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75号_成都市高层建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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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项目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成规管[2006]75号

成规管〔 2006 〕 75 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建筑项目规划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 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项目的规划验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验收申请)

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规划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房屋竣工测量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城建档案竣工资料进馆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必备材料(文件)。

第四条(验收依据)

规划验收主要依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批准的《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等。

第五条(验收内容)

规划验收应包括《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批准的全部内容,即:

(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二)建筑性质、建筑退让、间距、平面尺寸、高度(层数);

(三)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公厕、停车位、出入口、通道等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煤气、给水、电力、通信、排水工程(雨、污管道及化粪池)等市政工程的实施情况;

(五)项目用地范围内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的拆除情况;

(六)代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及占用情况;

(七)建筑外立面、色彩的实施情况;

(八)规划要求保护的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情况;

(九)规划许可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验收时限与程序)

规划验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严格按照初审、复审、审定和签发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审批制度)

规划验收实行分级审批。凡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或者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的建筑项目,由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监督办公会审定。其余项目由法制监督处业务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

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项目,应当核发《验收合格证》。

(一)按《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包括因施工误差导致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外轮廓尺寸、建筑高度与《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有差异,但不违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他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

(二)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的;

(三)各类配套设施和项目用地范围内市政设施按规划要求实施完毕的;

(四)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施工建(构)筑物及设施已按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的;

(五)已按《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缴款通知书》缴纳了相关费用的。

第九条(公示制度)

建设单位在取得《验收合格证》前,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验收项目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7 天。

第十条(需要整改项目的处理)

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建筑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告知整改意见。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划验收意见书》完成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涉嫌违法建设的处理)

对改变规划许可内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出具《规划验收意见书》,进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查处完毕后方可重新申请规划验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

规划验收资料(含电子文档)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登记和归档。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其他区(市)县所辖区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项目的规划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

本规定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解释)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法制监督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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