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辩论_关于安乐死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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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辩论
我同意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目的,对病人本身是为了避免死亡时的痛苦,对于社会来说,一方面是为了尊重病人的权利,给予病人尊严死去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更需要又更有希望的病人身上,对病人、家属和社会均有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只是在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或完全丧失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
1.安乐死后盾——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很多人认为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与安乐死背道而驰。誓言的核心是医生必须尽力让病人康乐安宁,因此“禁止伤害”这一信条常被概括为希波克拉底医派誓言的总纲。对“伤害”一词的理解,多数人仅仅停留在字面表层含义,即对病人生命的伤害。但这里的“伤害”,指的无疑是“病人康乐安宁”这种状态,生命当然包含于其中。然而,遇到“选择继续忍受病痛的剧烈折磨”或“一死了之”这种情况,有一点可以肯定,比起让病人活着,医生不协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对其伤害更大。当然,这个问题仁者见仁,尚无定论。
2.安乐死挽救生命,2005年一调查显示,在荷兰施行的安乐死病例中,有0.4%的安乐死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在该调查结束前,实施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合法化。再看1991年的另一项调查,那时,安乐死在荷兰尚未取得立法许可。调查结果显示,在实施过程中,有0.8%的安乐死执行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对比两个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合法后的结果和人们预想相反;且未经患者同意便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减半。以上数据说明,安乐死确实能挽救生命。
3.安乐死并不如传闻般缩短人的寿命,许多反对安乐死观点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应该竭力挽救病人的生命,因为还有康复的机会。然而统计数据向我们展示了不一样的情况。1991年,荷兰一项调查显示,86%的安乐死病例最多只缩短了病人一星期的寿命。一般情况下,病人的寿命只缩短了几小时。这一数据清楚地显示了,绝症是致命的。事实上,大多数安乐死病例中,病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中,数据显示身患绝症的病人用安乐死来结束他们几乎没有复原可能性的痛苦处境。安乐死反对者们假设的画面是病人有生还的机会,能奇迹般的恢复,而事实和他们的假设相反。因为这些数据如此有力地证明,既然安乐死可以作为绝症病人摆脱痛苦的方式,那么,备受病魔折磨的病人应该享有是否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4.每个人都有安然离世的权利,所以对于那些希望安乐死的人来说,这种死法万不能被否决,没有人希望自己在极度痛苦中死去。凡是有理智的人都希望能有尊严地去往极乐世界。但是现实,比如意外状况,并不总是如你愿。病人所患的疾病可能不是绝症,这个论点经常被用来反驳安乐死的支持者。或许是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或许是从楼梯上摔下来,都可能给你带来极度的痛苦。没有人希望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些被不幸诊断为绝症、或令人痛苦的虚损性疾病的人必须做出选择以摆脱痛苦。渴望安然离世的我们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力评判其他人的状况?我们是否有权力将他们每一天的病情进行比较,没有切身经历过他们的痛苦,就评判他们平静地离世是不值得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没有权力去否定他们有尊严的死法,而那种死法正是我们所希望的。这种做法是自私的,这是将我们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别人身上,所以即使是在最恶劣的情况下,我们也要保护每个人自我决定的自由。
5.安乐死得到合理监管,反对安乐死的人经常引用一些未经同意、或者由于不道德的原因而安乐死的病人的恐怖故事。诚然,安乐死的历史发展与骇人听闻的事件相随,而且,也因其操作关乎人命,所以的确需要规范安乐死。但是,这也并不能充分说明安乐死得到合理监管。一些发达国家,比如荷兰,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而且在合法化过程中只出现过一些小问题。任何法律和制度可以被滥用,但是法律和制度又总是能阻止此类滥用的出现。同时,就像众多第一世界国家所取得的成效一样,我们可以对安乐死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由于安乐死本身就具有争议性,因此更多的监管措施需要取得病人的同意。同时,保护医生和病人也非常重要。安乐死监管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划清安乐死与谋杀的界限。
6.安乐死不会危害其他人,每个人天生都有不同的利益,自然会有利益冲突。有了冲突,文明社会和国家的做法是在没有侵犯基本人权的基础上化解冲突。人权至高无上,侵犯人权将会受到严重惩罚。话虽如此,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却没有侵犯这一基本权利。本质上,死亡是人们的私事。协助自杀(比如安乐死)却只对要求安乐死的人造成直接伤害以及终结其性命。人们不能要求身体健康的的人安乐死亡。如果有这样的案例,那么反而会被质疑这是谋杀。安乐死的过程没有限制或者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安乐死是无害的。7.安乐死保护自我尊严,自主决定的能力使我们人类与动物不同,是人类掌握自己命运的体现,并且受人类“利己”本能的影响。试想一下疾病让你丧失了所有基本生活技能,你再也不能够自己呼吸、活动、甚至思考;实际上这也意味着你失去了自主决定的能力–而这是人类的重要技能之一。人类的自我意识随着我们生活经验的积累而产生。我们通过不断选择和尝试形成了人类的特有品质。正是自我意识形成了人类尊严的基础。
8.安乐死符合道德,不道德的东西违反法律规则。有人说安乐死是不道德的,因为人们必须保护生命。但生命的选择权应该属于该病人而不是该病人的医生。比如,杀人犯不顾被害者的意愿剥夺了他的生命选择权,这就是侵犯了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而一个人自己选择以某种方式结束生命时就不存在他人对他的生命权利的侵害
9.选择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抛却哲学范畴的生存权和死亡权不谈,人们应明白“选择”是其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一个人应知道选择权与一切事物息息相关,从你早餐要吃什么到你的信仰,从你的意见到你的生活。人类社会构建在这一特殊权利的基础上,社会的进步则依托于人类热衷探索的内在本质。无论结果如何,没有人可以质疑我们思想自由的权利。选择是我们的基本权利,存在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
10.人们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关于安乐死的讨论通常围绕着生存权展开,反对者常有的说辞是:安乐死践踏了人类基本的生存权利。他们会忽略死亡是我们人生的归宿,如果没有死亡,“生存”将无法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