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_青岛市市北区卫生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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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局行政许可事项

一、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一)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1、设置审批的许可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申请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有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且投资总额满足预算开支;(4)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符合环保有关标准要求;(5)选址、建筑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6)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可行。

2、执业登记的许可条件

(1)具备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到位;

(4)用房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规章制度健全,设备到位;(7)人员到位并符合要求;(8)院感符合要求;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

(三)许可程序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①诊所、门诊部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②一级综合医院的设置须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并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③专科医院和床位在100-499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床位在80-299张的中医医院、床位在100-349张的中西医结合医院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按有关规定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④床位在500张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床位在300张以上的中医医院、床位在350张以上的中西医结合医院经区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报经区政府同意,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向区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④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个体医疗机构为一人)身份证明、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执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⑤《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⑥原工作单位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⑦体检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⑧资信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资报告或上级财务部门证明)。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前条规定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交区卫生行政部门,即视为受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批:

①区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报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项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登记、批准。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1)申请:获准设置的申请人向批准其设置的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①《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②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③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和科室等布局平面图;

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⑤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人员名单》,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⑧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⑨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 ⑩《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2)《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或《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3)高消毒压锅、紫外线灯的检测合格报告单。(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并正式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提交区卫生行政部门,即视为受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批:区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45天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医务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准备开业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检查验收。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限其在3个月内按标准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验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验不合格的取消设置和执业资格,并发给书面通知。

(四)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五)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二、医师执业注册

(一)核准依据

1、《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二)核准权限。在区级预防机构和区卫生局核准执业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

(三)核准条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

(四)申报材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核准程序

1、材料初审;

2、受理申请;

3、材料复审;

4、批准注册。

(六)核准时限。5个工作日。

(七)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八)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三、护士执业注册

(一)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二)核准条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三)申报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工作单位证明、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以及填写后的护士注册申请表。

(四)核准程序

1、材料初审;

2、受理申请;

3、材料复审;

4、批准注册。

(五)核准时限。5个工作日。

(六)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七)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二)审批权限。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审批条件

1、建筑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2、科室设置合理;

3、人员符合要求;

4、设备符合要求。

(四)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7、医疗设备名录清单。

(五)审批程序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1)材料初审;(2)受理申请;(3)材料复审;

(4)分管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登记(1)材料初审;(2)受理申请;(3)材料复审;

(4)实地考察、核实;

(5)分管领导审签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核准,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5个工作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登记20个工作日。

(七)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八)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五、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一)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

(二)核准条件

1、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2、经市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

(三)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材料;

3、颁发证书。

(四)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五)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六)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六、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

(一)许可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二)许可条件

1、申报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提交机构设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出的其他文件。

2、获准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已经执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填写执业许可申请表,必须分别向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设置审批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2)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用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项目的设备清单;(7)机构规章制度;

(8)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程序

受理部门自收到规定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许可登记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取得许可证方可开展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不许可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四)申请受理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五)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七、医疗广告审核

(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管理条例》;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二)审核条件。医疗机构及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符合要求,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符合要求(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三)申报材料

医疗广告证明申请和广告发布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说明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四)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材料;

4、分管领导审签。

(五)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

(六)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七)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八、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核准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核准条件。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

(三)申报材料。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及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村卫生室聘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核准程序

1、材料初审;

2、受理申请;

3、材料复审;

4、批准注册。

(五)核准时限。5个工作日。

(六)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七)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医政服务中心;地址:城阳区德阳路198号;联系电话:87868372。

九、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山东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二)许可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三)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

3、材料审核;

4、现场审验并提出现场监督意见;

5、领导审核;

6、做出许可决定;

7、制发证。

(四)许可期限。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每年审核一次。

(五)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4、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5、卫生专篇材料(含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和人员等内容);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7、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图、设计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8、所用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9、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

10、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1、根据行业不同、卫生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城阳区山城路201号406房间;电话:87968960。

(八)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城阳区山城路201号406房间;电话:87968960。

十、食品卫生许可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3、《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

3、材料审核;

4、现场审验并提出现场监督意见;

5、领导审核;

6、做出许可决定;

7、制发证。

(四)许可期限

1、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大证,有效期限四年,每年审核一次;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小证,有效期限一年,每年换发一次新证;

3、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半年。

(五)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建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行政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食品经营行业基本情况;

6、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7、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9、食品从业人员体检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10、销售食品进货索证;

11、根据食品行业不同、卫生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城阳区山城路201号406房间;电话:87968960。

(八)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城阳区山城路201号406房间;电话:87968960。

十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三)许可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

3、材料审核;

4、现场审验并提出现场监督意见;

5、领导审核;

6、做出许可决定;

7、制发证。

(四)许可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四年,每二年审核一次。

(五)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建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行政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相应经营行业基本情况;

6、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7、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主要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9、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体检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10、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11、根据行业不同、卫生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申请受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城阳区山城路201号406房间;电话:87968960。

(八)办理机构。城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地址:城阳区山城路201号406房间;电话:87968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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