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学院政治辅导员管理办法_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广东医学院政治辅导员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广东医学院政治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队伍,根据教育部党组„2000‟21号文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治辅导员是学校党组织委派的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基层政工干部,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我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对政治辅导员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学校管理归口学生工作部(处),系(部)管理归口系(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研究生的辅导员管理归研究生处党总支。
第二章
政治辅导员的选配
第四条
政治辅导员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配备。未能按比例配足的系(部)可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
政治辅导员的主要来源应是综合大学的社会科学专业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及本校本科以上的优秀毕业生。以上的应届毕业生,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会同人事处、有关系(部)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第六条
政治辅导员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
第七条
政治辅导员应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学生成长,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踏实肯干,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道德品质好。第八条
政治辅导员应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并能担任思想品德课或形势政策课的教学。第九条
政治辅导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的学历,还应具备一些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管理知识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知识,具有广泛的兴趣爱好,身心健康。新任辅导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十条
政治辅导员由各系(部)根据编制进行聘任,行政级别由学院确定,任期年限与其他管理干部相同。
第三章
政治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向学生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学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组织好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十二条
对学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经常深入到学生中与学生个别谈心,调查、了解、分析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动态,采取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法纪教育,理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第十三条
负责上好思想品德课或形势政策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利用网络与学生开展信息交流,加强对学生的网络道德、网络法制教育,引导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抓好班级建设,搞好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学生干部的挑选和培养工作,指导和支持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热爱本专业的教育。及时了解学生专业学习情况,配合专业课教师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综合素质。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创三好”,创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活动,树立良好的学风、班风。
第十八条
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科技、文化活动,勤工助学、献爱心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学生军训、劳动、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十九条
经常深入课堂、学生宿舍、操场等场所(每周不少于七次),了解学生各方面的情况;抓好学生“四早”活动、升国旗活动,要参加本级学生的早操和升旗仪式;对旷缺课学生进行教育。组织学生参加校、系(部)的各项集体活动,检查学生出勤情况。第二十条
指导学生团组织和学生会的工作,配合党组织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学生的综合测评、评先进及奖学金评定工作。做好国家贷款发放的有关工作及扶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进行教育,对应处分的学生,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处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协助学生工作部(处)、系(部)做好招生及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内务卫生、安全防范、保卫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对学生中各类突发性事件和意外事故,要经常防范、及时汇报、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要制订工作计划,作出工作总结送系(部)。每周要写工作周记。做好建立特殊学生档案工作。要开展学生工作研究,每年撰写1-2篇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
第二十五条
完成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及系(部)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政治辅导员的培养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制定政治辅导员培养计划,拨给专门的培训经费。每年有计划地选送政治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进修有关课程。
第二十七条
每年选送政治辅导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短训班或参加业务进修学习。每年组织辅导员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属教师系列的政治辅导员,符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的,可评定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相应职务。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政治辅导员连续任本职三年,经考核符合评定职级条件的,还可评定为行政副科级;评定副科级后继续任本职满二年的,经考核符合评定职级条件的,可评为行政正科级。
第五章
政治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年终要对政治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时要逐项对照政治辅导员的职责,对其德、能、勤、绩情况进行评议。制定专门的考核表,由各系(部)负责考核,各系(部)应召开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干部等各类人员座谈会,了解辅导员的工作表现情况,集体评议辅导员并作出评议意见。
第三十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开展政治辅导员的评优活动。对在年终考核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政治辅导员,学校给予“优秀学生政工干部”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对所带年级学生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政治辅导员,学校给予特别奖励。对累计三次被学校授予“优秀学生政工干部”荣誉称号者,可优先晋升职级。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的政治辅导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政治辅导员,除执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外,扣发政治辅导员津贴,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第三十二条
对政治辅导员给予学校级的奖励,由各系(部)推荐,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对政治辅导员进行处分,由各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处)协同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医学院委员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