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讲解_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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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能详解: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从行政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来说,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各类机关中职能最复杂、机构设置最多、工作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五级政府,各级政府还设置了各种机构。这里重点介绍中央人民政府。
1、中央人民政府
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共18项,由《宪法》规定。
国务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行政机构。国务院的行政机构按职能分为: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办公厅设国务院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组成部门依法履行国务院
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可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内部,按业务分工设立职能机构,通常设置厅、司(局)。厅是“办公厅”,是协助部门领导工作并综合协调部内事务的机构。分管各项业务的机构称“司”,也有极少数内设机构因业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对外职能或历史原因而称为“局”。组成部门的内设司(局)的数量多少根据需要确定,司局以下设立处(室)。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 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3)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事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其业务范围内,可对外发布指示、规章。大多数国务院直属机构都冠以“国家”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4个机构除外)。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其中,称为“总局”的,一般为正部级机构,其它为副部级机构。有些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如国家税务、海关、国家商检等。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署 体育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
(4)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目前只有一个,这就是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鉴于国资委既不同于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定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国资委的内设机构与组成部门一样,设置司、处两层。
(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一般不对外直接发布指示、规章。国务院办事机构都冠以“国务院”字样,称“办公室(研究室)”。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目前国务院办事机构共有6个。办事机构一般为正部级。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都称为司,其中负责综合协调性事务的机构一般称秘书行政司。司下设处。
国务院办事机构(6个)侨办 港澳办 法制办 国研室 台办 新闻办
6)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或称“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负责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外发布行政命令和规章时,以组成部门名义或由组成部门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设置与撤销由国务院决定,其负责人由国务院任免。目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共设12个,均为副部级。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司(室),数量一般在5个左右。司以下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处,或不设处。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同时又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努力搞好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这种领导体制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决定的,是工作的需要。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仍然要召开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而非独断专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然后由行政首长根据大家的意见最后作出决定,并对决定的后果负责。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有以下职权:
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2.领导和监督权。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员。
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文化、科学、体育、卫生、民政、公安等行政工作,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责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和监察工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方案。
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护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要使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的正当权利都得到保障,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各玉作部门,这些工作部门是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同时这些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员会备案。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可设一些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双重负责制,既要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要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受国务院统一领导。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5年。
3.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共财产、私有财产,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4.领导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负责制,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他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5.所属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率的原则,设立组织、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行政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其增加、减少、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局、科等工作部门,其增减、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所属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6.派出机关。省、自治区、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别设若干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简称行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中处于基础的地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代表10人以上出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乡长、镇长的候选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民族乡、镇的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进行差额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候选人以获得本级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者当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和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乡长、镇长负责制。乡长、镇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聘用少数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