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线路基础工程强制性条文_输电线路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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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电线路基础工程强制性条文
1、架空送电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设计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2、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测量及检查用的仪器、仪表、量具等,必须经过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3、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3.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3.2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3.3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义时,应重新抽样,并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分坑测量前必须依据设计给定的数据复核设计给定的杆塔位中心桩,并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5、基础混凝土中掺入外加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6、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水灰比。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坍落度。
7、混凝土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或每基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以保证配合比符合施工技术设计规定。
8、试块应在现场从浇筑中的混凝土取样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基本相同。
9.装配式预制基础的底座与立柱连接的螺栓、铁件及找平用的垫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
10、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0.1 转角、耐张、终端、换位塔及直线转角塔基础每基应取一组;10.2 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队每5基或不满5基应取一组,单基或连续浇筑混凝土量超过100m3时亦应取一组;10.3 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但当基础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10.4 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11、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应在隐蔽前进行。以下内容为隐蔽工程:11.1 基础坑深及地基处理情况。11.2 现浇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尺寸、数量、位置、底座断面尺寸、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及浇筑质量。11.3 预制基础中钢筋和预埋件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立柱的组装质量。11.4 岩石及掏挖基础的成孔尺寸、孔深、埋入铁件及混凝土浇筑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