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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及阿党发〔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管委会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盟委、行署和开发区党工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管委会承担的各项职能职责,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型服务机关。

三、管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顾全大局,执政为民,扎实工作。

四、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切实履行阿盟行政公署授予的职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管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各职能局(室)主任、局长。

六、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七、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管委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管委会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管委会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召集相关人员研究决定,并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主任提出建议。主任出访期间,由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

九、管委会各部门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职能局(室)负责人在管委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并定期向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主任报告。

第三章 管委会职能

十、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阿盟行政公署授权,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二、领导所属各部门的工作,规定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职责;阿左旗人民政府委托,领导乌斯太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乌斯太镇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各部门不适当的命令和决定。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罚管委会所属机关工作人员。

十五、编制并执行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领导和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工作。

十六、根据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开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十七、办理阿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凡涉及开发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管委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应由管委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提请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和开发区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开展经常性的民情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进行抽样调查或其他形式的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管委会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管委会主任是管委会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主任助理按分工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管委会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二十五、管委会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提请管委会决策涉及法律法规的事项和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管委会法制部门审核,并定期向盟行署法制办报告。

二十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七、管委会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八、管委会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管委会组成人员组成,驻区部门、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盟委、行署及开发区党工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报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管委会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九、管委会常务会议

常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讨论通过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不需要上常务会议,但又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如果研究内容只涉及一位副主任分管工作的范围,由分管此项工作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如研究的内容和需要落实的事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范围的工作,需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后,由一位分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有关副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如涉及资金、人事、编制、政策等重大问题需上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

十一、开发区性会议

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召开的全开发区性工作会议,需报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审批。要尽量减少以管委会名义召开全开发区性会议,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也要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要努力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十二、提请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管委会常务会议或管委会主任确定;提请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管委会主任确定,或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协调审核后报常务副主任确定。

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列入会议议题,不得临时动议。

管委会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管委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的通知一般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上报。新闻稿须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请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签发。

十三、管委会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常务副主任请假;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须向分管副主任请假。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十四、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管委会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管委会主任审批。

十五、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提请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管委会法制部门审查、分管副主任审核、管委会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管委会发布的决定、命令、指导性意见,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发;向阿盟行政公署的请示、报告性公文,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以管委会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管委会名义制发的下行文,一般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主任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有关副主任会审后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十六、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经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向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报告后,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复审签发。

十七、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管委会的公文,由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管委会领导个人。凡报送管委会的公文,统一由管委会办公室签收、登记,按管委会领导分工呈批。三

十八、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向管委会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需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直接答复报文单位。需管委会审批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商请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十九、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代管委会拟制的文稿,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送文稿;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提出办理建议,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管委会协调或决定。

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管委会和管委会办公室的各类公文,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十一、公文办理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把关,逐级送审签批的原则进行,切实防止倒签文件。对文件的审批,应当做到部门领导未提意见或部门之间未经协调的,管委会副主任不予受理;分管副主任未提意见的,管委会主任不予受理。

十二、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实现管委会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管委会及各部门的非涉密性公文,应通过开发区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

十三、管委会、乌斯太镇及管委会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管委会批转或管委会办公室转发;确需管委会批准的事项并经批准后,可加注“经管委会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管委会及管委会办公室一般不转发行署办、局和非常设机构的公文。

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报送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单位重新办理。第八章 作风纪律

十四、管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新的发展趋势和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四

十五、管委会领导一般不出席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及礼仪性、应酬性活动。凡邀请管委会领导出席会议的活动,统一由管委会办公室安排。

十六、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助理外出,应当在事前向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管委会办公室。

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要事前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并报告管委会办公室。

十七、管委会领导出国访问或考察,须报阿盟行政公署审批。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领导外出考察学习,经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四

十八、管委会、乌斯太镇及管委会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行政监督

十九、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积极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管委会。

十、管委会、乌斯太镇及管委会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管委会报告。加强管委会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十一、管委会、乌斯太镇及管委会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护信访秩序。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十章 督查落实

十二、管委会对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及开发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管委会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十三、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负责制。对涉及分管部门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并督促及时向管委会报告落实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一章 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报告制度

十四、实行各类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重大交通、生产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疫情、煤气泄漏中毒、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包括堵占交通道路,到国家和自治区、盟机关或领导住地上访事件等。五

十五、乌斯太镇、管委会各部门在接到各类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报告时,要将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记录清楚,并将事件(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做详细记录,同时向管委会主任报告,按管委会主任指示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到现场处理(处理期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手机须24小时开机),并将相关情况迅速报告盟委、行署信息科。

如发生延误或隐瞒事件(故)真实情况、迟报、漏报、错报甚至不报并因此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或政治影响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严重渎职、失职人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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