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_高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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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低并约束关税
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的关税减让表中,世贸组织成员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减让表达22500页之厚。各成员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在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将其愿意进行关税减让承诺的产品及约束税率水平列在各自的关税减让表中。减让表是世贸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说,关税减让表中约束关税占全部税号的比例很高,接近99%,并且约束税率位于或接近实际征收的税率水平。在世贸组织成立以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约束关税的产品范围很小,有的甚至不受约束,发展中国家平均约22%的税目受约束,世贸组织成立后提高到72%。
成员国义务
关税减让
成员国权利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
(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相加权利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关税减让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有双重作用,一是充作预算收入,二是保护国内产业。关税减让对财政的影响我国海关税收(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中非常稳定,非常可靠的一个来源。
降低关税会不会减少财政收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经验证明,由于降低关税刺激了贸易,在许多情况下海关税收反而增加。我国也有自己的经验。1992年我国关税水平是43.2%,当年海关征税(包括进口环节税)381亿元。2000年关税水平降至16.4%,海关征税达到2,242亿元,相当于1992年的征税额的5.9倍;预测2005年关税降到9.4%以后的海关税收,需要假设几个条件。如果现行13—17%的增值税率不变;进口贸易比入世前有更高的增长;海关征税的税基有所扩大;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略微下调。在这些条件下,海关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总和将从2000年的2,24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000亿元,增幅为三分之一(其中关税部分有所下降)。
关税减让对国内工业的影响我国关税制度对国内工业实施了长达40多年的高关税保护。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税则,平均税率52.9%,至1985年下调至38%。1992年税则目录转换,平均税率又调到43.2%。在不适当的高关税庇护下,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国际竞争力很弱。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过三次大幅度的自主降税方案,今年已降至15.3%。比较1992年的43.2%的水平,累计降税幅度已达64.6%。国内产业———从农业到工业,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从零部件到机器设备——经历了来自外国同类产品的激烈竞争。我国经济在竞争中获得了发展,增长速度居世界之最。三次降税过程是平稳的,政府也积累了宝贵的贸易自由化的经验。
如果我国在年内能够顺利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关税将在四年内分四个阶段履行降税义务,把平均关税水平从目前的15.3%逐步降到9.4%,平均每年降1.5个百分点,即:2001年底降至13.8%,2002年降至12.3%,2003年降至10.8%,2004年降至9.4%。
若干具体产业的降税信息技术产品包括通讯设备、计算机、芯片在内的二百多项信息技术产品将在2005年实施零关税。这对我国电子、信息行业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是WTO信息技术产品的生产大国和贸易大国几乎都取消了关税,信息技术变成一个贸易自由化的领域,因此我国实施零关税的利弊得失应该是平衡的。
机器设备制造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投资设备、对内资企业进口技改设备、国内重大项目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一贯实施减免税政策。去年此类减 免税进口总额多达145亿美元,免税额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加入WTO之后,这项政策将会继续实施。入世后,机器设备税率的降低,对该行业的影响是有限的。
原材料和零部件降低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关税,一方面会加大对国内原材料和零部件工业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又会减低国内制造业的成本,提高我国制成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关于我国经济对国际市场的较高的依赖度,降低原材料和零部件关税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是利大于弊。关税减让与中国“入世” 我国入世关税降低程度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是当今世界经贸发展的大趋势,WTO则是推动这一趋势的运作机构。在长达15年的“入世”长征中,关税减让是市场准入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税减让是实现WTO宗旨的手段。WTO和它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都以“提高(成员国)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为宗旨。为了实现这个宗旨。GATT在它存在的半个世纪中发动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缔约方之间达成过无数双边协议,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其它贸易障碍。以工业品平均关税为例,发达国家已经从1947年的40%降至今天的3.8%,发展中国家也已经从较高的水平降至12.3%。我国参加过的第八轮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参加方承诺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幅度达到40%。有鉴于此,申请加入GATT和WTO的国家,无一例外地要通过谈判承诺降低关税和其它形式的市场开放义务。作为一种“入门费”。我国申请“复关”(恢复在GATT的缔约方地位)和“入世”(1995年改为加入WTO),先后引起37个WTO成员国向我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我国入世关税谈判所涉及的问题
我国1986年7月申请“复关”当时明确表示愿意把关税减让作为“入门费”。1987年3月GATT成立中国工作组,负责谈判我国“复关”的条件,包括关税减让。在此后的若干年内,工作组反复审议中国外贸制度与GATT的差距,为实质性谈判做准备。经审议,工作组认为中国关税制度与GATT体制存在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关税水平太高
1992年我国税则目录转换成各国通用的协调制度商品编码(H.S.)后.平均关税水平是43.2%。而当时发达国家 是6.3%,东欧转型国家是8.6%,发展中国家是15.3%。高关税构筑了外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巨大障碍。缔约方认为我国的关税壁垒远远高于经过四、五十年自由化进程的GATT缔约方的壁垒。
(二)关税制度太乱
当时我国的关税制度并未在全国关税领土范围内统一实施。例如,西藏自治区实施的是国务院特别批准的所谓“西藏小税则” 适用于西藏从毗邻的印度、尼泊尔、不丹等国家进口的商品、税率比所谓的“大税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要低一些。又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等特区实施免税进口自用物资的政策;这些地方几乎是“自由贸易区”。缔约方认为太多的减免税影响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弱贸易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关税制度的不统一性,使各国商品在中国遭遇差别关税待遇,有悖于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关税措施不透明
我国关税制度有公布的一面。例如税则、关税条例;还有不公布的一面。如当时对某些行业、企业实施的优惠税率以及海关实施的“最低限价”估价办法等。缔约方认为,中国海关有诸多办法和措施属于“内部文件”,其它国家政府和商人不知晓或不清楚。中国的关税制度需要向贸易制度“透明度”原则靠拢。
(四)海关估价太随意
缔约方审查了当时中国《海关法》、《关税条例》所规定的价格概念和估价办法认为中国海关执行的“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作为进口货物的关税价格、极易形成海关对实际成交价格的干预。他们还揭露沿海地区实际存在的海关官员与进口商之间讨价还价式的估价过程。入世关税谈判结果
