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_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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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职责,勤政廉政,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层领导干部,是指院属各系、各部门履行经济责任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以上人员在任职期间、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解聘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坚持“先审后离”和“凡离必审”的原则,特殊情况可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依法履行本部门经济活动管理的职责;

(二)本部门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三)各类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的纠纷问题;

(四)有偿收入的收支、专项资金、部门包干经费的开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内部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部门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七)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院领导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接受审计任务。对需要审计的中层干部由学院研究确定后,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相关事项),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对突发性干部职务岗位变动可在岗位变动前由主管审计的院领导会同组织部门批转监察审计处。组织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及被审计人员接受审计。

(二)下达审计通知书。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干部履行任期内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被审计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

2、任期内的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3、财产清点表和债权、债务确定依据资料;

4、重要的经济合同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记录;

5、分配、奖励办法,费用开支控制办法;

6、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本部门检查时提出的检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7、本部门的年度工作总结;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通过审查账簿、凭证和财务收支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谈话以及内查外调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四)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审计终结后十五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意见,被审计人及其任期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达监察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及时对被审计人员及其部门书面意见进行复审,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并报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签发。

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审计意见书主送委托部门,抄送相关部门。

第六条

被审计的中层干部及其任期所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审计处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监察审计处可以向院党委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经济业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财产的。

第七条

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7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复议,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根据调查核实后的意见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

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人和事,学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构成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忠于职守、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公平、公正的审计人员,学院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经允许泄露审计内容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学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监察审计处提交的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将作为干部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学院应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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