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_环保法处罚责任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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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环 境 污 染 责 任 讲 义

成员:

一、环境污染的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与乡村等。环境污染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环境污染即“公害”,也称“特殊环境污染”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活动而破坏大气、水、土壤、海洋、安静稳定等自然环境,从而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广义的环境污染还包括“私害”,指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环境污染行为。也称为“一般的环境污染”,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一方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害与私害的区别

1.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特定与否不同

公害较于私害,受害人是大范围、不特定的人。而且损害的发生也是具有不特定性:损害可能在今天、也可能是明年。加害人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比如汽车尾气的排放现在已经危及到人们的生活健康质量,但是很难确定相应的加害人。

私害只是发生在具体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在私害的环境污染里,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为特定之民事主体且二者的不动产相互毗邻。

2.污染的原因行为不同

公害中的排污行为本身是正常生活、生产活动必然的“副产品”。当这些活动超过相应的的生态承受范围后,就造成了污染。对于这样的活动我们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放任自流,应当在考量各方面的利益后选取一个相对平衡的点。于是我们就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私害里,引起污染的原因行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在超过了相应的对方标准之后,便是一种污染,比如夜晚在家大声开聚会等。影响他人的应予以禁止。

3.规范的法律不同

私害行为主要由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其原因是该种污染行为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侵权及妨害行为。

公害中的侵权行为因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人群及权益,所以民法这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便不能有效的惩治这种行为。所以就有了环境保护法就脱离于民法而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归责原则不同

就私害而言,主要适用的过错原则 公害适用无过错原则

其原因是因为私害中受害人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并不难。而公害中受害人虽然受到了侵害,但因为不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很难证明加害人的过错,所以只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才能够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5.诉讼的形态不同

私害中主要适用民事诉讼。公害因为受害人较多,主要适用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另一方面,公害行为主要损害公共利益,个人很难有诉讼的动力,于是就需要特定的机构或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宪法》第2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最高立法机关也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方面法律9部。另外还先后颁布《水法》、《森林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15部。国务院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50余项行政法规。截止2005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职权,为实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法规,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规章与地方法规共计660余件。

三、环境污染责任的含义与归责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因为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时,污染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三处特殊的表现:

1.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污染者只要造成损害,无论有没有过错,都要负担侵权责任。

2.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只要因环境污染的环境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3.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污染是因为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责,而应该与第三人一起负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

第二节构成要件

(一)类型

1.大气污染,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污染大气的行为,包括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13条)

2.水污染,即水体因为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及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现象。3.环境噪音污染,即因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主要有:《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31条、第41条)

4.固体废物污染。固体废物指生产生活中丧失其原有价值,但未丧失其利用价值的固体、半固体或置于容器的气态物品。具体分为①工业物体废物②生活垃圾③危险废物 5.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6.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2条)

(二)判断标准

是否造成污染应该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企业的排污行为符合排污标准但客观上造成人损害,也构成污染环境之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不是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理由。

二、造成损害

污染行为只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可能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对损害的部分进行赔偿。

三、存在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推定

受害者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结果之间有相应的因果关系,而应该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和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2)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虽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就不负担任何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原告至少提出初步的或盖然性的证据,以此建立加害人的污染行为和自己的受害行为有着初步的联系。就目前而言,至少要证明被告从事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法律后果

一、多数人的侵权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多个企业各自排污,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此,《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该条确定的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是有争议的,但我们认为只是内部责任的分摊问题,不是对外实行按份责任。

二、免责与减责事由(1)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免责事由只有两项: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

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有多种说法:有免责、也有要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污染者不能免责,但是有权对第三人进行追偿。(2)减责事由

因为对环境污染实行的水无过错责任。所以,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扩大具有过失时,才能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3)举证责任

(4)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87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污染者应当证明存在减轻责任或免责的事由。

新环保法主要有五大亮点,一是在环境污染严重时,相关部门将会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并启动应急措施;二是对生态脆弱敏感地区划定生态保护区,严格保护;三是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更多的环保公益组织将可以对破环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罚款将按日累计处罚,不设上限;五是明确了政府的监管义务并规定了对不作为了处罚措施,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新环保法亮点一

环境污染严重时将会发布预警信息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

新环保法亮点二

划定生态保护区休养生息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环境保护法》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新环保法亮点三

更多环保公益组织可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新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新环保法亮点四

按日计罚无上限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课外延伸

新环保法亮点五

政府部门不作为也须受罚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新法规定了处罚措施。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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