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_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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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2018年第2期

松江区第十二次居(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编者按:日前,松江区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同志接受了《松江报》记者的采访,对涉及今年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22个问题进行了专门回答,相关问答内容将在《松江报》以专版刊登。为扎实做好此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本期转载采访内容,供各街镇和成员单位学习参考。

2018年松江区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1、问: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本次换届选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巩固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调研成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通过居(村)委会换届选举,进一步推动基层民主,优化基层队伍结构,完善居村治理体系,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2、问: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 1 — 答:本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居(村)委会换届选举。

3、问:本次换届选举工作与2015年相比,有些什么新的要求? 答:今年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与2015年相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延期选举,明确审批流程;二是稳步推进居委会直选和村委会“海选”,直选和“海选”比例不低于上一届;三是坚持属地原则,居委会成员要从本居住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中选举产生;四是规范选民登记工作,认真做好选民资格认定,确保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五是为妇女依法依规选进村委会班子创造条件,搭建妇女参与村委会日常工作的平台,帮助她们提升综合能力;六是优化居(村)委会队伍结构,居委会应配备三分之二以上的全日制成员,逐步缩小居委会成员退休返聘比例,提倡居(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兼职。

4、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答:我区的换届选举工作从2018年3月开始,到8月31日全部结束(选举工作原则上于7月31日前结束),整个选举工作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调研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完成完善机构、制定计划、进行审计以及部署动员的工作;二是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主要工作包括开展培训、宣传发动、指导基层;三是组织选举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主要任务是选举居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选民登记、候选人确定、投票选举和工作交接;四是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主要开展总结验收、工作指导、干部培训等工作。

5、居委会的选举方式有哪些?

答:居委会选举分为两种:一是直接选举(“直选”),即在产生正式候

— 2 — 选人后,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一人一票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成员;二是间接选举,即在产生正式候选人后,由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居委会成员。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要在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中明确。

6、村委会的选举方式有哪些?

答:村委会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步法”(简称“海选”),即不确定候选人,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二是“两步法”,即先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再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7、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如何设定?

答:在换届选举期间,区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换届选举工作;各镇、街道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受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在同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居民区(村)成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在镇、街道指导小组的指导下,主持开展本次居(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8、如何产生居(村)民选举委员会?

答: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7-9人,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9、居(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选举新一届居民代表,推选新一届居民小组组长;(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提交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镇居(村)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3)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 3 —(4)提名和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5)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6)向居民张榜公布换届选举相关事项;

(7)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8)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审查居民的选举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居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9)组织居民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10)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11)制作选票、票箱,布置选举会场;

(12)组织并主持召开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13)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选举纠纷;

(14)主持新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15)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整理、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填报换届选举信息系统;

(16)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推选新一届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3)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4)提名和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5)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 4 —(6)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换届选举工作;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审查村民的选举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8)组织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此条适用于采取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

(9)审核自荐人的自荐资格,介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自荐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此条适用于采取“自荐海选”和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

(10)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11)制作选票、票箱,布置选举会场;

(12)组织并主持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3)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选举纠纷;

(14)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15)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整理、建立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填报换届选举信息系统;

(16)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10、选民资格如何确定?

答:年满18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的年龄以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以下两种人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是因涉嫌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但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认定公函。

— 5 — 居委会方面,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一般在其长期居住所在地的居委会登记。

村委会方面,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户籍所在村,本人户籍未迁入,申请在配偶所在村参加选举的;或者对本村集体经济依法享有权益的原村民,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予以登记。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11、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指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宣传、充分告知的前提下,让基层群众主动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进行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选民登记的,不计入本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选民基数范围。

12、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或未能及时进行登记,如何补正? 答:居(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并公布补正后的名单。有选举权的选民人数以补正后的为准。

13、如何进行候选人提名?

答:居委会方面,采取直选方式的,由有选举权的居民十人以上联合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五人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

— 6 — 表选举方式的,由居民代表三人以上联合提名。

村委会方面,正式候选人由过半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应选名额,分别提名各职位的候选人。

14、如何确定正式候选人?

答:居委会方面,提名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当在选举日十日以前按照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如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可采取两种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一是以居民会议投票决定,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张榜公布;二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张榜公布。此外,采用直接选举方式的,可以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一人一票直接投票提名(不进行提名初步候选人环节),直接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村委会方面,选举委员会按照各职位得票多少,根据差额原则,分别确定各职位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五日以前根据得票多少顺序张榜公布。

15、候选人自我介绍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答:(1)选举委员会介绍。介绍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口头介绍,即通过召开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利用广播、网络等各种形式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二是书面介绍,即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发给选民或张贴在公共场所。

(2)自我介绍。自我介绍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选举委员会召开居(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安排候选人,主要是主任的侯选人,发表治居(村)方案(或称“竞争”演说),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二是在自我介绍的时间内,候选人写出书面材料,在选举委员会规定的场所张贴。候选人的“竞争”演说不得攻击他人。

— 7 —

16、委托投票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居委会方面,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人。接受委托投票的居民不得再委托其他居民投票。为了确保选举公正,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二日前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名单。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

村委会方面,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因外出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接受委托投票的村民不得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为了确保选举公正,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作为自荐人参加竞选的,不得接受委托。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二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名单。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

17、选民怎样填写选票?

答:选民凭选民证或委托投票证到领票处领取选票,对领取选票的选民,应在选民册上作出标志,以便核对统计。选民领取选票后,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因文盲、残疾或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本人信任的人或大会设立的公共代写处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代为填写者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选民填写选票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

18、如何确定选举结果有效?

— 8 — 答:要确定选举结果有效,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参选人数方面,即参加投票的选民应超过本届登记选民数的半数以上(参加投票的选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二是在收回选票方面,即票箱收回选票数应等于或小于发出的选票数;三是在应选名额方面,即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应等于或小于应选名额;四是当选结果方面,即被选人应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以上的投票,始得当选。

另外,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19、对于选举争议如何进行受理?

答:选举争议是指选民与选举机构之间对选举程序或选举结果所发生的分歧、纠纷。选举争议的受理机构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

20、为什么要进行另行选举?如何确定另行选举时结果有效? 答:当居(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得票相同时,需要进行另行选举。当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成员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居委会达到五人或村委会达到三人的,不足名额可以进行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但当选人数不足五人或三人时,不足名额必须另选选举。

居(村)委会的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天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进行。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或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的,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二分之一。

21、如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居(村)民如

— 9 — 何举报?

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居(村)民有权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2)指定、委派、撤换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3)对检举居(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居(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居(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4)其他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22、新当选成员如果不称职,如何进行罢免?

答:居委会方面,本居民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村委会方面,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接到罢免要求后,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对罢免要求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主要调查:联名者是否为本居(村)有选举权的居(村)民,联名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经过调查核实,如果罢免理由不充分或者联名人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拒绝启动罢免程序;如果符合规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召集居(村)民会议投票表决。被提出罢免的居(村)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居委会成员须经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

— 10 — 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简报内容可在松江民政信息网中查阅,网址如下:http://sj.shmzj.gov.cn/ 报:松江区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上海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送:各街镇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责任编辑:林菁华

唐 伟

吴 仙

邱晓婷

— 11 — 联系电话:37736185 37736175 3773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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