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_农信社基础知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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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办理挂失手续

办理挂失手续的操作手续

储户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申请挂失止付。

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

挂失时一般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储蓄机构留存,凭以登记挂失登记簿;第二联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公章后交储户,凭以领取新存单、存折,领取新存单、存折后由储户在该联签章后,交事后监督部门,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经办员受理挂失,应在各联挂失申请书上盖章,并根据挂失申请书在该存款账页上用红字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挂失止付”字样。

挂失七天后,根据存款人的意愿,储蓄机构可以重新开出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人不能及时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以受理电报、电话、信函挂失,但须在挂失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若储户要求撤销挂失时,应出示原挂失证明,由储户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某年某月某日注销挂失”字样,并收回挂失申请书;挂失用函电形式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付款依据

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哪些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哪些情形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存款人相关信息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Vlong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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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存款人、储蓄存款

存款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储蓄存款的种类

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银监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存款业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规范是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负债管理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巴塞尔协议》及目的《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亦称“库克委员会”)于1988年7月15日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1988年7月,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问题达成协议,主要对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以及资本充足率确定了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这就是著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目的是:

(1)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资产间的比例,制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发展和稳定的目的;

(2)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可以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并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6)在贷款将受到或已受到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承担以下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

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及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贷款的“三性”原则,从根本上讲三者是统一的,它们共同保证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中:安全性是前提,只有保证了资金的安全、无损,才能使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流动性是条件,只有保证了资金的正常流动,才可能确立农村信用社的中介地位,各项业务活动才能顺利展开;效益性是经营的结果,建立农村信用社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为广大社员、客户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三者之间又存在矛盾。有时讲安全和流动,就要放弃一定的自身效益;有时讲究了社会效益,又忽略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而提高了自身和客户的效益,资金的安全和流动又Vlong制作 第页 4/16/2013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

会受到影响。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核心就是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的组合状态。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有以下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有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促使措施。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信贷资金来源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也称之为负债,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哪些方式筹集其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等三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信贷

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单位

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有: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之处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主要有:

(1)担保物的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不同。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是物权的一项基本职能。质押是转移质物占有权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的质押合同一旦成立,出质人就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拥有质物所有权,但不直接控制质物,而质权人取得质物占有权,却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这是质押最明显的特征,也是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占有并不发生转移,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而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占有权。

(2)担保物的种类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包括抵押的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也可以为权利或动产,如土地使用权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在质物担保中,质物一般具有简便、易于移动空间位置和便于保管的特点,质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但不动产不能成为质物。

(3)合同生效的时间不同。质押合同一般从质物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在权利质押中,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提单、存款单等债权出质的,合同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如以股票、股份、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抵押合同中,以不动产以及大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时,都必须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Vlong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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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否重复设置担保权不同。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就一项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在同一财产上可以设置两个以上抵押权,即抵押权重复设置。在质押担保中,由于质押合同是从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因此不可能存在就同一质物重复设置质权的现象。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

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

接受抵债资产的前提条件有:

(1)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2)信用社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3)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折价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抵偿信用社贷款本息;

(4)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惩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信用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及其管理原则

抵债资产是指在借款人确实不能以现金方式偿还信用社贷款本息的前提下,信用社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村信用社利益为原则。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操作程序

(1)抵债资产接收的程序:

①抵债资产接收前的调查:信贷人员收对低债对象进行调查,收集其经营、财务、财产情况,原借款人结欠本息情况,初步了解抵债方的意向,预测拟抵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理事会讨论;

②理事会形成书面决议后,由信用社贷委会主任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复查,一是与借款人、抵押或担保人谈判,并由其出具抵债承诺书,抵债物属共同财产的须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并签名认可;二是进行抵债物现场勘验,对动产抵债物审查其新旧程度,并详细登录抵债物清单;对不动产抵债物要现场测绘平面示意图,标明所在位置、结构及质量状况等;对无形资产抵债的要审查其所有权的归属和是否能够进行合法的有偿转让,前述工作须取得对方签字认可的书面文件,并作为抵债协议的附件;三是委托双方认可的评估机关对抵债物进行评估,签订抵债意向协议;四是填制抵债资产责任卡,明确调查、审批、入账审核等相关人员对接收抵债资产可能形成风险的责任;

③填制抵债资产审批表连同此前已获取的材料一并上报审批,批准后由信用社指定人员办理产权手续,通知会计部门入账并登记抵债资产登记(簿)卡;

④通过司法途径取得抵债资产的必须严格按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处理,但相关材料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抵债资产的处置:

①委托拍卖的抵债资产,拍卖前信用社必须征得接收抵债资产的批准机构同意,并经有权定价的中介机构确定拍卖抵债资产的起折价。

②信用社自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首先经本社职代会讨论,信用社贷委会研究并报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审批机构同意,按有权机构评估价处置抵债物。无论是委托拍卖还是自行处置抵债资产,都须取得批准接收机构准予处置的批复和权威中介机构的评估文书后方可实施。

③处置抵债资产报批材料要求:申请处置抵债资产的报告,其中需附件:一是信用社职代会经职工代表签名的会议纪录;二是信用社贷委会意见书;处置抵债资产审批表;接收抵债资产的协议或法院的有关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有权部门批准接收抵债资产的文书及抵债资产入账凭证;拟处置抵债资产清单、登记卡;抵债资产处置意向书(包括认购抵债物方的资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④信用社报批自行处置抵债资产,认购方在处置日不能一次付清购物款的,由其将欠款立据贷款支会购物款,对贷款金额超过信用贷款规定额度的,借款方还需向信用社提供担保或抵押作为还款保证。

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占支配地位。Vlong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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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共同点

银行类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共性表现在两者都是通过某种特定途径吸收资金,又以某种特定方式运用资金的金融企业,它们都以盈利为经营目的,且通过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融通资金的作用。

2.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筹集资金的途径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吸收存款来筹集资金,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以非存款方式筹集资金。

(2)开办的业务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则呈现出多样化、专业化的特点,如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和期货投资业务,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业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租赁公司则主要从事租赁业务。

(3)在金融交易中的角色不同。银行在其业务中,既是债务人,又是债权人,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角色则比较复杂,如保险公司主要是充当保险人,证券公司则多作为代理人和经纪人,信托公司则主要充当受托人。

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是一个经济体的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为社会提供全面和完善的金融服务。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居主导地位,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在则丰富了金融业务,充分满足现代经济对金融的多样化需要。总之,银行类金融机构运行是否良好关乎金融机构体系的稳定与否,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繁荣与否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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