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服发〔〕75号_京劳社1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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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服发〔2008〕7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指导工作 主要业务流程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适应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创业指导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在工作中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加强项目征集、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各项业务的衔接,搞好“一条龙”服务。
附件:1.北京市创业指导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 2.北京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管理办法
3.关于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创业指导 规范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1日 附件1:
北京市创业指导工作主要业务流程规范
本业务流程包括创业项目征集、创业指导专家、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等创业指导工作的主要业务。
一、创业项目征集
(一)申报创业项目
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报创业项目。
1.个人申报创业项目须提供的材料:
(1)创业项目登记表和创业项目登记须知(附表1);(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事业单位申报创业项目须提供的材料:(1)创业项目登记表和创业项目登记须知;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设备)质检报告复印件;(6)专利证书复印件;
(7)上年度及当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创业项目考察推荐
区县劳动保障局按照《关于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的市场基本状况和提供人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对考察通过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在《创业项目考察、推荐表》(附表2)上填写考察结果和推荐意见并加盖局公章后,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同报市创业指导中心。
(三)创业项目评价发布
市创业指导中心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区县推荐项目的市场前景和可行性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区县劳动保障局。对评价通过的,由市创业指导中心统一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发布。
(四)创业项目执行效果跟踪
创业项目发布后,区县要对项目执行效果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每季度至少跟踪一次并填写《创业项目执行效果跟踪调查表》(附表3)。
(五)创业项目征集费补贴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凭下列材料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创业项目征集费补贴:
(1)创业项目征集补助费申请汇总表(附表4)(2)创业项目执行效果跟踪调查表(3)项目执行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提供人与执行人签定的加盟或合作合同复印件
(5)录用本市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花名册(附表5)
市创业指导中心收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出具补贴经费的支付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核算补贴金额并拨付。
二、创业指导专家
(一)专家报名
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志愿者可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成为创业指导专家。
1.个人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1)北京市创业指导专家个人报名表(附表6);(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工作证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
(4)学历、职称、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2.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报名须提供的材料:(1)北京市创业指导专家团体报名表(附表7);(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二)专家推荐聘用
区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管理办法》中关于招募选聘创业指导专家的条件对志愿者的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创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
创业指导中心统一授予专家聘书和工作证。
(三)专家指导
1.专家预约:创业者如需专家指导须先到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或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预约登记,填写《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预约单》(附表8),提供准确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开业状况、以及咨询指导的行业和具体需求。
2.专家匹配:区县劳动保障局根据创业者的咨询需求,从本区县招募的创业指导专家中匹配一位合适的,并在两周内回复创业者。如果本区县招募的专家中没有适合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可向市创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在其他区县招募的专家中进行匹配。
3.专家解答:创业指导专家按照约定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并完整填写《专家咨询服务记录单》(附表9)一式三份,分别由创业者、区县劳动保障局、专家各执一份。
三、创业培训
(一)培训报名
1.申请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可到就近的社保所报名,或直接到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3)创业培训报名表(附表10);
(4)申请参加免费创业培训还须提供《北京市城镇登记失
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保所应及时将报名材料报送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
