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综述_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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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各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条 铁路工程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作实施监督检查,在非铁路工程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六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七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八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建立以下6种火工品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入库须知;

(二)火工品管理制度;

(三)火工品库管理员制度;

(四)火工品库看守员制度;

(五)火工品发放规定;

(六)火工品临时存放点安全措施。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炸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1、认真检查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的看守人员应不少3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为看守人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应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具有以下七项内容。

(一)申请建库报告;

(二)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三)涉爆领导小组名单;

(四)涉爆人员登记表;

(五)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

(六)撤库申请报告; 38

(七)销毁爆炸物品清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要认真填写下列9种业务表格,并留档备查。

(一)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及火工品申请单;

(二)火工品遗失登记表;

(三)避雷针检测记录;

(四)天气温度动态表;

(五)出入库人员登记本;

(六)炸药库安全检查记录;

(七)火工品库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

(八)民爆物品(炸药)购进、领用、退库登记薄;

(九)民爆物品(雷管)购进、领用、退库登记薄。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规格和内容的安全管理档案和业务表(样表附后)。

第十五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三章

爆炸器材的购买

第十六条 购买爆炸物品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要向主管铁路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十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应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九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第二十条 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

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二十二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按操作规程装卸。

第二十三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运至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二十五条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爆炸器材临时存放点的,使用单位应将存放地点、时间、数量、安全措施、负责人姓名等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专用防爆(盗)保险柜,并安排专人保管和看守。

第二十七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建立仓库。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建库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并送主管铁路工程机关备案,按照批准时间、地点和设计标准建库,竣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库单位选址时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会同批准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查。爆炸物品库要远离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输油管道等,要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三十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40 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应安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火种和易然、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要按爆炸物品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爆炸物品库内要通风良好,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剁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垫高0.2—0.3米。

第三十四条 库内爆炸物品应设置明显标牌。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五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应由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操作证”的人员加工。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按照当天实际需用量加工爆破器材,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经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否则,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考察,对不合格人员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二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四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日清点登记退库。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或做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铁路工程公安机关批准,在单位内部调剂,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第四十九条 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并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主管铁路工程公安机关存档。42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 铁路工程公安机关(必要时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铁路工程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施工单位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工作;

(二)检查施工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协助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

(九)批准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爆炸物品管理法规,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领导视情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主管铁路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工程公安机关除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或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工程公安机关除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单位应予处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二)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的;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四)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五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由受奖单位的上级单位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的罚款,应单独立帐,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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