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_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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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近 6 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 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备注: 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多少,贷款期限为多长?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多少,贷款期限为多长? 款的额度为多少 l、贷款额度: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40 万元,最低额度为 1 万元,个人实际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为下述三个额度的最小值。⑴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依据首付款比例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所辖区域 房屋种类 商品房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 10 年以内(含 10 年)10—15 年(含 15 年)二手房 15—20 年(含 20 年)20—25 年(含 25 年)25—29 年(含 29 年)商品房 10 年以内(含 10 年)即墨、胶南 胶州、平度、莱西 10—15 年(含 15 年)二手房 15—20 年(含 20 年)20—25 年(含 25 年)25—29 年(含 29 年)⑵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 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男 65,女 60)的年限,额度计算 年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⑶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 60%(注:10 年以上的住房,房龄每延长 5 年,可贷额度 比例相应下降 10 个百分点)。③拆迁安置房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总额。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可贷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决定,贷款期限的有 关规定详见下表: 房屋种类 商品房 贷款额 X(万元)1≤X<3.5 贷款年限(年)≤5 年 备 注 房龄 首付款比例 ≥30% ≥40% ≥50% ≥60% ≥70% ≥80% ≥30% ≥40% ≥50% ≥60% ≥70% ≥80% 15 20 25 公积金贷款额度(万元)40表中的贷款额为公积金贷款额 或3.5≤X<5.5 5.5≤X<10.5 10.5≤X<15.5 15.5≤X<20.5 20.5≤X≤40 1≤X<3.5 3.5≤X<5.5 5.5≤X<10.5 二手房 10.5≤X≤15 15.5≤X≤20 20.5.5≤X≤25
三、贷款办理手续: 贷款办理手续: 详见各区域贷款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四、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10 年 ≤15 年 ≤20 年 ≤25 年 ≤30 年 ≤5 年 ≤10 年 ≤15 年 ≤20 年 ≤25 年 ≤30 年组合贷款的合计贷款额(公积金贷 款额+银行贷款额)表中的贷款额为公积金贷款额或组 合贷款的合计贷款额(公积金贷款 额+银行贷款额)二手房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之和不 长于 30 年(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须符合银行的 二手房审贷标准)
1、借款人已婚的,签订合同时夫妇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署同意抵押声明。借款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 证明须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或单位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
2、借款申请人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
3、借款申请人配偶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 3 个月以上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基 数不予考虑。
4、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
5、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到指定工作地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合同签订一周内未办理抵 押登记申请手续,本次贷款申请自动撤销。如申请人继续办理,需重新进行申请。
6、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须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 一致,否则,须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7、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如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姓名、身份证号需修改,应先到原受理贷款的管 理处贷款柜台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修改审批表》到 单位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柜台进行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修改。
8、贷款时借款人未婚,婚后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借款人应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贷款管理处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然后,按规定程序到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柜 台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9、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所购住房存在在土地抵押,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应持《青岛市住房公积 金贷款预审意见》先到售房单位办理土地撤押手续,然后返回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10、2010 年 7 月 20 日调整贷款政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 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 60%。三次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 务。
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l、贷款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报送申请材料。
2、签合同时,借款人需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3、还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在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的还款存折(卡)上存款,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 贷款。
4、组合贷款的其他手续同公积金贷款。备注: 开发单位必须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期限须 备注: 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六、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 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 银行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 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款人不 能偿还前述债务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置抵押物,依法实现抵押权。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办理公证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办理公证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按自愿原则办理公证手续。
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自 2007 年 9 月 3 日开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按保险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保险。
九、申请人应到何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应到何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根据所购住房的座落位置到以下地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南管理处:山东路 2 号乙 李沧管理处:李沧区金水路 1059 号 电话: 8389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