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隧道施工火工品管理办法_最新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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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铁xxxxx局山西中南部铁路xxxxxxxx(简称:中南通道)施工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2号)之规定,结合中南通道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起爆剂等起爆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ZNTJ-*标一分部指挥部(简称:一分部)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第四条 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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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爆炸物品使用部门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部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ZNTJ-*标一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参建部门要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职责、爆炸物品出入库的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登记、交接班、责任倒查等制度。台帐要清晰记录火工品数量、品名,领用、使用、回库等相关情况,手续齐备,帐物相符,必要时要与地方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核对台账,确保爆— 2 —
炸物品不发生被盗、丢失,杜绝因爆炸物资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火工品库应有专人管理并应制定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火工品验收制度、火工品发放制度、防火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交接班制度、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废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并悬挂于明显位置。
第九条 一分部要监督各队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并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
第十条 爆炸物品领用、使用、回库必须2人以上共同确认。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炸药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看守工作,保证24小时值班,严禁选用老弱病残和夫妻2人担任看守工作。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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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十一条 要定期对放炮员、带班人员、作业队长、仓管员、— 4 —
看守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并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火库区应与周围环境隔离,平面布置合理,设置验收区、发货区,仓库内货架应满足牢固、距墙不小于0.1m,库内堆放的物资距墙应不小于0.3m,垫高不小于0.2m等《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外,尚需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和仓库。
第十三条 铁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四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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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十九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二十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 6 —
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一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三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 7 —
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照明(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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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九)库门应为外开式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库房应有防静电措施,且应符合通风、防潮、避雷、防火、排水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的施工工点,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加工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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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爆炸物品的销售单位负责。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运力不足,供应不力的情况下,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可以使用专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进行运输。
第二十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二十九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当地爆炸物品供应公司验收合格的车辆,车辆必须全封闭,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二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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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规定,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三十四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三十五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3.3.27条;3.3.28条;3.3.29条;3.3.30条之规定严格办理。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七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下属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一分部安质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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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转让、转借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检审制度,加强对管库员、爆破现场有关人员的检查,防止爆炸物品流失。
第四十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四十一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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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第四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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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库房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相关台帐,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五十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在相关台账上登记、签字。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五十一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一分部安质部要密切配合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 14 —
督管理工作中,安质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施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检查督促下属部门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检查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的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单位采取封库整顿、经济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七)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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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列》及《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条文及属地公安机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以上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列》和《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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