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_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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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企业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支部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执行情况进行1-2次监督检查。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六条 企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企业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企业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 1 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九条 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企业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严禁女职工从事国家禁止从事的禁忌劳动。

企业发展生产的同时,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5-2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每1-2年对女职工(含退休、下岗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做好防治妇科病、艾滋病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交纳生育保险费;有条件的应为女职工购买特殊疾病保险。

第十四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或流动作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劳动;不能调离的,应给休假两天,按出勤计算。

(二)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企业证明,企业给予休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疗企业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3-4个月的,产假30天;4-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三)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孕期检查费、生育期间的费用由所在企业报销;产假期间必须全额发放基本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奖金、福利等由企业确定。

第十七条 晚育女职工休产假时,给予男方10天的护理假。第十八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二十分钟。

(二)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途中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级以上医疗企业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

第十九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市级以上医疗企业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企业可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内蒙古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和医疗费等费用可根据企业情况给予补 3 贴。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生育等方面涉及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保障企业和女职工双方的利益,企业行政与工会应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调动女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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