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简答题_汽车保险与理赔试题库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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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与理赔简答题

1、风险要素有哪些?他们之间有怎样的关系? 风险三要素:风险事故、风险因素、风险损失

联系: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与风险事故可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是风险事故;在其他条件下,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成为风险因素。

2、投保人不履行或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机动车辆保险利益的种类有哪些?

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有哪些部分组成的?

(1)投保单:是由投保人填写的,用以表明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2)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记载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

(3)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其作用是便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随身携带,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

(4)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批单加贴在原保险单正本和副本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使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多次批改的情况下,最近一次批改的效力优于之前的批改,手写批改效力优于打字的批改。

5、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当天签订的合同以第2天零点为起点至1年后24点为终止。

(6)保险价值:通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以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体现为不定植保险。

(7)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则只能协商确定。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6、发生怎样的情形,主要保险公司都规定要承担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试举出五种情形。(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7、通常情况下发生怎样的情形,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试举出五种情形。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维护期间(4)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保险车辆肇事逃匿

(8)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责: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杉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吴代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吴代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吴传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9)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但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损失的,保险人应予赔偿。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损坏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8、试指出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含义。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是“第一者”,负有过失责任的被保险人是“第二者”,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和其他财产都属于“第三者”。但机动车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含义更加复杂。在机动车三者险中,原则上把肇事车辆看成第二者,这就把被保险人、其雇佣的司机、其允许的驾驶 人员,以及车上的人员和财产都包括在内,此外 的人和物才是第三者。

9、具有怎样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以上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0、具有怎样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了解一下)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11、理赔的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1)本地出险:报案→查勘定损→客户提交索赔资料→缮制赔案→审批→领款或划款(2)异地出险:代查勘

一份规范的理算报告。一是要简述承保情况;如承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有效期、特别约定等保险要素。二是要对出险的经过、原因及相关的证据作理论分析和阐述,并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和保险有效期内;三是要对损失确认方式、损失项目和对应的承保情况作出说明,并列明损失的具体清单或明细,以数学计算公式的方式进行损失确定;四是要对本案理算总金额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单证使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保险赔案必定会有大量的内部理赔单证和客户提交的相关证明和证据等单证。对内部使用的单证,如保单抄件、查勘报告、理算报告、损失确认书、单证粘贴纸等,应使用保险系统的统一格式和规格的单证。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赔案的要求进行统一规格处理,从而使整个赔案达到整齐、统一的规范要求。

第三是装订的规范。赔案缮制的最后一个工序就是赔案装订,要按档案装订的要求,做到每一个赔案整齐划

一、结实美观。(赔案缮制:赔案缮制工作包括索赔单证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出具理算报告、送审、结案后的案卷装订和归档等环节。)

12、互碰自赔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保险协会下发的《交强险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交通事故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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