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核准送审稿_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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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

(2007年1月21日学院二届二次教代会通过,2015年7月1日学院四届三次教代会修订)

序 言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1972年建校,1973年正式确定校名为“保定工人大学”。

1980年,经保定市委批准更名为“保定市职工业余大学”。1984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和教育部备案,正式成为国家高等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学校,确定校名为“保定职工大学”。

1988年,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更名为“河北职工大学”。后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复:河北职工大学与保定职工大学为两个牌子,一套机构人员。

2001年,经河北省省委、省政府批准由成人高等学校改建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2003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改建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被教育部确定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单位。2011年,被省政府确定为河北省重点建设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秉承“笃学、恒志、尚行”的校训,遵循 “学院与社会零距离,学生与岗位零距离”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高职、1

服务IT”的办学定位,弘扬“以人为本、民主和谐、创业创新、自强不息”的学院精神,依托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面向京津冀一体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信息技术领域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高地和信息技术创新研发基地,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IT产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面向未来,学院继承和发扬优良办学传统,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为己任,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办学水平,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北软件学院)。英文名称:Hebei Software Institute(简称HBSI)。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点是河北省保定市。学院的法定住所地为保定市东风东路999号。学院设有东校区、长城大街校区、西校区三个校区,地址分别是保定市东风东路999号、保定市长城北大街47号、保定市天威中路929号。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为“http://www.daodoc.com”。

第四条

学院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北省教育厅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五条 学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定不移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监督的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七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分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办学定位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创新办学的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化高等职业院校。

第十条

学院根据河北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专业目录,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和专业特色优势,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学院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学研产结合,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发展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协调推进,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积极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优质师资、管理理念、发展经验、课程教材等。努力拓宽学生赴海外学历进修、交流、实习的渠道。配合相关组织和机构搭建双边和区域性教育交流与合作平台,积极参与其中的交流与合作活动。鼓励并支持教师赴海外留学、研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制定政策,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到学院工作,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理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 4

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 6

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系部和教务处提名,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论证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的有关议题。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调整及其发展规划,负责专业建设的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的论证和评估工作。

(四)审议课程建设规划,指导课程建设工作。

(五)审定学院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建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优秀教材的评价与推荐。

(六)指导学院教学质量评估。

(七)负责教改项目的立项、审核及验收鉴定工作,负责有关教学业务方面评优的审定。

(八)对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进行咨询、论证,并审定建设规划。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依法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

学术委员会由各专业知名教授、专业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科研单位推荐,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科技工作计划或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评审、推荐上报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评奖。

(三)审议、评定学院设立的科研奖项和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及结项等。

(四)审议、评定学院教师申请立项的各类横向课题,并提出是否签订相关协议(合同)的建议。

(五)指导各类学术活动及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六)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七)组织评定各类出版社、期刊、科研成果、论文的学术级别。

(八)受学院行政委托,受理学术争议。审议、评定有争议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是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院咨询委员会由相关行业企业专家、较高知名度的学者、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优秀在校学生代表以及为我院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组成,由院长聘任,负责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各系设立校友分会,以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校友范围包括在学院(含保定职工大学、河北职工大学和原河北工程技术职业学院,下同)学习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工;非学历教育学习、短期培训过的学员。校友会积极开展活动,加强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

校友会及分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 10

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十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通过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组织开展院领导接待日、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院办公会议等方式,参与学院在学生奖惩、后勤管理等涉及学生事务的重大事项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团委、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及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图书、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 11

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自主经营和管理,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系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教学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系级教学和研究机构,享有与教学系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学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系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教学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第三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教学系部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讨论和决定本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专业建设、师资培养、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学期工作计划和较大数额经费收支等重大事项。

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组成,会议主持人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确定。

第三十九条 系部主任主持系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学院和本单位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系部总支部委员会是系部的政治核心,保证党 12

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负责系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系部党总支书记负责本系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教学系部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系部相关领导、专业带头人和教师代表组成,依照其章程审议本系部有关教学和科研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教学系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院工会和本单位党总支领导下,保障教职员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学生为本,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招收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本学院的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 13

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热爱学校,热爱集体,团结同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公共财产;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十九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 14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产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册学员按照入学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编制情况和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保持合理比例,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结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员工聘任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崇尚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从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学院聘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师德、工作业绩、教学能力、团队合作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或为学 16

院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管理制度的教职员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教育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教育教学的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知识、能力、素质基础。

第六十二条 深化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行动导向、“做中学”的教学模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注重学生职业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鼓励教学系部与相关行业企业密切合作,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负责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学生实习和就业等方面开展合作。理事会由系部、政府机构、密切合作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和社区等相关领导及专家组成。

教学系部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各专业开展教学改革与专业建设等活动。

各专业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工作。第六十三条 建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和工作机制,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完善教学督导机制体制。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十五条

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学生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完善体 17

制,丰富内容,改进方法,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加强学生体育、美育、公民意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十六条 鼓励教师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奖励科研成果、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优秀教研成果及成功经验,鼓励优秀科研成果的转化,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遵循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办学要求、体现职教特色的原则,加强校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拨款为主。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行学生收费制度。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做到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院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登记、使用、维护、折 18

旧、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对政府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使用和收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集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保证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学院建立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办学理念设计校徽、校旗、校歌,建立校庆日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院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院党委提出修订草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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