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_地方政府债卷发行现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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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摘要:本文主要描述了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发行概况、发行模式、以及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针对该问题提出相应建议,进而使人们对地方政府债券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概况

模式

发行问题

建议

一、概念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地方政府在经常性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满足经济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需要,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信用原则,以筹集社会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用于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价证券。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概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曾发行过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一是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发行的“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目的是为了筹措生产建设资金,用于东北地区生产性投资; 二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部分地方政府根据1958年6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不同程度地发行了“地方经济建设公债”中共中央曾在1958年4月2日发布《关于发行地方公债的决定》,决定于1959年起,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发行地方建设公债,作为筹集资金的一种辅助性手段。但受当时经济指导思想的影响,地方政府债券不久便被取消了。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大规模发展经济,中央政府从20 世纪80 年代初开始发行国库券。但由于现行《预算法》(1994 年起施行)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工作一直未提上议事日程。

为应对金融危机下面的复杂的经济形势,扩内需,保增长,2009 年3 月,经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 000 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根据2010年的财政预算方案,地方财政收入合计66 481 亿元,增长8.6%。地方财政支出68 481 亿元,增长13%。地方财政收支相抵,差额2000 亿元,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代理地方发行债券弥补,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三、我国地方债的发行模式 地方债的发行模式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年限和票面利率。

(一)发行主体

目前我国地方财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自治州、自治县)和乡(镇)四级财政组成。但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现阶段不可能赋予每一级地方政府公债发行权。

因此,2009 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确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

(二)发行规模

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地方债务规模不能突破三个数量指标。下面是国际上通用的指标,如图:

根据此指标来看,2009 年我国发行的2000 亿元地方债规模没有超过国际通用的指标界限,因此这规模较为合适。

(三)发行方式

在发行我国地方债时,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和公益建设项目;发债水平远低于中央政府;让债券具有多重吸引力。

2009 年2000 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统一由财政部代理,按照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招标发行。

(四)票面利率

地方债利率的确定原则。地方债的利率应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且利率水平主要取决于债券市场整体利率水平。同时,由于地方债享受“准国债”待遇,因此各省所发行地方债券的利率与信用基本无关。

(五)发行年限0 0 9 年,由财政部代地方发行的2000 亿元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发行,债券期限为3 年。选取3 年期的发行年限作为本次地方债的期限是符合我国国情且是正确的。

四、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在的问题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在国务院同意发行2009 年地方政府债券后,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债券发行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制订并下发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 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监督等作了具体规定。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偿债主体角色混乱

从法律角度来看,债券实质是一种债务凭证,反映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有权发行债券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应是地方政府,其决定权应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当然,地方政府债券的最终清偿责任也应由地方政府来负担。而2009 年以来我国已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采取的是“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代发并代偿”。因此,虽然这些债券发行时冠以发行地方政府的名义,但发债的额度是由中央政府确定,用途由中央确定,并由中央政府代发代偿,显然地方政府债券上实质是“准国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如果说目前的做法是试点阶段出于金融安全考虑的临时措施,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长远来看,有必要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发行和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时的角色定位。

(二)地方政府债券所募资金的使用效率得不到有效监督和保障

根据现行规定,地方发债后募集的资金,将被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涉及“资金是不是用到了项目上、项目的选择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由最合适的单位来做、项目的建造过程是否高效、资金使用完成后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评估体系等五个环节”。由于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以及长期的政府债券具有“跨代分配”(即“代际分配”)的特征,如果没有相应的跟踪监督措施,恐怕难以防止这笔资金被挪用,甚至被用于“政绩工程”。虽然国务院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各地区人民政府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但是由于审核过程管理并不严格,行政干预性很强,操作程序不规范,人大不具有真正的预算决定权和否决权。此外,我国缺乏地方政府财务信息的全面及时公开制度,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

(三)缺乏地方政府债券的偿债约束和破产保护机制 根据目前实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办法,地方政府债券的风险主要取决于作为发债主体的地方政府的信用。然而,有些地方政府的大型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以及地方公共政策经常因主要领导人的人事变动而变化,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极容易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状况与预算出入较大。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政府破产保护机制,地方政府很快就会毫无顾忌地争发债指标,并最终将债务风险转移到中央政府。此外,一旦地方政府出现财务困难,持有人的公平受偿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五、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建议

2009 年以来我国发行地方债券的特殊背景和特殊用途,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极强的特殊性,对于未来真正发行地方债并无多大的适用价值和制度建设的意义。为了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度扩大和落实地方政府的举债权

为使地方政府不断提高和改善公共服务能力,使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统一落到实处,有必要在进一步完善分税制的基础上,通过修订《预算法》或专门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改变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代发并代偿”的做法,赋予地方政府和地方权力机关一定范围的债券发行权,同时实行国务院备案制。当然,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规模、资金使用、偿还方法、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既是保护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防止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失控,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为此,首先应当将地方政府所有的债务活动都纳入地方预算会计核算范围。其次,应当逐步建立起地方政府财务状况年报、季报定期公开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制度。再次,应当加重对地方政府官员违反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惩处力度。

(三)设立地方政府偿债基金

各地方政府的财力总是有限的。为了增强偿债能力,切实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建议仿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设立地方政府债券偿债基金,即要求地方政府在每次发行政府债券之后,应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上缴中央财政,并由中央财政再拨付一定的资金,共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存储,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应对个别地方政府债券的短期偿债困难。

(四)建立地方政府破产和重整制度

破产并非资本主义世界的特有现象,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既然举债,就有可能发生到期清偿不能的情形。现代破产和重整法律制度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当债务人出现清偿不能时,一方面保障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另一方面为债务人从债务困境中解脱出来提供正当的途径。此外,推行地方政府破产和重整制度,能够避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对地方政府过度举债起到一定的制约和警示作用,形成地方财政预算的硬约束力。美国、日本等国均早已推行州政府、地方政府破产法律制度。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制定并推行地方政府破产和重整制度。

结语: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不仅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经济的重要部分。充分了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合理有效地发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聪杰,刘兵.地方政府债务问题: 认识、借鉴及对策[J].理论学刊,2006(11).[2] 樊丽明,黄春蕾,李奇云.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M].北京: 经济出版社,2006.[3] 安国俊.稳步发展地方政府债券[J].中国金融,2009(9).[4] 龚仰树.关于我国地方债制度设计的构 想.财经研究.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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