3.根据面试结果,培训机构填写《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表11)、《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附表12),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4.培训机构于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一式两份报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
5.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一份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另一份留存。
6.市创业指导中心应于受理区县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安排培训机构组织面试合格的学员参加能力测评。
(二)培训考核
1.培训机构应于创业能力测评后,按照《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计划正式开班。每班次安排两名以上具有创业培训师资资格的教师组织学员进行培训。
2.按培训教材规定的学时数组织教学,授课教师必须按照“一对一”个性化指导原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的制定。当期课程培训结束后,应将《创业计划书》报市创业指导中心进行评审。
3.市创业指导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创业计划书》由培训机构存档。
4.《创业计划书》评审未通过的学员,培训机构有责任安排创业培训教师指导学员对《创业计划书》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并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再次进行评审。
(三)证书发放
1.培训机构根据《创业计划书》评审结果,将制证材料报市创业指导中心。
2.市创业指导中心应于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书,并及时通知培训机构领取证书。
3.培训机构负责向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后续跟踪服务
(一)创业人员动态管理
社保所应及时为在本辖区内开业的创业人员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台帐》(附表13),形成创业人员信息库,定期为创业人员提供跟踪指导服务、宣传创业政策。创业者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社保所要积极协助向区县劳动保障局预约创业指导专家。
(二)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培训机构应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进行为期六个月的后续跟踪指导服务,及时了解学员的创业情况,指导学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帮助学员实施创业计划,必要时可向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创业指导专家协助完成后续服务。
培训机构每个月至少对学员进行一次回访,填写《创业培训跟踪服务记录表》(附表14)。对成功创业的学员,培训机构应以文字或摄录形式做好相关记录作为典型材料并存档。
(三)小额担保贷款贷后管理服务
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区县劳动保障局和社保所要实行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他们的创业过程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创业成功率,提高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个体工商户的贷后管理服务由经办社保所承担,每季度填写《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附表15),并于25日前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小企业的贷后管理服务由经办区县劳动保障局承担,每季度填写《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附表16)。
附表:1.创业项目登记表
2.创业项目考察、推荐表 3.创业项目执行效果跟踪调查表 4.创业项目征集补助费申请汇总表 5.录用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花名册 6.北京市创业指导专家个人报名表 7.北京市创业指导专家团体报名表 8.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预约单 9.专家咨询服务记录单 10.创业培训报名表
11.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 12.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 13.创业人员跟踪指导服务台帐 14.创业培训跟踪服务记录表
15.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 16.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服务报告
附件2:
北京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建设,推动创业指导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升创业指导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微小型企业的创办和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以下简称专家志愿团),是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起组建的,由社会各界人士志愿参加,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 专家志愿团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专家志愿团的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上接受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聘任的所有创业指导专家、志愿者和创业见习基地辅导师(以下简称创业专家)。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专家志愿团以本市失业、大学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中意向创业者和已开业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同时为本市其他自主创业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专家志愿团主要在商机把握、市场分析、营销策划、财务管理、投融资及创业计划拟定、实现成功创业等方面为创业者和微小型企业提供讲座、咨询、诊断、策划等服务,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条 专家志愿团应协助各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业和产业政策,收集和反映微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的服务需求,反映微小型企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参与有关课题研究。
第八条 专家志愿团主要采取“门诊式”、“会诊式”、“上门指导”、“结对子”、“网上咨询”、“创业讲座”等服务形式。
第九条 创业专家与创业者或初创企业之间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创业专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个人经验和知识为创业者或初创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建议,仅供创业者或初创企业参考。