基于GATT缔约方认定的我国外贸制度(包括关税制度)与GATT体制存在的差距从1992年10月起,工作组着手起草中国“复关”(1995年改为“入世”)的法律文件——“议定书”。经过九年的切磋,“议定书”以及反映多方观点和最后结论的“报告书”已经被工作组通过。两个文件涉及关税方面的内容,有以下四点: 改革关税制度
我国承诺关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反映在议定书外贸制度统一实施的条款内、即“中国以统一的、公平的、合理的方式管理所有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其它措施”。“WTO协议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条款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实施 包括边境贸易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它设定特殊关税、国内税和规章的地区”。我国政府事实上已经开始履行关税 制度统一性的承诺。在九十年代中采取五年过渡办法逐步取消了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的免税政策。西藏自治区的“小税则”从2001年起停止执行。实现关税透明度
我国承诺改善关税制度的透明度在议定书贸易制度透明度条款中,即“所有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规章和措施,公布后才能实施,并应提供给WTO成员国、企业和个人”。“建立咨询点,提供信息”,“定期向WTO成员国提供经济和贸易数据”。修改价格定义
我国承诺加入“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成立后,“海关估价协议”变成成员国必须加入的多边协定。我国承诺加入WTO后立即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议,即海关将以买卖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买方为进口货物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估价。我国海关已经为实施“海关估价协议”作了多年的准备。《海关法》已经修改了价格定义:关税条例正在修改过程中:最低限价早已取消;估价官员已经接受过多轮培训、包括国际专家的讲课。实施WTO“估价协议”的条件已经具备。签订双边协议
我国承诺关税减让与我国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的国家有37个(包括欧盟15个国家作为一家)它们占据对外贸易总额的80%以上。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即是关税谈判的主要对手。比如,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8.4%的日本、向我国索要了4253个商品的关税减让,在1998年完成谈判;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0%的美国与我国谈判4333个商品,1999年签定双边协议;占我国进口市场份额13.8%的欧盟,按商品部类要求减让,2000年结束谈判。根据WTO秘书处在2001年9月发布的新闻公报以及其它方面公布的消息,我国入世关税减让的综合结果是:(1)农产品平均关税降至15%,降税后最高税率将是谷物类65%,它是关税配额外的税率类。(2)工业品平均关税降至8.9%。降税后最高税率将是摄影胶卷47%;小轿车25%。(3)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在2005年降至零。(4)自加入WTO的当年起,开始履行降税义务。2004年基本履行完毕,少数商品宽限至2010年。(5)对于税则中7066个8位数商品税目,全部实行约束,未经谈判不得自行提高税率。
世界贸易组织(WTO)5月31日对中国加入以来的第三次贸易政策审议会议在日内瓦世贸组织总部举行。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在会议上表示,中国已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不断完善与贸易投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易小准指出,中国认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不断完善与贸易投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目前,中国已全部完成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关税总水平已从2002年的15.3%降至2010年的9.8%,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最低的。
易小准称,过去两年中,尽管自身受到全球经济危机冲击,中国仍然通过刺激内需的一揽子计划带动大量进口,为贸易伙伴在全球需求疲软的情况下创造了一个庞大的市场,对世界经济复苏发挥了重要的拉动作用。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并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5日表示,经过此次降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同时,为发挥关税调控杠杆作用,进一步推动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明年将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入世”降税承诺履行完毕
据介绍,我国自2002年起逐年调低进口关税。2002年大幅调低了53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12%,是“入世”后降税涉及商品最多、降税幅度最大的一年;2005年降税涉及900多种商品,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是我国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次大范围降税;此后的几次降税涉及商品范围有限,对关税总水平的影响均不大。2006年7月1日,我国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
2010年我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降低鲜草莓等6种产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冻鸡等55种产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为9.8%。至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财政部表示,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010年我国将对600多种产品实施较低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涉及产品主要包括煤炭、花岗石、磷矿石、天青石等资源性产品,石脑油、氯乙烯、聚碳酸酯、光通信用微光元件等基础原料或关键零部件,红外线人体测温仪、人用疫苗、血浆等公共卫生产品,烫发剂、家用净水器、家用洗碟机等日用消费品,以及大马力发动机、茶叶采摘机、服装液氮整理机等先进生产设备。
2010年将继续对天然橡胶实施选择税,并适当调低从量计征的税额标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方式对石油、稀土、木浆、钢坯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继续对尿素、磷酸铵等化肥征收出口关税并在国内用肥淡旺季适用不同税率。
降低多国边贸税率
中国东盟90%以上商品将实施零关税
2010年我国将根据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对部分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对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财政部表示,2010年我国将依据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等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等国家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优惠的协定税率。
特别是自2010年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将实施第四批正常商品降税,双方90%以上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降税后,我国对东盟各国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税目数在6800个左右,总体平均税率为0.1%,平均优惠幅度为99%。
根据关税调整安排,2010年,我国将继续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和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据新华社
入世以来我国进口关税减让时间表
2002年大幅调低了53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12%,“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降税涉及商品最多、降税幅度最大的一年”。
2005年降税涉及900多种商品,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是我国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次大范围降税”;此后的几次降税涉及商品范围有限,对关税总水平的影响均不大。
2006年7月1日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
2010年 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