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管护合同_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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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护合同
编号: 甲方:营山县柏林乡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管护区域包括社亩;
社亩;社亩;社亩。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中央补偿基金,标准为9.75元/亩/年,全年总额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中央补偿基金,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责任与权利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2、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猎现象。
3、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接受、服从甲方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中央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4、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