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的伦理学分析论文(推荐)_安乐死伦理争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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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的伦理学浅析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生命和死亡的认识和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安乐死作为人们对待生命和死亡的一种方式和态度,其是否合法化也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争议性话题。随着国外安乐死研究的深入,一些国家已在立法上确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中国,相关的研究也在逐渐深入,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在增强。但是,受中国传统孝道等伦理道德的影响,许多人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持反对态度。
本文在论述安乐死的定义和支持、反对者观点的同时,从个人观点出发,浅析了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依据以及在实现安乐死合法化过程中的应有之策。
关键词: 安乐死 中国 合法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 euthanasia,它的本意是安逸的死亡、无痛苦的离世。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无痛苦的死亡, 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 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它最初是要表达人们希望能够平静安逸的走完人生最后一段路程,能够从容坦然的为人生画上句号,这一概念和寿终正寝十分相似。我国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是: 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从20 世纪30 年代起, 西方国家开始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 此举开始引发了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的大论战。然而“安乐死”正式被中国人民所熟知则是通过20 世纪80 年代发生在国内的首例安乐死案件。1986 年,陕西汉中人王明成因不忍已到肝病晚期的母亲遭受病痛折磨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安乐死”,其母也因此成为我国“安乐死第一人”。王明成和执行医生蒲连升后因故意杀人罪被捕。作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其经过了长达6 年的漫长审理最终确定医生实施的安乐死的行为不够成犯罪。[2]从此便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关于安乐死是否 1
应该合法化的激烈讨论。伦理学界对此也一直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
赞成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人通常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精神和伦理道德。死亡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会面对的生命历程,既然提倡“优生”,那么我们必然也要“优死”。对于濒临死亡并且承受着巨大痛苦的病人,在没有任何方法能够治愈其病痛的情况下,为了减轻病人强烈的痛苦,在本人的强烈要求之下,医生本着救助病患的医德之心和人道主义观点,通过使用药物来促使病人安静无痛苦的死亡实属合情合理。与其让一个病人在病痛的折磨中生不如死,还不如采取安乐死的手段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让其“优死”。这种做法比那种靠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但却延长病人痛苦的方式更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和人道主义。
二、安乐死体现了对病人生命权的尊重。人既然有生存的权利,也应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特别是选择有尊严地死去的权利。在当今医疗水平条件之下,有些病症其实并没有治愈的可能性且给病人带来极度痛苦,在病痛折磨下他们往往感觉生不如死。这时候,生命的延续对他们来说也许是一种负担,如果他们认为活着一种痛苦和煎熬,死亡才是自由和解脱,那么他们就有权利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且这种选择应该被我们理解和接受。此时,及时对病人实施安乐死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其体现出对病人生命权的尊重。在王成明为其母实施安乐死17年之后,胃癌晚期的他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他临终前表示,不能如愿很遗憾。经历了漫长和痛苦的病症折磨,2003年8月3日凌晨,他终于走完了多舛的一生。如此看来,拒绝病人安乐死的请求,会给病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和折磨!所以在某些时候,比起“赖活”,“好死”更体现出个人的尊严与生命的高贵。
三、安乐死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毫无效果的救治,除了给病人及其亲人带来巨大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的同时,也在浪费有限的社会医疗资源。将有限的资源耗费在不能治好的人身上,致使其他更多的能够被挽救的人却失去治疗的机会,此举不但违背了公正的原则,而且也不符合社会价值观。我们可以看到在当今疑难病医疗费用昂贵和社会医疗资源稀缺的社会大背景下,安乐死一方面可以减轻病人家属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宝贵的医疗资源尽可能合理地使用到更有价值的地方。从社会意义和生命价值实用主义分析,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 2
失去了生命的意义,然而通过实施安乐死则可以减少对他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公平和合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使大多数人得到幸福。
反对安乐死的人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安乐死挑战中国传统道德。传统的伦理道德非常注重生命和人生, 传统文化一向看重生命、重视血缘、注重孝节、敬爱长辈。所以, 安乐死与我们传统的尊老敬老、尊重人的生命、重视人的价值文化不相吻合。对重症和绝症病人放弃治疗, 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更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人还没有咽气但却人为地把他置于死地, 这于伦理、于良知、于法律都过不去。对患者家属而言, 应尽最大努力, 以免留下千古遗憾。再者,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的人,不是别人,不是与我们毫无关系的人,而是那些与我们息息相关,与我们有深厚感情牵绊的最最亲爱的人。因此,当我们选择用安乐死这种方式结束亲人生命的时候,就如同自己亲手杀死了他们,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自己的心里将会十分沉重和伤心,这种无能为力的自责感和负罪感也将成为我们一生的包袱。同时, 传统的医学道德也对医护人员产生了巨大压力。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医学伦理学坚持一条不可违背的原则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务人员的天职。传统医学伦理学不允许在一个人死亡前采取任何人为的、缩短其生命的行为, 否则就是“ 仁慈杀人。”中国自古就有“救人一命, 胜造七级浮屠” “ 人命至重, 贵于千金。”之说,即使病人已病入膏肓, 救人性命,仍然是当医生的职业天性, 更是人性的本能体现。要从“ 救人性命” 到“ 助人死亡” , 这个转变是传统的中国伦理所不能容忍的。