第三章 创业指导专家
第十条 专家志愿团常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创业专家。第十一条 创业专家包括个人志愿者和团体志愿者。第十二条 个人志愿者主要从长期在本市居住或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以下人员中招募选聘:
(一)有5年以上创业经历,所创办企业目前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主;
(二)在企业中担任经理或更高职务10年以上的中高级管
理人员;
(三)社会中介、咨询、培训等服务机构中从事创业指导相关咨询、服务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的副教授及以上级别的专家学者;
(五)行政机关中熟悉创业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
(六)其他具有创业指导工作特长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并且能够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可以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第十四条 创业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产业政策导向;
(二)自愿接受市创业指导中心的管理,承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创业指导任务;
(三)热心参与公益性创业指导工作,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具备与创业指导工作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大专及以上(或与之相当)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社保所及其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成为专家志愿团成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专家志愿团的程序:
志愿者可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加入专家志愿团,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推荐到市创业指导中心专家志愿团办公室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的由专家志愿团办公室颁发专家聘书和服务证。
第十七条 创业专家聘期为一年。在聘期内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条规定的,并自愿继续服务的创业专家,聘期自动顺延。
第十八条 创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专家志愿团的各项活动;
(二)对专家志愿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积极献计献策;
(四)获得专家志愿团提供的培训、交流等相关服务;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九条 创业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专家志愿团交办的各项志愿服务任务;
(二)每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
(三)维护专家志愿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创业指导专家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四)向创业专家志愿团报告志愿服务情况。
第二十条 创业专家主动退出专家志愿团应书面告知专家志愿团办公室,并交回聘书和志愿服务证。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家志
愿团办公室核实,予以劝退,收回聘书和志愿服务证。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志愿服务任务;
(二)有严重损害创业专家形象的行为;
(三)由于其他原因,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条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专家志愿团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是专家志愿服务团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家志愿团管理办法;
(二)讨论和决定专家志愿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负责受理审核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志愿者,并颁发专家聘书和服务证;
(四)开展创业专家志愿团对外宣传;
(五)组织创业专家定期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设立专人,协助专家志愿团办公室做好以下工作:
(一)受理创业专家申请报名,并负责初审;
(二)受理开业咨询指导服务的需求登记;
(三)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服务;
(四)建立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咨询服务成效;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完成市创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家志愿团办公室应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创业专家加入退出、志愿服务规则、区县专家工作管理、创业指导专家年度评估等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家志愿团办公室应根据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对创业专家的服务时间和质量作出年度评估,作为专家表彰、续聘、劝退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家志愿团办公室按专业特长及实际需要将创业专家划分为若干行业小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创业指导专家完成志愿服务任务后,应在《专家咨询服务记录单》上记录服务起止时间、内容和结果,请服务对象签字确认,并对本次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关于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营造具有北京特点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环境,运用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手段,面向社会广泛征集起步快、可操作性强、宜于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就业等特点的加盟或合作创业项目,现就创业项目的征集评价、跟踪服务提出如下规定。
一、创业项目的征集条件
(一)创业项目征集对象
创业项目征集对象是指拥有商标、商品、服务、信息、渠道、经营技术等商业资源并愿意以加盟或合作的方式提供给创业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创业项目征集条件 1.加盟项目
加盟项目是指项目提供企业将所拥有的商品、商号、商标、专利、经营技术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创业者,创业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加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具有与项
目内容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均已通过年检,其中国家规定的特行经营项目须提供有效的特行许可证;
