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政策_中国独生子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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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等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发放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发放、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第四条夫妻均系本省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居住在本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第五条•光荣证‣丢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户籍地变化的,凭原发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国企申请补发•光荣证‣。
第六条夫妻双方申请领取•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从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 3日。无异议者,申请人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持证人应将•光荣证‣缴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的除外);
(四)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 2个或 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叛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
(五)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自始无效。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停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九条对领取•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行政村负责上报名单,发证机关填写•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对已收缴•光荣证‣的,名单张榜公布 3日,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档卡 “备注 ”栏内注明•光荣证‣收回日期,并及时变更乡级 “优先优惠政策信息库 ”户资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光荣证‣发放、变更等情况建档立卡、统计上报,发放•光荣证‣名单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
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辖区•光荣证‣发放、管理情况,按照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定期上报。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光荣证‣证件编号由各地自行规定;证件发放夫妻双方合持一证,特殊情况独生子女父母要求各持一证的,可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光荣证‣全省统一样式,定点负责制,免费发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凡农业人口此前持有效•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在 2006年 3月底前统一换发完毕。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工作规范‣(予计生政字„ 2001‟ 16号)自本文件下发之日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式样
2、•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式样
附件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式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母亲 户籍地 父亲 户籍地 子女
年龄年龄性别
身份证号 常 住 地 身份证号 常 住 地 出生时间
年月日
申请人承诺:我自愿响应国家号召,终生只要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若违反承诺,愿退出已享受 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申请人:男女
女方 单位 意见
(公章)年月日
意见
(公章)
单位
年月日
男方
乡办
事处 经办人签名: 审核 年月日 意见
乡计生办盖章
光荣证编号
发证日期
附件 2 :
河南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追缴、终止奖励费登记表
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追缴、退回、终止奖励费原
姓名 领取《光荣证》
追缴退
因
组
回奖励 1、再生育子女(收养)
备别
男方
女方
年月
证号
费金额 2、非法收养子女
3、其他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