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烟草执法中的证据_烟草执法证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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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管理中的依法行政

——— 浅谈烟草执法中的证据

陈智

(秀山县烟草专卖局)

【摘要】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现在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群众越来越多,这要求我们不仅要学法、懂法,最重要地是如何用法,确保本身不违法的情况下按程序执法。但从现在我们的烟草执法办案程序来看,我们在证据的收取和固定上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存在着诉讼败诉的风险,如不及早预防和纠正,势必会影响我们烟草执法的整体形象,影响烟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烟草 执法 证据

证据,是指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它一方面可以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在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中,它还可以记录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证明烟草专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支持行政复议和应对行政诉讼。

证据能否很好地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除了要求调查确证程 1 序合法,证据内容达到充分、真实、客观之外,还需要以规范的形式来承载与表达,如果证据在制作上未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上存在瑕疵,那么证据是难言有效的。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用到的证据主要有物证类证据、笔录类证据、鉴定结论类证据等,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制作证据过程中,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来制作。在此,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个人认为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证据收取,确保证据充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检查笔录的制作。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单和询问笔录是行政案件中的三大书证,它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经营场所,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物品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客观书面记录。记录着检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内容、结果,是执法办案的前置程序,与先行登记单和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制作时不能加以任何主观判断性的语句或对涉案物品过早的提出结论,以求客观、真实。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法习惯和特殊情况,我们往往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单,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可以说聊聊无几,有的事后补写,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而没有做什么就是违反法律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在制作检查笔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记录检查亮证的过程、检查人员执法证件号。如经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以文字的形式确立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其实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都出示了证件,但笔录中未显示,而在行政诉讼中对执法主体合法性的质疑,对我们很不利,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能被撤消。

2、记录的内容要准确。不能用大约、大概、估计等模糊词语,也不能有确定物品性质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如假烟、非法、违法、擅自等词语,不能先入为主,凭主观意识,应客观地叙述物品存放位置、外表形态。在物品数量统计上应精确,卷烟每件不一定为50条,有每件为75条的也有每件为25条的,还有雪茄烟、毛烟,根据具体情况要分别统计,有的要精确到条、盒甚至支。

3、记录的方法要得当。记录时要条理清晰,主次分明。应从外到内,从大到小,注意策略,注意重点,如该门市部位于什么路多少号,商店名称是什么,证号多少,在经营场所什么位置发现什么牌号规格卷烟,即从经营场所到货物存放地,从抽查到发现违法物品要详细记录,记录中不能含有住室、床底下,柜子里等词语。也就是对我们不利的语言千万不要写。

4、要记录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在检查中表现及行为。当事人在检查中是否配合检查,是否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也要记录,以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定量依据。

5、要记录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没有损坏当事人的财物。

6、要提请当事人亲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签述记录属实等内容。当事人拒签的,要写明原因,并经两名见证人签字。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按照法律规定,登记保存的物品应贴上专用封条,并经当事人核实签字认可,期间任何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执法情况紧急等原因,现场予以封存并经当事签字的很少。这是执法中明显的漏洞,一旦当事人对登记的物品提出异议,我们很难解释清楚。虽说现在有的事后将登记的物品进行装箱封签,但意义不是很大,因为它没经过当事人的确认;同样,在真假烟检测中,部分现场抽样没有当事人见证和签字,物品送检流于形式,使检验报告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这一点,我认为工商部门做的很好,他们事先准备有盖章的专用封条,对登记的物品经当事人签字后用胶带纸封口,很规范,也说明他们的执法经验比我们多;在先行登记单开具中有的物品保存地的登记不详。先行登记保存分为就地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先行登记保存,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法律会倾向于就地先行登记保存,这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不利,很可能导致物品被转移,不能对案件有效处理;再者,《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个月内,也就是自登记保存后或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月内当事人都有起诉的权利,在没有达到3个月的情况下,有的已将卷烟分类存放,导致当事人的物品无法确认,若引起诉讼,我们会因缺乏有力的物证而导致被动。开具先行登记保存单应注意。