(2)特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具有就业容量;
(4)项目主要设备和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5)具备向创业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6)项目实施数量、范围等与项目提供单位的资质、责任、人财物相匹配;
(7)具有规范、公平合理的加盟合同范本;(8)具有规范的加盟手册和流程;(9)签署《项目执行人须知》。2.商品销售项目
商品销售项目是指项目提供企业与创业者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使创业者成为企业商品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并通过销售所代理或经销的商品获取利润的项目。商品销售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具有与项目内容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均已通过年检,其中国家规定的特行经营项目须提供有效的特行许可证;
(2)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产品供应能力;(3)项目主要设备和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项目具有就业容量;
(5)项目实施数量、范围等与项目提供单位的资质、责任、人财物相匹配;
(6)具有规范、公平合理的合作合同范本;(7)签署《项目执行人须知》。3.技术专利项目
技术专利项目是指项目提供企业或个人,希望通过转让技术或寻找合作伙伴的方式进行操作的项目。技术专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市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2)项目的专利和技术具有有效的法律文件;(3)签署《项目执行人须知》。
二、创业项目征集评价
(一)征集评价工作职责范围
1.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征集创业项目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设计方案;
2.对征集到的创业项目设计方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将符合征集条件的推荐到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安排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价,择优向社会发布。
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利用职介中心、职校、社保所的场地设置展示已发布创业项目,定期组织创业项目参加各类展示和宣传服务等活动;
4.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承担所征集项目发布后一年内的跟踪服务工作,定期掌握项目的执行效果、项目执行人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情况。
(二)项目征集
1.征询项目信息:了解项目的市场基本状况,企业经营概况或个人基本情况,确定项目提供人主体资格。
2.项目洽谈:向项目提供人宣传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特点与意义,进一步确立合作意向。
3.汇集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身份证,生产设备与经营场地的相关证明,经营业绩相关的数据,项目的设计方案,加盟或合作合同范本等。
4.项目考察:对项目提供单位(个人)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提供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核实,参照征集创业项目的条件,客观分析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5.项目推荐:经考察分析符合征集创业项目条件的,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创业项目考察、推荐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局章,同其他项目文件一并报送到市创业指导中心(建议区县留存一份项目文件和《创业项目考察、推荐表》,以备后用)。
(三)项目评价
1.项目评价:市创业指导中心定期组织创业指导专家,从市场前景和技术可行性两个方面对区县推荐的创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编制“创业项目综合评价报告”。
2.完善设计:按照征集评价创业项目的条件和“创业项目综合评价报告”,协助项目提供人完善设计方案。
(四)项目发布
1.由市创业指导中心对评价通过的项目提供人进行必要的辅导,签定《创业项目合作协议》,为创业项目的发布与展示宣传活动做好充分准备;
2.媒体信息发布:由市创业指导中心统一在相关媒体发布项目信息;
3.展示洽谈会:在市创业指导中心指导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组织项目提供人参加项目展示和洽谈活动;
4.创业讲座: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对有开业意向的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讲座,传授开业的基本知识,宣传“创业项目”的意义和特点。
三、创业项目跟踪服务
跟踪服务是创业项目展示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提高加盟者的开业成功率以及确保创业项目可持续性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创业项目跟踪服务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街道、乡镇社保所协助完成。
跟踪服务以帮助项目执行人成功开业及渡过开业初期的难关为宗旨,以培养创业者成为合格小老板为目标,以跟踪服务的动态管理为特征,针对各个项目的不同特点,在项目提供人的共同参与下,对创业者进行个性化的辅导。
(一)跟踪服务期限 创业项目发布后一年内。
(二)跟踪服务方式
1.设专人、专门电话负责日常咨询接待;
2.定期走访项目提供人和执行人; 3.不定期召开项目提供人和执行人座谈会; 4.开展抽样调查。
(三)跟踪服务的主要内容
1.跟踪项目提供与执行双方的合同签定情况;
2.为项目执行人提供各类政策解释,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帮助解决和反馈项目执行人在开业过程中碰到的各类问题;
3.及时掌握项目执行人吸纳就业的情况; 4.及时掌握项目执行人的经营情况;
5.对项目提供和执行双方发生的各类争议进行调查,并协助处理解决争议,特别要避免事态扩大,造成不好影响;
6.做好项目执行人一人一档案管理工作。
四、创业项目征集补助费
(一)补贴对象与内容
1.补贴对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2.补贴内容:
(1)项目考察补助费。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征集创业项目并进行实地考察的补助经费。
(2)项目跟踪服务补助费。创业项目在发布后有加盟者或合作者,并已实质性开业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为项目执行人提供跟踪服务的补助经费。
上述所称实质性开业是指项目加盟者或合作者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
(二)补助条件
申请项目考察补助费的条件:所征集创业项目经市创业指导中心评价通过并向社会发布,并已经展示一年以上时间。
申请跟踪服务补助费的条件:所征集创业项目有加盟者或合作者,并实质性开业的,对项目执行人进行为期一年的个性化辅导和跟踪服务,并每季度填写跟踪服务报告。
(三)补贴标准
1.项目考察费补贴标准。发布展示满一年的非技术专利类创业项目,考察费补贴标准为每个项目2000元,技术专利项目的考察费补贴标准为每个项目100元。
2.项目跟踪服务费补贴标准。所征集创业项目每有一个执行人开业满一年,并至少吸纳本市登记失业、农村转移劳动力1人,给予跟踪服务费补贴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