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_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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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贷款贴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符合以下规定项目的贷款: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四)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四条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4%给予贴息。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项目,以及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按年利率6%给予贴息。
第五条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第六条 在确定的贷款规模之内,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采取据实核拨的办法,对上年第4季度和当年前3个季度林业贷款项目贷款额,按全年计算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一整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第七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国家林业局对各省(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审核、筛选,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凡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需调整林业贷款计划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否则不予贴息。调整后的项目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同时,各省(区、市)林业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局报送经审查、核实后的新增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以及重新核实的贷款余额。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申请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林业局应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的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审查核实后再申请贴息资金。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对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于11月10日之前向财政部建议拨付贴息资金。财政部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贴息建议,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条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按照预算级次拨付。地方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林业治沙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2‟137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林业贴息贷款申报指南
一、贷款贴息范围
1、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2、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
3、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
4、林农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二、贷款贴息利率及贴息期限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含)—5%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1.5%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含)—7%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高于7%(含)时,中央财政对地方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业贷款项目,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
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以及种植业林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期限为三年,其余林业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为二年。
三、贷款申报程序 贷款意向 经办银行 项目单位 申报项目材料 逐级上报 县财政局 县林业局 拟申报项目 审核同意 市财政局 市林业局 拟申报项目 审核同意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拟申报项目 审核同意 国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拟下达项目 审核同意 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贷款单位 县财政局 县林业局 贴息建议 申报项目材料 市财政局 市林业局 贴息建议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贴息建议 逐级上报 逐级上报 国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贴息建议
下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程序 林业贴息贷款资金申报程序
四、贷款申报材料
(一)贷款计划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资金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议书,建设总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提交;
3、项目单位申请计划文件,项目单位计划申请文件报项目单位所在地林业局和财政局,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直属单位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4、项目计划申请表(见附表); 申报表填报事项:
(1)借款人全称:要以企事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得简写,自然人填本人姓名;
(2)项目规模及内容:要详细写明主要树种、建设内容及规模;(3)自用资金率要大于30%,少于30%的项目原则上不申报;(4)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超过70%项目不得申报;(5)企业出现亏损,年利润为负数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6)有不良贷款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7)贷款方式一般为抵押贷款方式;(8)企业总资产要大于申请贷款总额。
5、项目单位与贷款银行的初步贷款意向书;
6、林业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省林业厅受理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底。
(二)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 当年一、二、三季度取得的新增贷款当年申报全年的财政贴息资金,第四季度取得的新增贷款下一年度申报贴息资金。
1、项目单位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文件;
2、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贷款保证复印件;
5、贷款进账单复印件;
6、利息结息单复印件;
7、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文件,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文件报项目单位所在地林业局和财政局,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直属单位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林业贴息贷款申报程序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林业厅《安徽省林业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就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其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项目扶持原则
1、坚持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重点扶持的原则,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属于“十一五”林业规划重点工程的以及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予以倾斜;
3、坚持滚动扶持的原则,项目单位同一贷款项目扶持不超过2次;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所有申报林业贷款项目及其财政贴息资金均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监督。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材料
1、林业、财政部门的联合申报文件;
2、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前林业贴息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并会同级财政部门逐级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财政厅申报下一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
2、省林业厅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
(1)厅基金站牵头,相关单位参加,组织对各市申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剔除有以下情况的贷款项目,形成初审意见。①不符合林业贴息贷款使用范围; 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③项目材料不齐全,申报程序不完备; ④相关经济指标不合规定; ⑤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和资金管理有不良记录的单位贷款项目。(2)将初审意见提交专家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将专家评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申报意见并经省财政厅同意,联合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
3、下达国家林业局批复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
(一)申报材料
1、各级财政、林业部门申请报告并附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2、新增林业贴息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进帐单、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应贴息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以及其它证明文件;
3、应贴息林业贷款余额经办金融机构证明。
(二)申报程序
1、在规定的时间内,各级财政、林业部门根据当前政策规定,审核、汇总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及应贴息资金,逐级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林业厅申报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年度财政贴息。
2、省林业厅按以下程序申报
(1)厅基金站负责组织审核各地申报材料,剔除有下列情况的林业贷款项目,形成初审意见。①材料不齐全,程序不完备; ②改变项目用途;
③申报材料与金融机构证明材料贷款额不符。(2)将初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申报意见。
(3)将厅申报意见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4)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会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下达省财政贴息资金。
四、项目计划调整
调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按规定需报经林业、财政部门的同意;
2、上年度已批复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在本财政年度内落实的,或是当年已向国家申报但未批复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
五、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主体
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申报谁主管,同级负责的要求,各级林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林业贷款项目的检查监督。厅稽查办、纪检监察室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林业贴息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林业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检查监督内容
1、信贷资金及自有资金是否落实;
2、是否按申报的项目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3、项目单位贷款额是否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额一致;
4、财政贴息资金是否落实到贷款单位。
(三)处罚措施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将按下列措施处罚:
1、列入“不良记录”单位,3年内不予申报林业贴息贷款项目;
2、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