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核查标准_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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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政文登064号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沈工商发〔2011〕37号
印发关于依法对药店(房)核发食品流通
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局、县(市)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
现将《关于依法对药店(房)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单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食品监管分局报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药房(店)△ 许可 意见 通知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7日印发
关于依法对药店(房)核发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证行为,根据近期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市局经认真调研后,就部分药店(房)提出食品经营申请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药店(房)申请食品经营必须符合辽宁省工商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现场核查标准,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与药品经营区域分开的食品经营专区 2.设有“食品销售”明显标志的柜台
3.有食品专门销售人员并配戴明显的标志(标牌等)4.食品销售人员须着浅蓝色服装上岗 5.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有“健康证” 6.有独立的食品进销货台账
7.有相应的食品存放区域(库房等)及设备
二、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现场核查标准,发放药店(房)《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降低标准,严格把好食品经营准入关。2.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各单位食品科要对药店(房)《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做好宣传和培训。
3.市局将对药店(房)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