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协 议 书 宋巧能_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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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协 议 书
男方:xxx,男,汉族,36岁,系泾川县高平镇杜家村沟泉
社人,身份证号:***339;
女方:xxx,女,汉族,30岁,系平凉市崆峒区红旗街人,身份证号:***127。
一、离婚的事实和依据:
xxx前夫于2011年农历6月1日病故,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的儿子刘红飞、女儿刘燕子均已成年。2011年农历8月初经陕西省长武县丁家镇柳家河村宋巧娃和姜智发介绍和xxx相识,2011年农历8月18日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xxx系初婚)。婚后xxx认为她和xxx相识时间短,缺少感情基础,加之对方不识字,干不了农活,外出打工还需要有人带领,两人在一起时还经常为琐事争吵,婚姻无法持续,提出离婚要求。经过多方劝说,双方均无和好意愿,提出离婚申请。现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离婚。
二、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离婚;
2、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
3、双方离婚后女儿杜欣悦有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贰佰元整)元。女方将抚养费按月存入男方为女儿杜欣悦所开的银行账户上;
4、双方离婚后女方有探视女儿杜欣悦的权利,男方应 1
予以协助;
5、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2008年在平凉市崆峒区东三里塬三区5巷26号所买的由1间砖混结构房和4件砖木结构房组成的院落归男方所有;
6、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买房子借冯乐年9000元、杜玉芳5000元、杜玉英5000元、袁贵锁10000元、袁凤梅10000元,合计39000元(叁万玖仟元整)。离婚后,借杜玉芳、杜玉英、袁贵锁、袁凤梅的合计30000(叁万元整)元债务由男方偿还,借冯乐年的9000元债务由女方偿还;
7、双方离婚后均有再婚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再婚及婚后的正常生活。
三、本协议一经签订,既具有相应的约束力,如果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则由违约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待男女双方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后生效。
男方:签字:(盖章)
女方:签字:(盖章)
调解机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