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_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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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补偿,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第三条 大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病保险基金筹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大病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第七条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每人每-1- 月20元。

第八条 大病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按月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并将缴纳大病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参保职工,接受监督。

第四章 补助范围

第十条 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和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大病保险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情况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支付标准

(一)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内部分补助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单次或多次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报销。一个自然年度的结算以出院时间为准。

-2- 大病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剩余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按50%报销;10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按60%报销;超过50000元及以上按70%报销。

(二)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部分补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十三条 一个统筹年度内,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大病保险基金单独核算管理、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用于调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五条 当期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大病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支缺口的,由州级统筹基金全额承担;当期未完成基金征收任务,大病保险基金当期出现收支缺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根据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幅度、医保政策调整和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3-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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