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文件_办一个教育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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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文件
2007第001号
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分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对象及资格审定
(一)招生对象
1、乡镇、街道卫生院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个体开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3、县及县以上医院中从事全科医疗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学员资格审定
1、各市分中心应根据《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报名学员进行资格审定,及时将招收学员有关材料报送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建档,建档后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学员姓名。
2、新学员必须按要求分别向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分中心或指定的教学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分中心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依照放弃培训资格处理。
3、参加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学员需填写“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学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登记表分别留存各市分中心、教学点。学员名单和学员信息电子版应按规定报送省中心。
二、教学管理
(一)、教学形式
1、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学制为半脱产班1年,业余班2年。一年制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年制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脱产班另定)。
2、一年制培训于每年一月份招生,二年制培训于每年六月份招生。
3、培训采取以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按计划进行社区实践。
(二)、教学组织与管理
各市分中心业务上接受省中心指导,培训实行省中心、市分中心、县教学点三级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县市(市、区),经省中心同意,可探索省、县二级办学管理模式。
1、省中心承担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培训计划制定,指导分中心开展教学工作,负责全省学员的培训考核,承担开展全省的骨干师资和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2、分中心接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负责本市学员招生、培训、社区培训基地建设,以及承担考务管理等工作。
3、教学点和社区实践基地在分中心的指导下,承担理论课和社区实践的教学任务。
4、分中心应加强教学点管理,开展集体备课制度。各教学点应严格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并实施教学,加强对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培训中须注重教学质量。教学点应重视对学员的日常管理,应配备专职班主任,负责学员的考勤、生活管理及与学员所在单位的联系。
5、分中心应依照省中心制定的《浙江省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基地建设标准》、《浙江省全科医学临床与社区培训基地评估手册》、《浙江省全科医师社区实践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设立本市社区实践基地。
6、教学点、社区实践基地(医院)、社区实践带教老师应根据《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社区实践大纲》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组织并实施社区实践的教学,对社区实践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
7、学员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社区实践大纲》和《浙江省全科医师社区实践考核手册》进行社区实践,社区实践一般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分中心提出书面请假,并由分中心安排补足社区实践时间。社区实践未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时间者,须重新安排社区实践。
(三)、考试管理
1、考点设立实行审批制度。由省中心统一编排试场和发放制作准考证。考试形式、考试时间、统考命题、评分标准、分数线由省中心确定。
2、分中心应严格按照省中心下发的《浙江省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统考管理办法》、《浙江省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统考考生守则》、《浙江省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统考考试实施程序及监考人员守则》、《浙江省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统考试卷管理规定》、《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试卷装订密封要求》、《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试卷验收要点》等相关规定组织考试。
3、实施考教分离。命题教师不承担培训教学工作,不参加组卷。
4、学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各个教学环节,每门课
程面授缺课累计超过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四)、成绩记载
1、学员考试成绩由省中心统一公布。分中心应将学员考核成绩分别记入“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学员登记表”和《浙江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社区实践手册》。
2、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
3、考后一个月公布考试成绩,学员可登陆http:// /网站查询,如对公布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分中心统一向省中心提出查分书面报告,逾期一律不予查分。
(五)补考、缓考
1、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试。允许有二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应在学习期限内完成。
2、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考试作弊、旷考者成绩作0分计,补考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分中心和省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3、学员特殊原因申请缓考,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报省中心批准。缓考视同补考,安排与补考同时进行,按实际成绩计分。
4、旷考,学员本人又未提出补考申请,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籍变动、毕业、结业
(一)、分中心每学期应对学员的学籍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分别于每次考试前一个月将学员学籍变更情况上报省中心。
(二)、学员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成绩不合格者,发给培训成绩证明。
四、本办法由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抄报: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
抄送:各地市卫生局
浙江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 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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