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_山西省审计厅处室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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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
规程(试行)
晋审经责〔2014〕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我省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有:省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和市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市、区)党委书记,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
第三条 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领导下进行,建立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
领导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与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以任中审计为主,积极开展党政同步审计”的原则确定。省审计厅每年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思路,根据省委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经领导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计计划草案,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问题处理、统一审核把关、统一报告报送“五统一”的审计管理方式进行。
2间,严格执行审计项目情况周报告、月反馈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如遇有涉嫌重大违法违纪事项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日的,要经厅计划管理处、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批准。
第五章 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开始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为:厅领导、审计组成员、厅经济责任处相关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所属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五条 审计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有: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规定、提出配合审计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参加会议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讲话;厅领导讲话;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讲话;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组应当在召开审计进点会前2日内告知厅经济责任审计处,联系领导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会召开后1个工作日内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示,悬挂双举报箱。审计公示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审计纪律八项规定、举报电话和邮箱、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章 审计访谈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采取访谈方式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访谈对象主要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审计单位有关内设机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了解情况的人员。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访谈,一般情况下由厅长进行。对被审计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访谈由分管厅领导进行,访谈面要达到80%以上。对被审计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访谈由审计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面要达到50%以上。
访谈结束后要及时整理汇总形成书面记录,作为确定审计重点内容依据,并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审计访谈内容要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确定,主要内容有: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职责、措施、效果和存在问题情况;任职期间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其他需要关注和核实的有关情况。
第七章 审计重点内容
第二十条 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市、县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经济工作政策措施,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实施效果情况;政府执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监督情况;自然资源、财政资金、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人直接参与的重要经济事项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经济工作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有关经济活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重要经济事项、重大经济决策实施效果情况;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情况;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
6个等次,分别按1、0.8、0.6、0.5四个得分系数计算,汇总计入各个审计重点内容定量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在对审计重点内容的定量评价得分的基础上直接采取加减得分,加分、扣分不超过10分。
在经济领域获得国家级综合先进,每获得一项加1分;省部级综合先进,每获得一项加0.8分。有关经济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或全国推广,每获得一项加1分。若有与前项重复的不重复加分。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每项扣1分,承担主管责任每项扣0.8分,承担领导责任每项扣0.6分。
第十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撰写工作,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和厅长同意后,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审计实施时间;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有关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评价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主要业绩;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责任界定、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对以前年度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审计意见和建议;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封面由审计机关、发文字号、审计项目名称组成。审计机关为:山西省审计厅,发文字号为:厅统一编发的文号,审计项目名称:由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和审计类型组成。
第三十六条 审计报告引言部分主要包括:审计依据、时间、对象、范围等内容。
审计报告基本情况部分重点表述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相关情况、审计实施情况等方面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审计评价要突出重点、层次分明、语言平实、详略得当,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业绩,又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更应避免相互矛盾。对于被审计单位履行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证据不充分的事项,未列入审计内容的事项,一般性问题不作评价。
对于因审计执法条件限制、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提供资料不全面、不准确等因素影响,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查明而同时又存在审计风险的事项,要给予客观反映。
第三十八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业绩,紧紧围绕领导干部“权力行使”、“责任落实”两个方面,重点反映目标责任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重点资金投向效果情况、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和处理(处罚)意见要根据发现问题的性质、金额、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联程度,按照重要性原则和严重程度排序逐项反映。同类问题可合并综合表述。
第四十条 对违法违规问题表述要完整、准确,包括违法违规时间、主体、原因、金额、主要情节、被审计领导干部参与决策情况、截至审计时的状况、审计期间整改情况等。如果既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又涉及任期外的,应当在发生问题的时间和金额上加以区分,分别反映。
对每个问题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都要引用清楚法规名称、发文单位、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处理处罚意见应当具体、可落实。
第四十一条 责任界定要针对逐个问题进行。在简要说明责任界定理由的同时,根据问题的事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在问题事项中的实质性参与程度、关联程度,划分清楚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专题报送省政府处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以及其它不宜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知悉的问题,可以不在审
10普遍性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究,作出专题报告,提出审计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审计厅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形式对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90日内完成审计项目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经审计组长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按厅统一要求归入厅档案室。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厅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2.审计访谈记录参考格式 3.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4.审计评价指标参考格式(党政)5.审计评价指标参考格式(部门)6.审计评价指标参考格式(企业)
山西省审计厅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