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急诊留观、特殊病费用报销须知(优秀)_住院前急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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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急诊留观、特殊病费用报销须知
参保单位汇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单据。于每月1日20日到医保中心26号窗口申报,需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所有单据之上,将所有单据平展并以左上角对齐与审核表装订,申报时请携带如下材料:
1、住院费用(本市):
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学诊断证明,全额到账证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2、住院费用(外埠):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职长期驻外人员须提供: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学诊断证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2)临时外出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急诊费用(不能回京治疗的),报销时须提供:费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医学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外出原因说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3、急诊留观:
费用收据(不包括诊疗费)、药品处方、检查治疗费明细、留观诊断证明、全额结账证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4、特殊病:
费用收据(不包括诊疗费)、药品处方、检查治疗费明细、全额结账证明、社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注意事项:
1、外伤患者(不符合工伤待遇审批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详细的受伤经过及医院病历复印件。
2、2011年4月1日之后新参保人员以上费用带领取社保卡后报销,报销时请携带《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复印件。
《住院、急诊留观、特殊病费用报销须知(优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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