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政策_浦东新区扶持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浦东新区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浦东新区扶持政策”。

上海市为浦东新区制定的各项政策

一、出台的各项政策

为扶持和促进浦东新区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相继出台了如下的政策: 《关于鼓励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省部楼宇招商的若干意见》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政策扶持张江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东新区“十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2001-7-5)》

《浦东新区简化手续进一步放宽内资企业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资格》

《浦东新区关于《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浦东新区支持投资性机构设立和发展的暂行办法》

《关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浦东新区企业博士后资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 《关于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的关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新区政府批转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公共交通的意见》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2):关于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4):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5):跨国公司购汇境外放款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6):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条件限制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7):跨国公司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试点方案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人才医疗和体检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子女入学入园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户籍引进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2008年6月26日发布)》

《浦东新区支持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浦东新区促进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

《关于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意见》

《浦东新区鼓励扶持市民创业行动计划》

《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二、一些主要的措施

 开展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为龙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

 创新海关对浦东地区研发中心的管理。落实研发中心税收政策,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

 积极扶持国家支柱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的发展。对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链长的高端制造企业实行“量体裁衣”式的海关监管。

 以自主创新带动自主创业,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享受联网监管、无纸通关、便捷通关、网上支付、上门验放等措施,尽可能地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助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减免政策

“五免五减半”。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免三减半”。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一免二减半”。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的资本金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处减半征收所得税。

 两类企业减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

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税收政策

 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政策

在2000年底之前,免征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5年。

 关税政策

凡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对项目自用的生产设备,继续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另外,中国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特别审批政策

1.允许在浦东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与之试办3-4家中外合资的外贸企业,由上海市提出具体方案,经外经贸部核定经营范围和贸易金额,报国务院审批。

2.外商桥保税区内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以外的保税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并逐步扩大服务贸易。

3.允许首先在浦东试点,同意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进入浦东的外资银行将获得优先权。

4.具备条件以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在陆家嘴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浦西和外商桥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在浦东新区再设立若干家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机构。

《浦东新区政策.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浦东新区政策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 浦东新区 政策 浦东新区扶持政策 浦东新区 政策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