现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取决因素。
1、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受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的性质。原则上,凡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其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侵害行为是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或最终裁决行为,即使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相对认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相对人也不能就这些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包括扩张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
2.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否为国家行为?
1、应从主体方面进行限定,国家行为只有特定机关才能实施,特定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及特别情况下的省一级人民政府。
2、应以行为的性质方面进行限定,一是涉及到国防、外交事务,二是宣布紧急状态、施行戒严、总动员。
3.简述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
2、原则上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
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暂时不具有可诉性。
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实施一定行为的行为。在实体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期间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两个月为法定期限。
4.如何限制行政机关终局裁决权的扩张?
1、终局裁决权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设定,其他任何机关设定的终局裁决权都是无效的。
2、拥有终局裁决权的机关并不对所有的事项都拥有终局裁决权,如果拥有终局裁决权的机关超出了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也是可诉的。
3、某些机关通过行政解释扩大终局裁决的范围,同样是无效的。5.如何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1、签订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益,为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从合同双方地位来说,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签订合同的强制性;二是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三是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有监督一方的权力。四是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制裁权。
3、行政合同内容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具体的说,作为行政主体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7.如何理解中级法院管辖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1、重大案件,是指对本辖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
2、为了使各地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地适用该项规定,《若干解释》第8条对该该项规定作了具体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负杂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至于是否适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及是否社会影响重大等,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判断。
8.简述特殊地域管辖类型。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简述指定管辖的情形。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0.简述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行政诉讼主体能够以自己是名义参加诉讼,依法享有行政诉讼权利,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权利能力的主要载体是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双方,对原告来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享受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于被告来说,只要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利的行政主体即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诉讼行为能力,指无需依靠他人而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实现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不一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只有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认或组织彩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11.简述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其他组织所包涵的内容。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歌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12.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要。
1、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
2、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有行政诉讼权力能力和以自己的名义应诉。13.简述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的被告。
1、对于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这几个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1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第三人享有当事人具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也承担当事人的各种诉讼义务。
2、由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15.简述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他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而不能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
16.简述委托代理认的特征。
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基础在于其与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没有诉讼当事人的正式委托,委托代理人不得代为进行诉讼行为。
2、委托代理认的代理范围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并由委托代理人同意后确定。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一般在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后开始。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委托的,必须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17.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学理分类: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2、立法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8.简述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举证事项。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
19.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基本特征。
1、行政诉讼开始以后的证据收集,应当以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为中心。
2、人民法院不负担全面主动收集证据的责任。20.简述行政诉讼程序的意义。
1、行政诉讼程序使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有章可循,对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起规范作用,可以防止和避免司法活动的任意性和司法权力的滥用。
2、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的侵害,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行政诉讼程序为完善行政管理程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法律使行政活动程序化、公正化的设计思路,主要有益于司法性程序。21.简述立案受理的法律后果。
1、法院开始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与当事人形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2、当事人由此取得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3、具体的行政行为开始和处于人民法院的合法性审查之下,其法力效力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决定。22.简述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有关事项的处理。
1、确定是否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确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
3、确定是否先予执行。
4、确定是否采取排除妨害诉讼行为的措施。
5、确定是否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23.简述开庭审理的若干原则。
1、开庭审理的形成: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2、行政案件的合并审理。
3、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节。
4、对作为原告的被处罚人已构成犯罪的,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否则在有关机关作出最后处理后,再恢复诉讼。
5、对有关材料的移送。
6、缺席判决。
7、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24.引起行政诉讼中止的情形由哪些?
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25.简述行政案件再审提起的情形。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提起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
4、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6.简述一并审理的涵义及特征。
1、一并审理,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不同性质的两类争议结合在一起进行审理的诉讼制度。法律上设立这种制度的主要考虑,第一是保证司法公正,是指通过由于一并审理可以避免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案件分离审理中的差别所导致的不公正,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差别。第二是提高审判效率,是指可以在分离审理中节省诉讼成本和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2、特征:①两类案件相互关联,这是适用该种诉讼制度的法律前提。能够一并审理的案件,同时引起了行政争议案件和民事争议案件,与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关联的民事争议不能够与行政案件一并审理;②是由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运用两种诉讼程序一并审理两类性质不同的争议案件,同一审判组织是理解这一诉讼制度的要点。27.简述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种类。
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
2、解决行政争议案件实体权利义务问题的法律适用。
28.简述行政审判依据及其种类。
1、行政审判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准则。
2、其种类包括:①法律。指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或非基本法律。其地域效力及于国家的全部领域,对全国各地各类人民法院都有约束力。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规的总称。其在全国范围内有约束力、各地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在行政审判活动中加以适用。③地方性法规。在地域效力上,它仅适用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④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地域效力上,它仅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其地域性是指案件的发生地。29.简述行政判决的特点。
1、行政诉讼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2、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3、行政诉讼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30.简述确认判断适用的条件。
1、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被诉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3、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但撤销现行行政行为后将会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4、被告为履行作为义务,但判决其履行作为义务已无实际意义的。
5、行政合同是否有效。
6、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31.简述驳回诉讼请求判处的适用条件。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2.简述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
1、有关当事人已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了合法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并且这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形式。
2、被告对相对人依法富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3、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没有合法的理由,或者不是法律上所承认、规定的理由。
33.简述行政机关无理拒绝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的表现形式。
1、拒绝而不说明理由或根本就没有理由;
2、拒绝虽附有“理由”,但该“理由”不是法律、法规等所承认或规定的理由。
3、拒绝虽有一定理由,但尚不足以构成作出拒绝行政决定的根据。
4、表面上同意,但对相对人设定所不能接受的履行条件或相对人根本无法具备的条件等等。
34.简述裁定适用范围。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35.简述裁定的种类。
1、按裁定形式课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
2、按裁定的内容可分为:不予受理的裁定、停止执行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裁定、中止或终结审理的裁定以及决定再审的裁定等。
36.简述行政诉讼决定适用范围。
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4、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5、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6、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37.简述行政诉讼中的执行保全和预先执行。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前,由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38.简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39.简述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检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40.简述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1、行政指导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
2、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
3、行政指导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
41.简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1、《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他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2、被告的举证内容应当包括事实证据和依据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3、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上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