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_文物消防安全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迪庆藏族自治州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文物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下列单位或场所: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保留有地面建筑物的古文化遗址、石刻、石窟寺、古墓葬等;

(二)历史纪念古建筑物;

(三)保留有古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其他文物单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经费的投入,确保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尚未建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区)的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监督和指导工作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并接受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文物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迅速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文物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州人民政府在每年的12月中旬以前与州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州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主管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以前与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下一年度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县文物、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所管辖的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当地公安

消防机构备案。

文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与文物或者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内容,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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