二、安乐死违背了人的自然发展规律。总的来说,人的生老病死是一个自然选择和发展的过程。安乐死是一种提前结束人的生命的行为,违背了自然规律。
三、安乐死在实施过程中有众多不确定性。目前我国的法律并不完善,任何微小的法律漏洞都可能被人利用,为谋杀、逃避赡养、摆脱医疗失误等提供方便。重病求死之人依然有求生欲望,时常在疼痛和平静之间摇摆,如何判断他的真实意愿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可能会面临个人道德,医生医德,法律实施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我认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有一定的依据:
一、安乐死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犯罪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时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时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且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3]那么根据犯罪的基本特征,我们首先来分析安乐死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提前结束生命过程。虽然从表面上看,安乐死的后果是致人死亡,但是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安乐死不但可以减轻病人临死前承受的巨大痛苦,而且可以减轻医护人员和病人家属沉重的负担,所以说安乐死非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可以说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或类似行为是犯罪,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在中国,如果想要一个绝症患者的生命延长,就必须要付出昂贵的医疗费用。然而,当前国家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并不健全,医疗水平也并不十分发达,很多病症无法治愈,有很多的家庭为了延续身患绝症患者的生命而倾家荡产,但是换来的不是病人病症的治愈而是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患者无法摆脱的病痛。他们都希望能够有一种使双方都得以解脱的方法。身患绝症的病人既希望能够提前结束痛苦的煎熬,又不希望看到家人为了自己那除了痛苦已无任何意义和希望的生命而背负沉重的债务。病人的家属则希望减少经济负担,并且让病人不再承受病痛的折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是毋庸置疑的。
三、西方国家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后,受西方自由,人权等思想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人对于生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很多人都能够接受安乐死这样一种无痛苦的死法。荷兰、比利时等西方国家在立法上的实践也证明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行性,这点对于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有指导借鉴意义。
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所需要实施的措施:
一、大力发展经济,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为安乐死的合法化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强大的制度保障。目前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4
他们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并且国民收入相对平均,贫富差距不大。而我们国家目前国民收入差距较大,而且医疗制度不完善。很多重病患者在医治过程中缺少足够的金钱和制度保障,最终迫于无奈才会选择时安乐死,如果是这样,那么安乐死的意义便会变质。所以,经济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保障制度的完善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实现至关重要。
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备的法律制度是保证安乐死能够长期、合理实施的必要前提。只有从法律上规范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过程,才能避免医护人员以此掩盖医疗事故,才能防止不法人员以此制造自愿死亡假象伤害他人性命。
三、加强对安乐死的客观宣传,提高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为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奠定社会文化基础。目前虽然我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都报告有很高的支持率,但这并不说明我国已具备良好的社会文化基础,只能说明我国还普遍地存在着对安乐死问题的简单化理解和一种实用主义的功利态度。同时,减少传统道德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冲击,摆脱传统的道德观的束缚,接受新道德观,也是必要之举。
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伦理争议还在继续,全世界范围内真正实现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也是屈指可数,中国当前的社会现状也没有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足够的理论和现实支撑。可见,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的实现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随着人们对生与死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社会道德的不断发展,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家立法的不断深入,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必将被人们广泛接受。同时安乐死的有益之处也会更加完整的显现,从而造福广大人民。注释:
[1]王锲夫. 追忆中国安乐死第一案[J].《公民导刊》,2010 年第2 期。[2]柴静.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活[N].《意林》,2009年第5 期。
[3]孟宪武.《人类死亡学论纲》[M].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