1、要在先行登记单标明当事人的地址及姓名,有许可证的要把许可证号写上,以便确认违法主体。

2、登记清单要准确。品种规格不能用大众化、省略化的品牌一概而论,如龙凤呈祥,是喜庆珍品、是魅力还是佳品,一定要写清楚。

3、登记清单要与检查笔录内容要一致,相互印证。

4、让当事人核对登记物品并进行封箱(袋),贴上专用封条,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签字。需要抽样的,当场要予以抽样经当事人在抽样清单上签字并加盖手印。

5、核实当事人的签字,不是当事人的一定让其签述关系或理由,当事人拒签的应有两人见证人签字。

三是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整个办案文书最重要的证据,它关系到整个案件的定性,也反映一个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水平。详细地根据处理所要具备的要素,取得相关内容,为案件处理提供保障。

在制作的过程中,个人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要首先熟悉案情,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知道从哪下手。

2、要明白询问要达到的目的。有些案件是没收,是罚款,这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进行问笔录,不能死板硬套,要做到心中数,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去问,就怎么按法律法规的条款去套,问话之前心里就拟定好问话提纲。当然,这不是作弊,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学法懂法,最重要是灵活用法。

3、笔录要注意突出重点。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在询问材料时,只要当事人开始陈述,就草草的开始记录起来,没有逻辑推理,整个材料既看不出重点又无法定性,犹如废纸一张。其实,作为办案人员,在询问材料时不要急躁,要静心以待。特别是对违法人员,都是智力的较量,他们不会轻而易举的“缴械”,或者避重就轻。所以,办案人员首先要做好思想准备,认真听取他们对整个案件经过的陈述,要见缝插针,找出疑点,对隐瞒事实进行追问、深挖,以达到事实真相大白的目的,从而突出重点,使案件情节在办案人员脑中清晰,进行准确定性,随后围绕定性有关的必备条件和客观事实进行询问,理清思路。这样,基本情节和事实清楚后再开始记录,形成有效材料。在记录时,主要情节一定要清楚明了,尽量真实记录被询问人的语气和口吻,避免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记录。询问结束时,不要草草落笔,再仔细检查一次,认真思考,对发现没有记录到的重要情节,进行重点到询问,直截了当,增加事实的真实性和说服力。这样整个材料看起来就顺理成章,重点突出,事实清楚。

4、笔录要全面,要有切入点。必须载明执法人员是两人以上,已亮明执法身份,执法证号码,告知当事人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内容,要完整填写被询问人的详细情况。内容中关系到整个案件定性的语言一定要表达出来。对违法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金额等,执法人员一定要详细询问并记录清楚,写明查获案件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证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为下一步案件定性打好基础。同时,办案人员要注意以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为中心,问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对未从当地烟草部门进货的当事人,要标明其是否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有,应当注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对运输非法烟草专卖品的,要弄清楚货主、承运人是谁,运费是否已支付,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件,承运车辆的车名、车型、牌号、颜色及车的其他特征等事项。如是伪装运输,要注明伪装运输的包装物和外在特征。对销售非法烟草专卖品的,要弄清楚违法案件的上线、下线,这些都对案件的定性、案件的经营起到关键作用。另外,不论是哪种涉烟违法案件,都要问清楚当事人“是第几次被烟草专卖局依法查处”,以便为日后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依据。结尾处要有提请当事人阅读的语句。整个笔录记录完后,要提请当事人亲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签述记录属实等内容。当事人拒签的,要写明原因,并经两名见证人签字。改写的地方、重要数字、重要语言还有页码部位都应该让当事人按上手印。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执法人员都存在着对证据不够重视或者认为证据无需重视的思想,没有按照法定调查程序检查、收集证据,引用不够充分的证据进行处理,在观念中只注重实体轻视程序,只看重取得的结果,不注意取得的程序,认为只要查获违法卷烟,采取什么形式是无所谓的。这些做法与想法,与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也客观上导致了我们的专卖执法行为在法律上存在较大问题,一旦出现行政诉讼,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收集到的证据因违反程序而不能采用,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从另一个层面可以说,证据重于事实。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社会背景下,在公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我们的专卖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活动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真正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1)《烟草专卖依法行政规范执法》(2)《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烟草专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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