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昌安实验学校广播台章程_实验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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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昌安实验学校广播台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绍兴市昌安实验学校广播台是在校团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是学校与学生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广播台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准则,在政策允许的宣传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绍兴市昌安实验学校广播台的宗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时报道校内外的新人、新事、新风尚,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建设和谐校园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章成员
第三条本台实行全体成员聘用制。凡志愿参加学校新闻传播、宣传策划等工作,愿意为活跃校园文化而努力,遵纪守法并承认本章程的学生,通过应聘均可成为本台成员。
第四条广播台招新以面试测试的形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本台培训坚持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包括一系列的交流培训,使新成员熟悉广播台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绍兴市昌安实验学校广播台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台日常工作和本台举办的其他活动;
2、接受本台培训;
3、对本台的一切活动内容、方式及组织管理等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监督广播台开展的各项工作;
5、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绍兴市昌安实验学校广播台成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创建和谐校园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本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台里的各项工作任务;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与时俱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4、做好本台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
5、遵守本台章程,执行本台决议;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 八 条本台实行台长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本台由节目播音部、记者部、编辑部组成。
第 九 条本台设台长1名,副台长1——2名;记者、编辑、播音员若干名。
第 十 条台长、副台长职能:
(一)台长
1、主持本台全局工作,把握广播台发展的大方向;
2、提名各部门负责人,并对其进行辖制;
3、制定新学期工作计划,并作出工作总结;
4、代表广播台协调与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二)副台长
1、协助台长管理全台事务,并分管相关事务;
2、台长不在时,主持台内工作;
第 十一 条各部职能定位:
播音部:塑造自己的良好声音形象的同时表现校广播台的魅力。要求语言严谨,令人信服,以个人的魅力呼唤听众的热情去实现更高的广播目标。记者部:把握校园新闻线索,及时采访并撰写稿件予以报道;专题活动评论与报道。
编辑部:每2人为一个编辑小组,负责稿件修改,并将录用稿件按栏目播放顺序,撰写主持人串词;任务执行与分配;专题活动策划。第四章节目
第 十二 条本台各栏目须服从整体节目运作模式,未经集体讨论并取得校团总支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 十三 条本台各栏目实行部长领导下的节目制作人负责制,作为某具体栏目的节目制作,必须对其栏目质量负责,对广播台负责。
第 十四 条各节目的播出内容及时间,必须服从总栏目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 十五 条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广播台台委。
第 十六 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绍兴市昌安实验学校
2010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