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_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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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常公积金[2006]20号

为了更好地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6]6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贷款对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1、贷款额度不高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总价款的70%,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到不高于房价的80%。

2、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有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共有人,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可合并计算。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夫妻双方及其他共有人均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在按本款规定计算的额度基础上上浮50%。

3、贷款额度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额度30万元,借款人仅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8万元。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该住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购买现住公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2、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借款人为60周岁,女性借款人为55周岁。

四、首付款比例

购房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0%。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

五、贷款还款方式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但一经确定后在整个还款期内不能更改。

六、再次贷款

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人,再次购买住房的,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方能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担保方式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在原有担保方式基础上,再增加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以上实施意见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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