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市场化尚需配套条件_车险费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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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改革宜产品创新先行
内容摘要:目前进行的车险改革是以费率下调为先导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费率降幅过大,高额手续费依然存在等。笔者认为目前的车险改革在战略布署上是失败的,车险改革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只有遵循“产品的自主开发为先导+个性的服务+费率调整”这一取向,车险改革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
关键词:费率市场化、产品创新、个性化服务车险改革宜产品创新先行
一、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客观评价
自去年10月1日起,广州、深圳开始了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试点改革,车险费率由保监会统颁变为由各家保险公司自主决定。12月8日,广州华泰保险公司率先将车险费率下调,部分费率下调55%。其后,平保、太保、人保、华安等公司纷纷跟上。一时间,广州、深圳车险市场硝烟弥漫,各种不甚正常的现象随之而来:
1、费率降幅过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在本次车险费率改革中,费率降幅最高达60%,车均保费降幅在25-30%之间。据统计,2001年全国车险的赔付率平均为59.54%,考虑到各种经营管理费用,各公司的盈亏平衡点基本在60-65%之间。也就是说,若费率不变,各公司还有5-10%的利润空间。但是若按照费率改革后费率下降25-30%计算,赔付率将上升到80%以上,大大超过盈亏平衡点,亏损将是必然之势。而这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从长期上看,也将威胁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暗扣现象未得到控制,受益者错位。费率改革的最终目的是激发各保险公司的活力,使车险步入良性竞争格局,费率回归到正常水平。这一改革的终级受益者应为被保险人。从表面上看,车险费率的下降确实使被保险人得到了一定实惠,但实质上,保险中介却成了本次费率改革的最大受益者。由于一些保险中介手握大量客户,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在降低费率的基础上继续以高额手续费来拉拢他们。这种明扣加暗扣已成了各保险公司的一块心病。为了结束这种恶性竞争,防范经营风险,在广州市场经营车险的七大财险公司签订了《广州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规定各保险公司给予中介的手续费不超过保费的15%,并组成广州地区车险协调领导小组,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应该说,这是各公司不得已而为之,但是这也令人联想到以前的各公司之间的诸多盟约,均因利益不同而流于形式,此次盟约究竟能走多远,能否为车险费率改革清除障碍还是一个未知数。
车险改革由产品、费率和监管等几方面的内容组成,其目的是实现车险产品由统一条款和费率和保险公司公司自主开发产品和厘定费率的方向转变,从保监会制定条款和费率并监督其实施的事无巨细的监管向重点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提升本国保险竞争力的方向转变。这一改革思路适应了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也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但问题在于:车险改革不仅是费率的改革,还包括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变革,单纯地强调费率改革难免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将所有的注意力集中于一个方面------费率,并给人一种错觉:以为车险改革就是费率下降,而对于其它至关重要或者说核心的内容却被忽视甚至是遗漏了。实际上,费率,即价格,只是车险产品的一种外在表现,在现行车险产品无差异的情况下,仅涉及费率的改革,只能触及到车险制度的皮毛而已,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各公司大打价格战,各种奇怪的现象应运而生。因此笔者认为:费率先行的车险制度改革是战略布署上是失败的,若不尽快进行调整,其后果将更为严重。
二、车险改革应以产品为先导
车险改革的先导和核心应该是产品的自主开发,只有各公司的产品有所差异,作为产品的价格-----费率自然也会高低不同,而不会如现在一味的打价格战了。但目前我国的车险产品是统一由保
监会制定的,其条款适用于所有的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甚至一些特种车辆,这种大一统的车辆产品有其有利之处:办理手续简便,与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的水平和当时的保险公司管理层面相适应。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现行的车险产品是粗放型的、初级的。因为不同的车辆,其本身的特点、风险频率、风险程度都是不同,用统一的条款来加以承保无法体现车辆的风险状况,更无法达到风险细分的目的。在国外,如英美等车险比较发达的国家,常把车辆分为几大类:一类是自用车保单,承保个人或企业所有的载人汽车;一类是商用车保单,承保各种商用汽车,如货车、各种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等;还有一类是特种车辆保单,承保消防车、救护车、清道车等风险状况较特殊的车辆。而我国虽然也对上述不同的车辆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但单纯采用费率来调整不同用途和特点的车辆的风险状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同车辆之间的差异所要求保单条件也应有所区别的问题。因此将目前的车险条款改变为按照车辆种类而分别制订之,是当务之急。
从国外车险发展的经验上看:每一种类车辆的保险产品应是多样化的,各家公司形成自己的产品体系。在开发车险产品中,组合式的车险产品将是今后的发展方向。所谓组合式的车险产品,是指任何投保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一系列不同的保险方案中选出一种或几种,将其组合在一起。就象我们吃自助餐时,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口味,从成百种菜中选择出适合自己的,而舍弃那些自己不想吃的东西。车险的组合式保单也应该达到这一目的。我国目前的车险产品有二个基本险和九个附加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责任险加车损险或某些附加险。但这只是一种初级的险种组合,并没有真正达到由投保人自由选择险种和保险责任的目标。组合式的车险产品必须符合二个基本条件:
(1)组合式保单中可供选择的险种范围应扩大,既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也应把意外伤害险纳入进来。以美国的私用汽车保险为例,它包含了责任险、医药费用赔偿险、未投保车辆驾驶者险、车辆损失险及一系附加险种。其中医药费用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任何乘坐或上下保险车辆的人如家属或朋友,因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未投保车辆驾驶者险是将被保险人等置于第三者的地位,当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乘坐保险车辆的其他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如与他车碰撞,他车却未投保责任险或肇事后逃逸,此种情形下,由保险人赔偿。其他国家如英国、日本、韩国等的车险产品都是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于一体。
