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_海船船员考试题库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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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重新修订

交通部于2004年6月22日经过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04规则》)并于8月1日起实施。

为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交通部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简称《97规则》),《97规则》满足了STCW公约有关海员适任标准的要求,对提高我国海员技术素质,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几年的履约实践,《97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新规则在以下几个主要方

面做了修改和补充:

1、对在客船、滚装客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上工作的船员的学历、海上服务资历、证书等级提出了高于一般船舶的要求。

2、缩短了船员晋升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时间。

3、沿海航区的驾驶员免考英语,但应参加英语评估;沿海航区船长仍需要参加英语考试和评估。沿海航区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免英语考试和评估。

4、申请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证书,免除“货运”科目的考试;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通过“货运”科目的考试。申请丁类证的船长、驾驶员可免“英语”科目的考试,但丁类船长须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申请丙、丁类轮机长、轮机员证书,可免除“英语”科目的考试和“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轮机专业增加蒸汽轮机船相关科目和项目的考试、评估。丁类考试、评估有较大的减免。

5、现职船员可以在理论考试前或考试后完成实操评估,在校学员必须在理论考试前完成评

估。

6、取消了中国籍船员不能持外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适任证书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限制,但

需要“承认签证”。、增加了海事机构记录船员任职和违法行为。

8、增加了沿海航区、近岸航区证书适用港澳航线的规定。

9、为适应管理的需要增加了对公司和船员伪造我国适任证书或适任证书复印件到国外申请

承认签证的处罚。

10、对″近岸航区″和″船员″重新定义。

“04规则”与“97规则”变化对照表)M 序号

04规则条款

04规则

97规则

备注

第二、三条 修改内容:表述上的变化:适用范围(第三条)2 第四条 修改内容:申请证书的年龄要求,明确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只有最低年龄要求。(第四条)3 第四条 修改内容:不指定医院体检。指定体检医院 文件另行规定的!4 第六条 新增内容:明确持证人可担任低于证书适用范围职务,但水手、机工除外。

第七条 修改内容: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载止,对女性持证人签发不超过60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超过65周岁生日的证书。年满60周岁的持证人,可签发有效期两年的证书,但不超过持证人年满65周岁生日期。(第七十九条)6 第八条 修改内容:明确适任证书“限制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只有特定类型船舶的项目(第七十二条)

相关条款 修改内容:放宽学历专业的限制,即可以是相关专业的教育 要求是航海类船舶驾

驶、轮机、通信专业的教育!8 第十三条 修改内容:要求甲、乙类船长/驾驶员应持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丙、丁类船长/驾驶员不作强制要求。要求每个申请甲板部的高级船员持有GMDSS通用或限用适任证书。(第十八条)9 第六十一条 修改内容:三副/三管轮申请二副/二管轮证书的资历要求满12个月 三副/三管轮申请二副/二管轮证书的资历要求满18个月(第十三、三十一条)10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新增内容:关于运输船资历、无限航区资历以及

被处罚后重新计算资历的要求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 新增内容:对客船、滚装客船和液货船的要求。12 第三十五条

(四)新增内容:客船、滚装客船三副任职或船上培训资历的要求 13 第三十七条 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须持一等证书,其资历按照适任证书

适用的航区、等级确定。第三十八条 客船、滚装客船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减免条款。15 第四十一条

新增内容:对液货船员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新增内容: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第四十六条 新增内容:要求在受理申请考试材料时,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修改内容: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应建立两个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和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质量体系证书。(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见习时间待咨询。第五十九条 修改内容:要求通过考试、评估并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申请近岸船区适任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应提交实习报告。(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第六十条 新增内容:对航海类教育学员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的特别要求。22 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修改内容:对证书再有效的要求:1。取消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2。规定的资历不足者须参加抽考。参加并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第七十六条)4 23 第六十五条 修改内容:对补发证书有效期的签注要求。(第一百零七

条)

第八十四条 新增内容:对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可采取强制培训的行政措施。第八十七条 修改内容:对建立船员档案记录的要求,包括船员实操性不合格和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等有关记录。建立档案的要求(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修改内容:对非法取得证书的处理要求。对非法取得证书的处理要求。(一

百一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修改内容:行政措施共3款。行政措施共7款。(第一百一十九条)28 第九十四条 修改内容:对规则用语的重新定义。对规则用语的定义(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新增内容:明确船员体检标准要求。第九十六条 新增内容:明确对公务船舶船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

另行制定。

第九十七条 新增内容:对适用规则下限或以外的船舶船员的管理办法加行制定。

第九十九条 修改文件内容:申请丙、丁类轮机长证书可不要求参加港澳航线培训和考试。规则没有专门设置航线考试。文件另行规定33 有关考试、评估科目的变化 修改内容:1.申请非运输船船长或驾驶员证书,免除“货运”科目的考试;2.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通过“货运”科目的考试。3.申请丁类证的船长、驾驶员可免“英语”科目的考试,但丁类船长须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4.申请丙、丁类轮机长、轮机员证书,可免除“英语”科目的考试和“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5.轮机专业增加蒸汽轮机船相关科目和项目的考试、评估。6.丁类考试、评估有较大的减免。

注:此表内容如有不准确之处,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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