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_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防洪工程设施建设”。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6 更新时间:2011-6-21 14:36:03
什么是防洪基础建设资金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防洪建设资金(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建设的资金。
防洪资金的征收范围包括那些单位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防洪资金:
(1)国有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集体(含乡镇、村办)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联营企业;
(5)私营企业;
(6)城乡个体工商户;
(7)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防洪资金计征标准有那些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防洪资金按下列标准计征:
(1)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和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
(2)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
(3)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4)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防洪资金的缴纳期限是什么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八条规定:年度应征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季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25%;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半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50%;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征收。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防洪资金什么时间征收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九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的防洪基金,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征收。
新设立企业缴纳防洪资金的时间和缴纳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吉水基办字〔2001〕9号规定:
(1)新设立企业在设立的当月计算缴纳防洪资金,缴纳基数按当年的固定资产原值或当年的经营收入计算。
(2)新设立的企业第二年起缴纳防洪资金的基数按上年的固定资产原值或上年的经营收入计算。
集团企业剥离或分离设立的企业,剥离或分离前后缴纳主体如何界定
根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吉水基办字〔2001〕9号规定:
(1)、集团企业剥离或分离设立的企业,在剥离或分离前欠缴的防洪资金,由承担债权、债务的企业按承债比例缴纳欠缴的防洪资金及滞纳金。
(2)、集团企业剥离或分离设立的企业,从剥离或分离之日起,分别为缴纳防洪资金主体,承担各自缴纳防洪资金的义务。
外贸企业出口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征收防洪资金
根据《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吉地税征字〔1996〕95号文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免征防洪资金。
防洪资金起征点是多少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以其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各项经营收入为基数计算,最低起征点为100元,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防洪资金由什么部门征收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防洪基金由县级以上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组织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1)中直、省直企业和中直、省直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省级地方税收管理部门组织征收,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其他企业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地方税收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库;
(2)个体工商户按年度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库。
(3)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防洪资金,由具有最终审批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防洪资金有哪些减征或免征政策规定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防洪资金。
(1)监狱劳教企业
(2)政策性亏损企业
(3)关停企业
(4)国家规定减免流转税的企业
(5)省人民政府决定减免的(6)其他经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减免的防洪资金批准减免的程序有哪些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减免防洪资金时,应当持有关文件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1)防洪资金由省级代征部门组织征收的,应经省级代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审批;
(2)防洪资金由市、州、县组织征收的,应经同级代征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机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防洪资金。
防洪资金的主要作用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江河堤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2)大中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3)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防洪效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4)补充国家、省投资建设的重点防洪工程资金的不足;
(5)大中型水库的防汛通讯设施及水文系统的水文测报设施;
(6)垫付大中型防洪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其额度不得超过防洪资金年度征收总额底5%,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归还);
(7)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工程建设补助;
(8)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工程建设;
各市州县级防洪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重点江河提防工程建设及险工险段治理;
(2)本级管理水库的除险加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3)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防洪效益的水利工程;
(4)补充国家、省安排在本市、州、县内的重点防洪工程建设资金的不足;
(5)水库的防汛、通讯设施;
(6)垫付防洪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其额度不得超过防洪基金年度征收总额底5%,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应及时归还);
(7)重点防洪城市的城防工程建设;
(8)经市、州、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防洪工程建设。
对逾期未交纳防洪资金的单位可采取哪些措施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逾期未缴纳防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每日按未缴纳金额的2‰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并可由征收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弄虚作假,隐瞒、截留、挪用、滥用防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截留、挪用、滥用防洪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征部门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机构作出的征收决定或减免决定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代征部门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机构作出的征收决定或减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防洪资金使用什么票据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收防洪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防洪资金征收专用票据。防洪资金征收票据的管理,按照《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