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章程_阳光驿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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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大金店镇阳光幼儿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登封市大金店镇阳光幼儿园 第二条
学校地址:登封市大金店镇金西村
第三条 学校性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个人出资兴办的民办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倾注真挚爱心、培育纯洁童心”为办园精神,以“教养并重、保教结合”为教育要求,以“贯彻幼教规程、训练行为能力、鼓励个性发展、德才基础”为教育思路,努力把我园办成具有现代化特色的一流幼儿园。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办学范围: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
(一)办学层次:初级
(二)学制:三年制
(三)办学形式:面授
(四)办学规模:中型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章程;
(三)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学校终止后,依法组织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五)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六)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为9人,全体教职工都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八条 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取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上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六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资本60万元人民,其中开办费不少于 50万元。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 自费 第十九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技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