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_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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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 清查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的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个人认为,如何做好行政实业单位的财产清查工作,尤其是实物资产的清查,是关系到清产核资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所在;做好实物资产清查,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实物资产的盘点还应关注资产的质量和状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明确规定了实地盘点是实物资产清查主要程序和方法。实地盘点一方面是将实物资产的“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一致,达到将实物资产数量上的盘盈或盘亏清查出来的目的,也是对实物资产存在性的一种认定。另一方面,清查人员还应对实物资产的内在质量、使用状况进行认定,将明显过期失效、淘汰、积压、且没有使用价值,需报废的实物资产清查出来。例如:截止清查基准日,某医院的药品、化学试剂已超过有效期,其实物形态仍然存在,但已无使用价值,清查时应作为报废处理。这里值得一提到是一些需保密或者危险化学品等税务资产数量的盘点如特殊配方或制造工艺的产品、辐射性化学品或气体。这些实物资产的盘点只能检查与这些有关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以及抽查购货合同、发票、验收单、发货单、定期盘存记录等是否齐全。对于一些专业设备,清查人员难以判断是否应该属于淘汰、积压、是否具有使用价值,能否报废,一些盘盈的固定资产,清查人员也难以判断其新旧程度。因此,北清查单位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对其性能、质量、状态进行鉴定,并提供技术鉴定资料。这些技术资料应作为确定盘点结果的重要依据。

二、清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实物资产的权属

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不仅要核实实物资产的数量及其价值,还应确认实物资产所有权的归属。长期以来,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护士实物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错误的认为行政实业单位所有资产的产权都属于国家所有,产权登记不登记、变更不变更,无关紧要。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资产大部分没有办理产权证明。如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有的实物资产虽然办理李产权证明,但所有者与使用者不相符,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挂企业的牌照,也有企业的车辆挂行政事业单位的牌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合建的办公楼或职工住宅,这些房屋的产权没有进行有效的分割;一些行政实业单位的房改房是以半产权出售给职工,另一半产权仍然属于单位,财务未反映其价值;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无偿划拨资产,产权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上述种种原因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产权不明晰,账实严重不相符。因此,清查人员盘点时必须认真审核实物资产的产权,对产权不清的实物资产,资产占有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归属,并补办相关的产权证明;若出现产权纠纷,应上报清查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界定其产权。清查人员盘点过程中还应关注代保管、代销、代购、租入或借入的不属于本单位的资产,这些情况容易造成实物资产的盘盈;委托别人保管、出租或出借的属于本单位的资产这些情况容易造成实物资产的盘亏,在分析实物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此外,清查人员若发现以实物资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对外提供担保,或涉及诉讼的资产,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如实地反映。

三、清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帐外”资产

众说周知,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实物资产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先在“成本、费用”或“专项支出”中列支,然后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但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将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后,没有相应地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取得是通过无偿划拨电的方式,划拨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划拨手续,财务上也没有及时增加固定资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账”与“基建账”分别核算,但实物资产统一管理,“基建账”上的固定资产与“财务账”上的固定资产相互混淆,难以区分。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大量帐外资产的现象。因此,清查人员不能仅以“账”盘“物”,还应做到见“物”盘“物”,以“物”对“账”,只有这样,实物资产的清查才能做到“不重不漏”。

四、实物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处理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实物资产清查中发现代盘盈盘亏需要报废、毁损的实物资产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1)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划拨文件、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裁定。这种外部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最强。(2)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这主要用来确认“帐外”资产的价值。(3)特定经济行为的单位的内部证据。如实物资产盘点表、购置合同、协议、原始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单位内部对报废、毁损资产技术鉴证资料等。清查人员收集到上述证据后,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逐一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该项证据单独出具鉴证报告,审查结果作为财产清查损益审批的重要依据;若涉及重大财产损益,其证据还应报上一级清查核资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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