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种分业经营的主要依据是人身保险业务与财产保险业务的性质不同,经营技术有别,以避免造成业务上的混乱与经营庞杂。实际上这种限制兼营的做法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以车险为例,投保人要保全保足与机动车辆相关联的险种,必须分别与产险和寿险公司打交道,投保成本大大增加,承保效率下降。实际上意外伤害保险在很多方面,如费率的厘定、准备金的提取等方面与产险是相同,产险公司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并不会导致保险监管机构所忧虑的业务混乱后果。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允许保险公司兼营,尤其是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兼营。
(2)组合式保单中的保险责任应可以自由组合,即将保险责任细分,并配以相应的费率系数,由投保人进行选择。以美国为例,其车辆损失险可分为碰撞险和非碰撞险。投保人可以在碰撞险基础上加保洪水、风暴、恶意损害等风险责任。而我国现行车险产品则将保险责任统列在保单上,无论投保人是否面临这些风险,必须一并购买,无法根据自己的风险状况选择保险责任,如现行条款中列明的“冰陷、雪崩”责任,在南方一般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发生;“崖崩、滑坡”责任在平原地区发生的概率极低;“海啸”责任在非沿海地区完全不可能发生;陕北干旱地区并不面临洪水风险。投保人必须缴纳自己并不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费,这对于投保人是不公平的。但是要把保险责任进行分解,必须有数据的积累,即能够统计出来每一种风险的发生概率和造成的损失程度,从而确定相应的费率系数。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已开展了已近二十年,根据已有的统计数据是可以做到细分保险责任,使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适应本地区市场的保险产品,这样才能提升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竞争能力。
三、重视个性化的车险服务
车险产品的创新和费率的调整应与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相适应,个性化的产品+个性化的服务+差异性的费率才是车险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应该说,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服务的认识已经发生了变化,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服务误区:
1、服务内容大同小异
目前各家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基本是一样的,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服务品牌,被保险人的认知度也不高。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没有进行切实、细致的市场调查,其它公司有的服务内容自家也要有,盲目跟上。而且基于传统的观念-------对待被保险人应一视同仁,对于所有的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千篇1律,没有根据不同的被保险人的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计划。实际上完全可以根据缴费规模、车辆型号等因素,把客户分成几类,有针对性地量身制定服务规划。
2、服务观念局限于某一环节
保险是一种服务性商品,从保险条款的设计、承保、防灾、理赔一系列的过程中都应体现出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内涵。而一些保险公司却把服务的重点仅放在展业环节上,给客户造成“推销的时候天花乱坠,理赔的时候难上加难”的不良印象。实际上保险服务不应随着保险合同的签订而终结,而应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持续体现出来,才能使客户有一种信赖感。
3、过份重视延伸附加服务项目而忽视了核心服务的提高
一个企业提供的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前者是指投保、理赔方面的服务,也是最基本最核心的服务;后者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超出基本服务范围的额外服务。目前,一些公司将注意力集中在为客户提供延伸服务上,所提供的服务项目五花八门,如有的公司提出为客户代订机票、联系住宿,有的提出免费接送客户和安排出行计划等。这些延伸服务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但是否是客户真正所需?应否把服务重点放在附加服务上呢?实际上保险是一项在风险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承诺对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特殊商品,保险服务应从实现保险基本职能-----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这一核心内容出发。诚实承保,发生事故后及时、迅速理赔,不推诿,不惜赔滥赔,尽量简化理赔手续。只有首先把服务重点放在展业和理赔环节上,才能把客户留住,提升保险公司的信誉。
4、只重视服务项目的开发,轻视后期管理与落实
服务是无形的,如何保证这种无形服务带给客户始终如一的信赖,需要对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些公司热衷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多寡和一时的新闻效应,承诺说得天花乱坠,但是后期管理与监控和承诺脱节,不仅未能提高企业的信誉,反而使企业原有社会信誉丧失殆尽,得不偿失。因此必须根据所承诺提供的服务项目,制定具体详细的服务制度和标准,建立负责执行部门及人员的事后监督和考核机制(如进行每一客户的回访工作),加以量化,使服务落到实处,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服务失误的“失误点”。
5、盲目攀比,忽视服务成本的核算
一些公司为了与竞争对手抗衡,不顾企业现有的设备、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被动地推出各种服务项目,一方面使服务缺乏前蟾性,与企业的发展目标脱节,使服务难以得到最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使得服务成本大幅提升,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江苏省政府曾为2000辆公务车进行保险招标,当时有的公司提出车辆大修时提供备用车辆等,实际上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量的资金的投入,资金投入又会导致附加费用的增加,企业的利润来源于损差异和费差异,即使毛费率保持不变,企业利润空间也将减小,更不用现行费率持续降低的情况了。因此盲目比照他企业或国外公司,提出车坏了,保险公司提供给你车,这一措施在我国现阶段并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