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_如何让家长认可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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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方法苏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光荣证》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在本市申领《光荣证》:
(一)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二)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符合江苏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方,属本市户籍公民,可以单方在本市申领《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孩子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进行补领。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符合本规定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孩子户籍地(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只有一方符合本规定的领证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孩子户籍地(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丧偶或者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规定的领证条件的,向孩子户籍地(本人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当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户籍证明或子女身份证明;
(五)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村(居)或单位出具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
(六)依法收养的,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七条凡符合条件,补领《光荣证》的,由各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光荣证》时,应在申请表《光荣证》上注明,且编号要重新起编,如:补00001。
第八条对户籍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我市或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公民,已领取原《独生子女证》的应收回后重新审核发证。经审核后仍然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发给《光荣证》。
第九条《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原发证机关经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补发《光荣证》。
第十条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依据《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
(四)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自始无效。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主动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光荣证》。
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所持《光荣证》无效的,应当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并同时通知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并向当事人发出注销通知书。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之前领取且仍然有效的《独生子女证》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