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新旧会计准则比较_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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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与财政部于2000年4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表述形式方面的变化
旧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形式,全部内容按引言、定义、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或有事项的披露附则四个方面15条具体条款的形式阐述。新准则则是采用中国法律“章节加条文”的形式,分为三章共15条。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确认和计量”,第三章是“披露”。可见,新准则更注重表达方式符合中国习惯,体现了适用性和具体国情相结合的特点。
二、定义方面的变化
旧准则把“定义”作为一个独立部分内容,分别对“或有事项”、“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5个定义进行了阐述。新准则没有单独列出“定义”部分内容,其定义是分散在总则、确认和计量等内容中阐述的,即是与相关内容一同规范的。具体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l)数量上:新准则保留了“或有事项”、“或有负债”、“或有资产”三个定义,删除了“负债”、“资产”的定义。新增了“待执行合同”、“亏损合同”、“重组”三个定义。(2)内容上:新旧准则对同一定义表述有差异。比如“或有事项”,旧准则定义为:“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新准则定义为:“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通过以上对比,不难发现新准则定义更规范,更准确.且在对定义内容的处理方式上更灵活,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内容方面的变化(一)关于最佳估计数
新旧准则对于预计负债按履行相关现实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以及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原则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但新准则增加了第六条,即“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二)关于预计负债
1.定义。旧准则没有明确提出“预计负债”的概念,只是给出了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即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l)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提出了“预计负债”的概念。2.范围。新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范围作了如下规定:(l)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应当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其中,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2)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规定了企业承担重组义务的标准以及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的内容。(3)新准则还规定,企业不应当把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旧准则对此未作任何说明。可见,新准则内容更全面、更枉富,联系实际更紧密、更具体。
四、披露方面化
新旧准则都要求对或有事项的相关内容进行披露,但在披露的内容上依然存在差异,尤其体现在对预计负债的披露上。旧准则对预计负债的披露只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礴;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但并未具体说明应披礴的内容。新准则关于预计负债的披林内容做出具体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预计负债有关的信息,即包括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可见,和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关于披露部分,其内容更为清晰.表述更加简练并概括,重点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